湖北鹤峰县茶叶产业协会的详细介绍
文章为你介绍湖北鹤峰县茶叶产业协会的基本概述,茶叶行业自律公约,鹤峰县走马镇茶叶协会章程,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名单等相关情况!
湖北鹤峰县茶叶产业协会基本概述
xx年7月20日,鹤峰县茶叶产业协会在县城举行成立大会,这是该县茶叶产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县领导杨安文、张涛、向延河、刘玲、余昆刚出席成立大会。会上,副县长刘玲宣读了省茶叶学会、州茶叶产业协会等单位发来的贺信。
民政局副局长朱廷波宣读了协会成立批复文件,会议选举产生了县茶叶产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县农业局局长田华任会长。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聘请杨安文担任名誉会长,聘请张涛、向延河、刘玲、余昆刚担任名誉副会长。
县茶叶工作局局长、县茶叶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马忠胜在会上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提出了协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他希望全体会员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六大一强”战略,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把协会办成面向市场、自我管理、服务茶农、促进发展的产业化经营核心和龙头,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积极的作用。
县委副书记、县长杨安文强调,茶叶是鹤峰县的传统优势产业,有辉煌的历史和良好的基础,协会要在做大规模、做优品种、做强产业上下功夫,要争创全省名优茶大县、品牌大县、创税收大县、农民获利最多的县、全州乃至全省先进县。为重振鹤峰茶业雄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鹤峰县茶叶行业自律公约
茶叶是鹤峰县一大支柱产业,鹤峰绿茶、宜红茶等茶类以其特有的品质享誉海内外。为了增强我县茶叶行业以质取胜、诚信经营的观念,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本行业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推动全县茶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茶叶行业是指从事茶叶种植、加工、贸易、科研、教育等活动的行业总称。
第二条 茶叶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安全.
第三条 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行业发展环境,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
第四条 鹤峰县茶叶产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从本企业做起,保证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安全卫生的茶叶产品。 第六条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杜绝掺杂使假现象,严禁向消费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商业欺诈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七条 遵守市场规则,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在行业内提倡比质量、比服务、比诚信;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低价销售、抬价抢购等恶性竞争行为;要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同业利益,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八条 加强本行业相关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技术进步、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互通信息,团结协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反对相互封闭、贬低对方等损害同业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要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宣传企业和品牌,不含虚假内容,不夸大误导消费者,不贬低同行与他人产品。
第十条 要加大科技、人才投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竞争力。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的监督和批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鹤峰县茶叶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茶叶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有关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对成员单位遵守工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行业团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公约成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争议时,冲突和争议的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由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法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给予内部通报和取消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原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鹤峰县茶叶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峰县走马镇茶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鹤峰县走马镇茶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鹤峰县走马镇茶叶协会是由走马镇境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科技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属社会团体法人。是镇内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服务和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协调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茶叶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推进茶叶产业化,弘扬茶文化,担当连接政府与会员,会员与国内外经济、贸易、科研、教学等组织的纽带和桥梁。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鹤峰县组织部、民政局、走马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地址: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镇茶叶种植、生产和流通,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推进全镇茶叶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茶叶产业,振兴走马茶业经济,实现茶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了解会员和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反映会员的呼声。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等。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四)沟通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在企业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五)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制为纽带,协调有关部门,推进产供销的有机结合:
1、大力推广无性系良种茶园繁育工程,实现全镇茶叶优质、高产、高效;
2、认真抓好名优茶工程,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茶叶市场;
3、组织各会员企业实施茶叶精深加工,提高茶叶附加值;
4、搞好行业自律,协助职能部门进行茶叶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5、适应市场新需求,调整茶叶结构,实施有机茶工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属本镇茶叶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科教的人员及关心支持茶业发展的人士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有志于振兴走马镇茶叶产业,熟悉和热爱茶叶产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可要求本协会协调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咨询服务,取得会刊及资料
(五)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并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应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鹤峰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任和解聘协会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了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鹤峰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时,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鹤峰县组织部或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鹤峰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鹤峰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鹤峰县民政局和走马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鹤峰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鹤峰县茶叶产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会 长:
夏依忠 县农业局局长
常务副会长:
马忠胜 县茶叶局局长
副会长
熊九洲 县人大农工委主任
滕友坤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新华 县茶叶局副局长、高级农艺师
唐祖新 翠泉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符家齐 白果民族茶厂厂长
易继斌 长友公司副总经理
郭 国 骑龙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张新华(兼)
副秘书长:
田智仁 县茶叶局纪检组长、农艺师
刘清华 县茶叶局企业股股长、农艺师
张具权 县茶叶局信息股股长
鹤峰县茶叶产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名单
常务理事单位: 常务理事个人:
县 人 大 熊九洲
县农业局 田华 周世卫
县茶叶局 马忠胜 张新华
周长辉 田智仁
白果民族茶厂 符家齐
翠泉茶业公司 唐祖新
长友茶叶分公司 易继斌
骑龙茶业公司 郭 国
龙福茶业公司 蒋建华
县工商局 王世恩
县质监局 许存峰
县信用社 谭文凯
县开发办 蔡文俊
县财政局 滕友坤
县商务局 周 斌
县卫生局 田正茂
走 马 镇 周吉然 张世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