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中国普洱茶网 整体品牌升级,更名为「茶友网」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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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系茶叶电商(10月):红茶销售3.4亿元,福建省占比52%

中秋和国庆节强劲拉动9月线上茶叶消费,也会提前透支茶叶购买力。此外,商家还要备战双11,多少也影响营销节奏。

到了10月,线上茶叶消费环比上个月会有所减少。但在电子商务渗透率提高的大趋势下,线上茶叶消费相较于去年同期还是会有所增加。

2020年10月份,国内哪些省份在淘系电商平台(指淘宝C店、天猫商城、天猫国际和全球购)销售白茶、黑茶(不含普洱)、普洱茶、红茶、黄茶、绿茶和乌龙茶更厉害?

分茶类来看,2020年9—10月份各个区域茶叶销售大致情况如下。

1.白茶

9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白茶销售金额累计为21812.28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福建20711.82万元,浙江267.22万元,广东199.50万元。福建省排在首位,占白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94.95%。

10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白茶销售金额累计为10713.13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福建9397.95万元,广东513.81万元,浙江283.17万元。

广东和浙江白茶销售额环比9月有所提高,且广东超越浙江,排在第2位。福建省继续排在首位,占白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87.72%。

2.黑茶(不含普洱)

9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黑茶销售金额累计为2215.04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湖南,1115.53万元,广西495.58万元,陕西166.67万元。湖南省排在首位,占黑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50.36%。

10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黑茶销售金额累计为2007.79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湖南,1072.91万元,广西343.71万元,陕西160.69万元。湖南省继续排在首位,占黑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53.44%。

3.普洱茶

9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普洱茶销售金额累计为25071.62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云南14790.32万元,福建5034.95万元,广东3380.94万元。云南省排在首位,占普洱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58.99%。

10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普洱茶销售金额累计为26951.93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云南15540.72万元,福建4635.75万元,广东3862.44万元。

普洱茶销售额前三省份格局在10月未变,但福建环比9月有所减少。云南省继续排在首位,占普洱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57.66%。

4.红茶

9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红茶销售金额累计为29313.34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福建19123.38万元,广东2299.57万元,安徽2064.18万元。福建省排在首位,占红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65.24%。

10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红茶销售金额累计为33924.21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福建24707.17万元,安徽2059.55万元,广东1788.09万元。

红茶销售额环比9月总体增加背景下,福建省也所增加,而安徽和广东省红茶销售额环比上个月有所减少。福建省继续排在首位,占红茶行业销售额比例为72.83%。

5.黄茶

9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黄茶销售金额累计为204.67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安徽121.97万元,湖南41.48万元,浙江11.56万元。安徽省排在首位,占黄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59.59%。

10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黄茶销售金额累计为178.42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安徽110.02万元,湖南34.55万元,广东8.58万元。

黄茶销售额环比9月减少,浙江优势明显降低,销售额掉出前3。安徽省继续排在首位,占黄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61.66%,黄茶类区域集中度有所增加。

6.绿茶

9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绿茶销售金额累计为25412.14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浙江8904.53万元,福建4392.81万元,安徽4114.87万元。浙江省排在首位,占绿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35.04%。

10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绿茶销售金额累计为16362.56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浙江5862.40万元,安徽2911.43万元,福建1660.22万元。

绿茶销售额环比9月减少,但安徽销售绿茶所占权重有所加大。浙江省继续排在首位,占绿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35.83%,绿茶类区域集中度变化不大。

7.乌龙茶

9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乌龙茶销售金额累计为30492.18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福建21587.86万元,广东5602.82万元,安徽1284.26万元。福建省排在首位,占乌龙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70.80%。

10月份,在阿里系电商平台乌龙茶销售金额累计为23006.70万元。排在前3位的省份:福建18336.76万元,广东2829.18万元,台湾349.88万元。

乌龙茶销售额环比9月减少,但台湾排入第3位,挤掉安徽省。福建省继续排在首位,占乌龙茶行业销售金额比例为79.70%,乌龙茶类区域集中度有明显提高。

小结

10月份,阿里系电商平台各茶类累计销售额环比9月有所减少。其中,普洱茶和红茶销售额有所增加,红茶增加比例最大,15.73%;白茶、黑茶、黄茶、绿茶和乌龙茶销售额有所减少,白茶减少比例最多,-50.88%。

此外,福建省的茶叶经营者在阿里系平台销售额依旧保持领先,且超过50%。

9月份,各茶类累计销售金额为134521.27万元,福建省约为70910.30万元,福建1个省的茶叶销售金额占总金额百分比约为52.71%。

10月份,各茶类累计销售金额为113144.74万元,福建省约为58802.24万元,福建1个省的茶叶销售金额占总金额百分比约为51.97%。

相比线下,线上茶叶经营的区域集中度更高,头部企业体量占比也会相对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线上是茶叶经营渠道之一,不做线上也可,但一定要保证“业务在线”!

即便是只做线下店,通过“业务在线”去连接和转化顾客越来越重要。想清楚这点,对于大部分传统茶叶经营者更重要。

福建省茶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大会给茶行业传递了哪些信号?

12月6日,福建省茶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大会暨第二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在福州召开。大会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管二级巡视员叶华生主持,福建省茶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茶标委)全体顾问、委员、观察员等相关人员参会。本届大会设福州市主会场,厦门市、漳州市、安溪县、三明市、武夷山市、政和县、福鼎市,共七个分会场同步进行。

△福州市主会场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管二级巡视员叶华生主持会议


△分会场画面

大会伊始,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归洪波、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袁忠贤分别发表致辞。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四级调研员蔡智民宣读福建省茶标委第二届委员名单的批复;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处长蔡春继、福建省茶标委副主任委员苏峰分别宣读福建省茶标委第二届委员、观察员名单,并颁发证书。福建省茶标委主任委员刘绍文宣读福建省茶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表彰决定。全体委员对《福建省茶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版)》《福建省茶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版)》、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汇报以及2023年上半年拟申报地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讨论与表决,充分认可福建省茶标委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并全票表决通过。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归洪波致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袁忠贤致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四级调研员蔡智民宣读福建省茶标委第二届委员名单的批复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处长蔡春继宣读福建省茶标委第二届委员名单


△福建省茶标委副主任委员苏峰宣读福建省茶标委第二届观察员名单


△福建省茶标委主任委员刘绍文宣读福建省茶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表彰决定


△福建省茶标委副秘书长刘钢作第一届福建省茶标委财务工作汇报


△福建省茶标委副秘书长王彬彬对第一届福建省茶标委立项和颁布的标准目录通报并宣读2023年上半年拟申报地方标准

“喜报”连连

回顾福建省茶标委辉煌历程

福建省茶标委自2017年成立以来,为福建省茶产业发展做出了大量贡献,取得了积极成效。福建省茶标委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孙威江在大会现场做第一届福建省茶标委工作报告、第二届福建省茶标委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福建省茶标委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孙威江作第一届福建省茶标委工作报道、第二届福建省茶标委工作计划

推进标准研制,完善茶产业标准体系。

福建省茶标委在过去5年中,开展国内茶行业发展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开展茶产业的地方标准化工作;对现有标准方法进行指导,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茶行业地方标准的起草、立项和审查等工作。积极参加国内外标准制定,促进中国茶产业标准化发展。福建省茶标委成立以来发布了24项福建省地方标准,53项国家级团体标准,7项福建省地方标准、12项国家级团体标准正在研制中。福建省茶标委从2019年开始,多次邀请台湾茶叶学会、学者等代表,探讨茶叶共通标准内容、运作机制、两岸合作模式,积极开展台式乌龙茶系列标准研制和申报工作,为两岸茶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助力,有着“发挥优势、合作双赢、促进发展”的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ISO20716:2022《乌龙茶-定义与基本要求》(Oolongtea-Definitionandbasicrequirements)国际标准(ISO)成功发布,为中国乌龙茶国际贸易及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ISO20716:2022《乌龙茶-定义与基本要求》国际标准图片来源:ISO官网截图

创新业务工作,取得颇丰成效。

致力于标准成果的创新、发布远远不够,福建省茶标委多次推荐指导委员单位、观察员单位及企业制定标准、申报奖项。

为记载福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阐述铁观音、武夷岩茶等茶类的发展史等内容,福建省茶标委汇聚各方专家、学者、茶人的经验和智慧,参与组织编著《福建名茶冲泡与品鉴》,并于2019年发行该图书,填补了福建相关茶类在冲泡、品鉴标准方式等方面的空白。

△《福建名茶冲泡与品鉴》

总体而言,福建省茶标委致力于茶产业标准制定;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茶产业标准化专家数据库,培养一支专业素养高、标准业务优、服务能力强的农业标准化专家队伍和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队伍;提升福建茶产业知名度、美誉度,丰富福建茶产业核心内容等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找准方向标大会之上

部署茶产业未来发展思路

结合当前工作部署,讲述未来发展思路,大会上确定了福建省茶标委未来的工作计划,将围绕以下九个方面展开。

01

进一步完善茶产业标准体系

围绕推动茶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和完善茶产业标准体系要求,深入茶区、茶企及国内外开展调研。组织各国茶产业和标准化方面的专家,组织开展一批涉及茶产业基础、茶机械等薄弱环节和空白领域标准的研制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建省茶产业标准体系框架》。

02

推动白茶国际标准化研制工作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力争为福建省专家组组建白茶国际标准工作组,申请立项制定白茶国际标准,促进中国白茶国际贸易、茶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掌握白茶标准化的国际话语权。

03

持续探索实施茶叶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对茶叶企业,引导其“赶跑”“并跑”“领跑”的标准。遵循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的“公开-排行-领跑”思路,推动茶叶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发布排行榜、树立“领跑者”,增加企业和消费者获得感。

04

建立标准的实施反馈和评估机制

根据标准化改革创新需求和产业革新需要,积极走访基层,收集茶产业领域标准的实施情况,畅通标准实施反馈的信息渠道;开展福建省茶标委归口省地方标准适用性评价,并对五年以上标准的清理、废止、整合、修订提出建议;开展地方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探索建立标准研制、宣贯实施、信息反馈、实施评估、复审改进等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新型标准化工作思路,扭转茶产业领域标准“重制定、轻实施”的局面。

05

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修订制工作

为推动地理标志领域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部委文件精神,推进国家地理标志标准制修订项目,促进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对地理标志基础通用类和地理标志产品类标准制修订工作。

06

推动茶产业标准数字化建设

把握前沿科技发展趋势,将加强茶产业的标准数字化技术研究,把数字化应用到茶产业标准建设,使得茶业标准数字化成为今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07

茶叶标准实物样研制

围绕茶产业需求,福建省茶标委将进一步开展茶叶实物标准工作研制工作,为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品饮以及市场监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提供实物依据。

08

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重点开展对发布实施的茶产业领域的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并对已发布的各类标准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进行重点宣贯实施。

09

拓展省茶标委职能,培养标准化人才

加强与主管部门、国内和省内其他标准化部门的沟通,提升福建省茶标委服务茶产业的能力。参加对口标委会组织的交流活动,组织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其他标委会的先进经验。

本次会议期间,福建省茶标委还举行了“茶产业标准化先进单位”“茶产业标准化先进工作者”“茶庄园标准化示范单位”表彰仪式等活动。

△“茶产业标准化先进单位”“茶产业标准化先进工作者”“茶庄园标准化示范单位”表彰仪式

大会尾声,福建省茶标委主任委员刘绍文总结表示,标准是产业的基石,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产业现代化。自福建省茶标委成立以来,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并在工作上取得重大的突破,从而促进国内外标准制定、发布、实施、推广应用,推动福建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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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都修订了哪些?

8月6日,福建日报刊载了《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一文。据悉,《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从2008年开始起草,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

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的决定,其中就包括对《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修改。

作为全国第一部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修改,引发了各方关注。那么,此次《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修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些年来,此项条例对福建省的茶产业发展又带来了哪些助力?

说茶传媒特此连线《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起草人、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教授级高级农艺师苏峰,带大家一起探寻问题回答!

△图片来源:福建日报

苏峰老师解读,此次《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修订,主要侧重在质量安全、管控和可追溯的相关条例上。

最典型的体现是加大了违法的处罚力度,完善了产品可追溯的内容,用法律为福建茶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以此来确保福建茶产业的绿色、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将为乡村振兴作出茶产业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与贡献。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修订内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卫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尚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建省地方特色茶叶,制定本省茶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茶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福建省著名商标”。

3.将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茶叶经营企业对其销售的茶叶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叶产品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茶叶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对本条例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图片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之所以引发关注,除了因为其对福建省茶产业发展影响深远,还因为条例中存在许多“闪光点”。对于《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特色和亮点,苏峰老师也作出了相关解答:

1.《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始终坚持生态、安全的理念。这个理念贯穿福建省的茶园建设、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及追溯等方面。福建省在茶产业发展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规定,保持生态绿色发展的主线。福建省的茶园面积十几年来始终保持在300万亩左右,以生态承载力为基准,适度发展特色茶产业。这是贯彻此项条例的一个重要体现。

2.《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持续助推茶树品种选育和优异种质资源的保护。在这部法规的助力下,福建省多茶类的发展和优良种质资源的推广、应用、普及为全国第一,单产也是全国第一。

3.《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非常注重茶科技的发展、人才培养和茶品牌的建设。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标志着福建省茶产业迈入依法兴茶、科学发展的轨道。也是福建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把“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起来”,作为乡村振兴支柱产业的一项具象化举措。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信、商务、卫健、市场监管、林业、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生态茶园基地和茶叶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茶叶质量检测、茶叶品牌创建等,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条例,制定促进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有关茶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加强茶叶技术推广力量,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农药、新肥料的推广,提高对茶产业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交易平台建设,完善茶叶物流基础设施,提高茶叶市场流通效率。

第十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茶叶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茶叶专业合作社申报茶叶方面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茶叶专业合作社整合组织资源和生产要素,实行联合或者重组,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闽台茶产业的合作与交流。

在台湾农民创业园中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产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优、特、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划定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天然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划定,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卫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尚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建省地方特色茶叶,制定本省茶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茶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茶叶标准化种植、加工,推进茶园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生态茶园建设,并在项目资金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茶园中建设所需的茶叶生产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茶叶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并参与当地主要茶类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七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加大当地主要茶类的宣传力度,为茶叶生产经营者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茶叶种植、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开展评茶、茶艺、茶叶加工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茶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支持依法成立的各类茶业社团组织开展推动茶产业发展相关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为茶叶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时,应当听取茶叶行业协会等各类茶业社团组织意见。

第二十条支持茶叶企业和教学、科研机构设立茶叶科技研发、推广机构,开展茶树优良品种选育以及茶叶高产优质栽培、精深加工、安全生产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对茶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茶叶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清洁化、标准化集中加工区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茶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茶叶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二条山地茶园的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支持山地茶园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依法将茶园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原办理林权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鼓励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积极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旅、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开发推广茶文化旅游,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茶叶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对传承人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茶叶品牌建设,争创各级各类名牌产品。

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茶叶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奖励,并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和茶叶行业协会等对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茶叶,申请茶叶地理标志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茶叶地理标志申请、使用和保护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茶叶地理标志产地范围内的茶叶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等经依法申请后,可使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开垦茶园应当符合茶产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茶园和茶园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生态茶园和茶园示范区建设。

禁止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新开垦茶园。对坡度过陡且无法进行生态改造的茶园,应当退茶还林,避免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在茶园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

茶叶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可供茶树上使用的农药目录,指导茶农科学使用农药。

第二十八条实行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

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制度,做好对所生产茶叶的检验检测,不得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茶叶生产记录。

茶叶经营企业对其销售的茶叶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二十九条成品茶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茶叶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成品茶包装和标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产品包装和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茶叶行业协会等茶业社团组织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开展茶叶名优产品评定工作,但不得强制茶叶企业参加,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名优产品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茶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茶叶交易场所、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茶叶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茶叶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茶叶交易场所、批发市场加强监督检查,并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对生产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茶叶的检测应当委托具备茶叶质量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叶产品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茶叶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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