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富东乡邦崴村古茶茶农协会章程

  澜沧县富东乡邦崴村古茶茶农协会章程
  文章为你介绍澜沧县富东乡邦崴村古茶茶农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古茶市场发展,提高古茶的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增加茶农经济收入,规范古茶产销市场、保护古茶资源实现永续利用,由邦崴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发起,经县农业局批准成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邦崴村有古茶的茶农为主体,由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指导的,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方式从事古茶保护、管理、生产、销售和开发的茶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主经营的互助性质的专业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立足于古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依法保护为前提、生态保护为基础、科学利用为关键、市场开发为依托、品牌打造为标志、茶农受益为目标。
  第四条本协会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一户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基数归农户、超基数按比例返还〔2005年开始执行〕、会员享受平等权利。本协会财产归全体会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基数:指2005年古茶的季节、等级平均销售价)
  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及聘用职员的薪酬在超基数按比例提成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绩效报酬制。
  第五条本协会从事下列业务:
  1、发展专业化生产,为依法保护和科学利用古茶资源组织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
  2、实施古茶园生态保护。保持古茶园的生物多样性,延续传统林下种植方式,指导、规范会员的保护行为;
  3、组织古茶园的科学开发与利用。分年度分户下达采摘限额;指导、规范会员的采摘行为与其它园内行为;
  4、代表会员以统一的品牌参与市场流通和竞争,拓宽流通渠道,建设古茶市场网络和专业市场;对进入市场的会员所生产的古茶签章认证立档,保证诚信和质量;
  5、从事会员古茶的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
  6、联合开发其它业务,谋求会员共同发展。
  第六条本协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挂靠富东乡政府,接受县农业局、县茶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本协会自2005年1月3日成立,办公地址暂在邦崴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会员
  第九条凡遵守本协会章程,承包经营着古茶园的一定面积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茶农户,自愿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本协会实行会籍管理,按会员农户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会日期、古茶承包面积、古茶承包株数、台地茶承包面积等要素进行登记造册,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听取和审查协会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享有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
  3、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享有销售基数受取、超基数收益受返的权利;
  5、享有协会共同成果的收益和分配权;
  6、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7、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参加协会的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按规定缴纳会费;
  3、接受协会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履行与协会签订的保护古茶协议、台地茶退茶还林协议、限额采摘合同与供货代销合同等合法约定;
  4、不做损害古茶园,吃祖宗饭、砸自己碗、断子孙路的丑事恶事;不从事与协会利益对立、不符合本章程的活动;
  5、与本协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6、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结清债权债务,方可退会。
  退会会员,不得分配协会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在未办理完退会手续期间,退会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1、不遵守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决定的;
  2、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3、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
  4、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5、从事与本协会利益相违背的活动,给全体会员正当利益带来损害的。
  取消会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并有全体理事的过半数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不再享有会员的任何权利。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由该农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大会的全权代议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最高权力。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通过本协会章程,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
  3、审议批准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
  4、审议批准本协会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5、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6、审议决定古茶园保护、古茶园管理、林下种植传统方式延续、台地茶退茶还林、限额采摘、供货代销、品牌维护、期货预售、会员福利、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
  1、理事会提议;
  2、监事会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会员大会表决实行一户一人一票制。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代表会员户数累加计票制,即每位代表所投之一票代表着直接选举其出任代表的会员数。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9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职权: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本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决定本协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讨论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4、讨论决定本协会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继承等事项,聘用或解聘本协会职员;
  5、讨论决定对本协会会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6、代表本协会对外签定合同;
  7、组织会员进行培训和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8、管理本协会的资产和财务;
  9、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协会一切财产。如有违法违规、渎职失职、以权谋私等造成本协会损失的,有关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由理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行使职权范围内事宜。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取消会员资格除外)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监事会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会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7—9人组成,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权:
  1、监督理事会执行本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2、监督检查本协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理事和聘用职员的工作;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5、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违规、渎职失职、以权谋私行为,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并报请村党支部、村委会及乡政府指导解决;
  7、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十日内作出回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对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问题不理不办,应解决而不解决或不解释,视为理事会与监事会共同失职;
  对理事会明显存在的问题不监督、不检查,视为监事会失职。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与监视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凡有古茶园的村民小组应有一名理事或监事。
  理事会或监事会失职期间,其成员均不得领取报酬;重新尽职后,其失职期间的工资也不得补发。
  第四章职能职责
  第三十条本协会发挥以下职能:
  1、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对古茶的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
  2、组织对会员进行科技培训和服务,实施对古茶的科学保护和开发利用;
  3、以古茶为品牌,以本协会为载体,推进古茶及茶叶的产业化经营,实现会员收益的稳定增长;
  4、全力打造古茶品牌,精心维护古茶信誉,对进入市场的本协会会员生产的古茶进行签证确认;
  5、以协会的专业经济组织身份统一分类预收会员的古茶、古茶林下新茶,统一向市场代售或预售;实施古茶品牌一体化经营;
  6、开展与其它法人实体的经济、技术、文化、旅游等合作,所获收益根据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进行分配;
  7、与其它茶农协会协作,统一规范古茶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协同价格、培育和规范古茶市场,接受有关法人委托办理代购预购业务,发展交易中心与专业仓储,促进期货交易;
  8、发展全体会员的文化、福利、公益、公共事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履行以下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会员保护古茶,制止伐除林木、乱修滥剪、挖根剥皮等破坏古茶生物多样性与林下种植方式的行为;
  2、组织会员管理古茶,禁止施用化肥和农药;自协会成立之日起,对古茶林下新茶也停止施用化肥和农药;
  3、组织会员维护古茶园生态环境,制止一切人为的污染与破坏行为;
  4、组织会员管理游客的采摘行为并为之提供加工服务;
  5、组织会员科学利用古茶,制止超限额采摘、过度采摘以致采伤摘死的行为;
  6、组织会员保护古茶的品牌,禁止一切掺假、造假等假冒伪劣行为;
  7、组织会员维护古茶市场秩序,制止村外茶叶流入村内冒牌出售、坑害消费者、祸害本协会会员声誉的行为;
  8、组织会员对新式台地茶实施退茶还林工程,使之逐步恢复传统林下种植的林相;
  9、组织会员监督园区内各初制厂的加工行为,制止其掺假、烧柴等破坏古茶品牌、破坏古茶园林相的行为;
  10、组织会员收集古茶籽种在古茶园空疏地、茶树稀疏地继承祖业、续继林下种茶方式,禁止在古茶园套种其它对古茶有副作用的农作物。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资金来源包括:
  1、会员会费;
  2、统一代销的超基数提成;
  3、代购、代预购手续费与仓储管理费;
  4、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
  5、接受的捐赠;
  6、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7、其他自有资金;
  8、旅游门票收入提成;
  9、与外部经济组织合作经营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计入成本。主要包括:
  1、日常办公费用;
  2、经营性支出(含有关税费);
  3、科技、培训、宣传、教育支出;
  4、困难会员补助;
  5、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公共事业支出;
  6、会员奖励;
  7、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与聘用职员工资、经营绩效奖励;
  8、其它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与聘用职员工资只能从第三十三条的2、3、9三项收入中按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比例列支。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会费每户会员8元。会费不足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修改章程此条,调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接受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协会的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应半年一次地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每年春节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财务状况,同时提出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实行自主分配原则。协会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先提留,后分配,使业务不断拓展壮大,会员权益与福利不断发展。
  本协会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1、公积金,提取10%,用于扩大业务和弥补亏损;
  2、公益金,提取10%,用于文化、公益、福利事业;
  3、教育基金,提取10%,用于会员培训、会员子女教育奖励和资助;
  4、收益返还,提取50%,按会员提供给协会代售古茶量占代售总额的比例返还会员。凡突破采摘限额与不尽会员义务的则按章程和规章制度予以扣除,扣完为止。
  5、风险基金,提取15%,用于会员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自然灾害的补贴,并用于会员实施退茶还林的补贴。
  6奖励基金,提取5%,用于贡献大、业绩好的会员与经营人员奖励。
  每年的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根据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协会若形成亏损,应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应由全体会员承担,可动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如果是由于经营人员造成的,则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会员少于十户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3、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4、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二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之后,理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决定解散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人员、请求乡政府选派专业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清偿。
  本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工资;
  3、缴纳欠税;
  4、抵偿外部债务;
  5、剩余财产在会员间平均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协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农业局、县茶办备案。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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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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