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简介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简介文章为你详细介绍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成立时间,协会的章程,协会理事会的名单,协会顾问,协会秘书长以及协会会员等相关资料。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GDTPA)是广东省经贸委主管,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由全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贸的企业和茶艺馆以及相关的行业、社团组织、科研、院校等单位组成的非经营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省级经济类社团组织。协会成立于2004年11月,现有团体会员300多家,分布于全省各地,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同时,在行业协会成立之际,我会已聘请了广东省包括农业、质监、经贸、工商、劳动厅、消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担任我会高级顾问,更好地在政策和行业的发展等方面给予正确指导,我会还特邀一批来自高校、科研和企业单位,并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团,为推动我省茶产业经济,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政府的引导和强大的技术力量支撑的良好发展优势。
  多年来,我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省茶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行业中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参谋和助手、协调管理、规范行规、监督指导的作用。协会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弘扬茶文化、促进茶经济、推动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为宗旨。
  协会成立以来,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加强与全国茶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在广东省各地区成功举办了多届茶产业论坛和茶博会,在组织行业调查、技能培训、信息咨询交流、名优茶评比、茶艺师职业技能大赛、企业经济评估、解决纠纷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并得到业内人士的好评,使我会在广东乃至全国茶叶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得以扩大,行业公信力和权威性日趋提高,为我省茶产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TEAPROFESSIONASSOCIATION,缩写:GDTP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管理、科研、检测,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经营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自律性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省茶叶行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参谋和助手,在本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代表和监督指导的作用,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弘扬茶文化,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广东省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和全省茶叶行业发展状况与趋势,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茶叶生产、流通、科研各个环节的新情况和问题,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本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茶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
  (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的工作,如调查、确认、诉讼,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对行业内商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制止行业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五)协助或参与省有关部门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行检、行评工作,表彰先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协助质监管理部门开展打假和整顿工作;
  (六)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评估、展览展销和专题讲座等活动;
  (七)编辑会刊及信息资料;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开展行业统计、分析、预测,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八)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
  (九)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为纽带,协调我省有关部门,推进茶业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推进茶产业的联合与合作;
  (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加强茶叶市场、茶艺、茶道、茶馆的建设,推进茶书刊、茶音像品的发展;
  (十一)承接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发挥本行业更大的作用;
  (十二)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是代表所在单位在协会中行使责权的,其一旦离开所在单位,该单位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裂、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7年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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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理事会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聘任名誉会长、名副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名誉会长:邬梦兆原广州市委副书记、原广州市政协主席、广州茶文化促进会会长
  名誉副会长:郑如钦广东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科长
  温桂新梅州市农业局副局长
  翁鹏程潮州市农业局种植科科长

  高级顾问:
  关富胤广东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梅峰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长
  江惠生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书记
  陈栋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任小铁广东省质监局副局长
  陈大进广州海关副关长
  孙庆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朱泽南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
  黄伟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李锦荣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视员
  冯列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局长
  曾志中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

  顾问:
  李斌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院长
  陈国本华南农业大学茶学教授
  王汉生华南农业大学茶学教授
  戴素贤华南农业大学茶学教授
  谢振伦华南农业大学茶学教授
  丁俊之华南农业大学茶学教授
  曹潘荣华南农业大学茶学教授
  戚康标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高级工程师
  许月初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
  方金福广东省农业厅高级农艺师
  方华春广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
  李家贤广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
  吴家尧广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
  吴子先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高级农艺师
  郑沐坤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高级农艺师
  丁晓芳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高级农艺师
  伍锡岳广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陈香白广东省潮州市韩山师范学院教授
  江载宝广东省梅州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会长:穆有为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副会长:
  陈伟忠广东宏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国昌广州市芳村南方茶叶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超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所长
  吴定新广东农垦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
  纪洪涛广东茶叶金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雄辉广东农垦上茗轩茶叶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顶国广东大埔县西岩茶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伟光广州市宝生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木霖广东国宾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王登良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茶业科学系主任
  黄少钦深圳市东方国际茶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区又生广州市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荣新中山真茗茶行总经理

  秘书长:张黎明广东省茶叶学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聘任):
  郑永球华南农业大学茶业科学系副教授
  张燕平广东茶叶金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余燕德广东宏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维真广州市宝生园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
  邹华旭广东仁化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凌彩金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三十四名(以下排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区又生王坤福王登良韦品忠叶祖根吕小勤纪洪涛刘志强李裕南陈栋陈伟忠陈伟明陈国昌
  陈国璋陈彩银苏荣新吴定新吴宜璇余雄辉张木霖张黎明赵超艺周庆贺徐忠生黄少钦梁昆伦
  赖木金谢伟光廖小平穆有为魏顶国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七十名(以下排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名本单位职务单位名称
  区又生董事长广州市流花茶艺城
  区松章董事长君林逸贤居茶庄
  王金良总经理饶平县浮山金利香茶厂
  王坤福总经理汕头市金园区茗源茶叶有限公司
  王登良系主任华南农业大学茶业科学系
  韦品忠总经理韦品忠茶行
  韦细亚总经理振春茶厂
  方宝明总经理深圳市古缘茶馆
  尤子江总经理广州天河珠江新城海源茶厂
  叶祖根总经理梅县雁南飞茶田有限公司
  卢玉屏总经理顺德区大良水浒茶庄
  纪洪涛董事长广东茶叶金帆发展有限公司
  刘建峰法人代表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良种试验场
  刘向阳总经理广州市昊阳茶业有限公司
  刘志强场长乐昌市沿溪山茶场
  刘福益主席广东省饶平县科协
  吕小勤董事长广州市芳村春光茶叶厂
  江绍楼董事长芳村凤江茶行
  何维真经理广州市宝生园有限公司策划部
  吴志坤总经理珠海市茗峰发展有限公司
  吴定新总经理广东农垦经济发展总公司
  吴宜璇总经理古香园茶业有限公司
  苏勇总经理山林居茶艺
  苏荣新董事长广州天苑酒家
  总经理中山茗真茶行
  邹华旭主任广东省仁化县农技推广中心
  邱德鸣总经理广州市芳村德信茶行
  杜惠敏总经理金茗轩茶庄
  肖朝清总经理广州天宇行茶业有限公司
  宋其臻总经理水沐莲清岭南茶艺馆
  李裕南董事长廉江市茗皇茶业有限公司
  李福真总经理广州市福茗堂名茶有限公司
  张木霖总裁广东国宾集团有限公司
  张火荣总经理肇庆市鼎湖山逸雅仙茶园
  张用材总经理肇庆鼎山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
  姓名本单位职务单位名称

  张黎明秘书长广东省茶叶学会
  张燕平总经理广东茶叶金帆发展有限公司
  余雄辉董事长广东农垦上茗轩茶叶有限公司
  陈诚总经理台湾自然味茶业有限公司
  陈栋副院长广东省农业科学院
  陈凌董事长广州凌春茶叶有限公司
  陈永光董事长广东省华海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伟忠总经理广东宏伟集团有限公司
  陈伟明总经理广东揭西京明茶叶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陈泽丰总经理广州市天鹰茶叶有限公司
  陈国昌董事长广州市芳村南方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陈国璋董事长茶艺乐园(中国)有限公司
  陈彩银董事长广东华银集团梅县华银茶业有限公司
  周庆贺董事长广州誉达茶业有限公司
  冼兆芬经理广东滇粤茶行
  林洁总经理广州国香茶艺有限公司
  林荣坤总经理番穗茶庄
  赵超艺所长广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
  赵善玄董事长东莞市华尔佳商业有限公司
  郑永球副教授华南农业大学茶学系
  徐忠生总经理英德市上茗轩茶叶公司
  徐献东总经理广州市穗芳东兴实业有限公司
  唐锦全总经理广州芳村区大唐茶艺轩
  凌彩金主任广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办公室
  黄少钦董事长深圳市东方国际茶都有限公司
  黄澄树秘书长潮州茶业协会
  董事广东宏伟集团有限公司
  梁昆伦董事长顺德市北滘云峰土产茶叶有限公司
  谢伟光副总经理广州市宝生园有限公司
  蒋叶根厂长广东茶叶进出口第一茶厂
  赖木金经理办主任广东汕头茶叶进出口公司
  廉华山书记广东海印茶叶市场
  廖小平经理广东省新华农场茶叶公司
  穆有为董事长/总经理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
  魏顶国董事长广东大埔西岩茶叶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监事名单
  本会设立监事1名:
  陈柏聪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对川茶场场长

 


 

责编: 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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