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水稻种植协会

  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水稻种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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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茶镇简要概述
  舒茶镇隶属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地处舒城南大门,舒城、庐江、桐城三县结合部,206国道贯穿全境,319省道横穿东西,向东10公里可达合九铁路和合安高速,交通十分便捷。全镇辖12个村和一个街道居委会,284个村民组,总面积78.4平方千米,截止至208年底有耕地2.4万亩,山场4.5万亩,其中,优质茶园8000亩,盛产茶叶,是全省闻名的“茶叶之乡”。

  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水稻种植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舒城县舒茶镇水稻种植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成的人员为农技推广人员、水稻主产村主任、水稻加工企业负责人及水稻生产大户代表,本协会为地方性专业性协会,成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本组织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舒城县农业委员会和舒城县粮食局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舒城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示范推广种植高产优质水稻品种;
  (二)示范推广免耕直播、直播、塑盘抛秧、无盘抛秧、旱育稀植等水稻轻型化栽培技术;
  (三)推广水稻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
  (四)规范推广水稻无公害化栽培技术;
  (五)共享舒城县农技110信息平台;
  (六)积极做好科学种田及技术推广;
  (七)共享产前、产中及产后服务、抵御市场风险;
  (八)兴办为协会成员服务的各类活动,促进经济、技术经验的相互交流和发展;
  (九)向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人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自愿为本区域内水稻生产、技术服务及粮食中介、加工工作做出努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2、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查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退出本协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个人相应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因故不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效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的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担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奖励和处分等事宜;
  (六)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十一)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二)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签署本协会聘任或解聘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参与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国家正式注册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同意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2日第一届舒茶镇水稻种植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编: 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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