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珍田茶农研究所章程

  安溪县珍田茶农研究所章程介绍

        安溪县珍田茶农研究所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安溪县珍田茶农茶叶研究所。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聘请高等院校专家,针对性地对目前茶树植保中的农药、肥料及茶叶加工技术、机械、茶叶品质及成分进行研究,把成果加以推广,培训服务茶农、服务社会。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溪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溪县科技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安溪县长坑乡珍田村村部。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苏荣瑜;开办资金:壹万元。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茶树植保及用肥、用药;
  (二)茶叶加工技术及机械;
  (三)技术培训及推广;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溪县珍田茶农研究所高级顾问
  骆少君
  女
  1942.2
  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院长、研究员
  全国政协委员
  0571-86043884
  孙威江
  男
  1964.2
  福建农林大学
  农茶系主任、教授
  中共党员
  0591-87719920
  郭雅玲
  女
  1958.12
  福建农林大学
  茶学系副主任、茶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高级评茶师
  中共党员
  0591-83793082
  陈郁榕
  女
  1952.2
  福建省茶叶检测中心
  站长、茶叶高级工程师、高级评茶师
  中共党员
  0591-87836281
  晋永权
  男
  1968.4
  中国青年报
  射影部主任、高级编辑
  中共党员
  010-51939170
  蔡建明
  男
  1958.5
  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
  局长、高级农艺师、高级评茶师
  中共党员
  0595-23286068
  苏兴茂
  男
  1945.10
  安溪县茶叶总公司
  茶叶协会副会长、茶叶高级工程师、茶叶加工高级技师、高级评茶师
  中共党员
  0595-23231582

责编: 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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