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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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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历经13年纷争 “祁门红茶”商标案尘埃落定

 

享有盛誉的祁门红茶,凭借着香气高醇而声名远播。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直备受关注的“祁门红茶”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将使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祁门县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告无效。至此,长达13年的关于“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争议纠纷落下帷幕。

    “祁门红茶”使用的地域是否仅限于祁门县内?

    争议商标“祁门红茶”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于2004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产区范围限定在祁门县内,依据的文件有2004年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祁门红茶协会申请办理“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的证明》,该《证明》的意见是将祁门红茶的产地划定在祁门县。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对该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提出异议。

    为了使该证明商标尽快注册下来,双方在安徽省工商局的主持下达成协调意见,国润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祁门红茶协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然而,在国润公司遵照协调意见撤回异议申请后,祁门红茶协会并没有提交变更地域范围的申请,争议商标被获准注册。

    随后国润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不应仅限于祁门县内,安徽省农委对产区范围已经进行了调整,祁门红茶协会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祁门红茶协会将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商标行政机关申请注册时,将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在祁门县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违反了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判决撤销宣告“祁门红茶”无效的裁定

    祁门红茶协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无证据显示祁门红茶协会在申请争议商标时实施了伪造申请材料等欺骗行为,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标示地区违背了客观历史的行为系出于欺瞒商标行政机关之故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争议商标无效

    国润公司随后上诉到北京高院,主要的上诉理由为:国润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祁门红茶的产区都包括石台、东至、贵池等地,即便是祁门红茶协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产区仅限于祁门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客观历史和现实,损害了其他产区茶农的合法权益,应宣告无效。另外,商标申请应当包括提交注册申请书至商标核准注册的整个申请过程,祁门红茶协会刻意隐瞒产区有争议的事实,不遵守协调意见的行为,违背了商标申请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审期间,国润公司补充了部分证据,包括:关于祁门红茶产区介绍的历史文献、目前社会公众对祁门红茶产区范围认识的资料、国润公司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至今一直持续生产祁门红茶的资料、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再次重申了对祁门红茶产区进行重新划定范围的意见,该最终意见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祁门红茶的产区范围限定在祁门、石台、东至、贵池等地。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润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言,其限定的产区范围与实际不一致,无论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地域范围,还是不适当地缩小了地域范围,都将误导公众并难以起到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于特定产区、具有特定品质的证明作用,对于这种限定范围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争议商标将地域范围限定在祁门县内,虽然符合小产区范围,但却明显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大产区范围不一致,人为地改变了历史上已经客观形成的“祁门红茶”存在产区范围不同认识的市场实际,缺乏合理性。祁门红茶协会明知存在地域范围的争议,未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在国润公司撤回异议后,仍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湘西州新增3家茶企获湖南红茶商标授权

12月14日,在湖南红茶培训班暨湖南红茶工作交流会上,湘西州花垣县十八洞黄金茶等3家茶企获得“湖南红茶”商标授权,古丈县古阳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吉首市新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入选2021年湖南红茶标准样品样源企业。


湖南红茶品质特征为“蜜香、甘鲜味”,湖南红茶标准样品样源来自14个企业,以湘西产区、湘北产区为主,而古丈县古阳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吉首市新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红茶标准样品样源,为湖南省红茶标准样的制作提供基础数据。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红茶产业发展,重点打造“湖南红茶”省级公共品牌。为强化“湖南红茶”质量标准,制定、发布了《湖南红茶适制茶树品种栽培技术规程》等8个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让湖南红茶有了工艺参数和产品质量要求,只有能生产出品质特征为“花蜜香、甘鲜味”的授牌企业,才有使用“湖南红茶”这一公用品牌商标的权利。全省授牌红茶企业共130家,其中湘西州10家。

2012年来,湘西州大力推进包括红茶在内的茶叶产业发展,截至2021年11月底,湘西州茶叶面积已达91.1万亩,茶园规模全省第一,茶叶产量达1.53万吨,产品产值43.1亿无,综合产值65亿元,其中:红茶产量达3877吨,产值7.7亿元。

来源:红网时刻湘西(通讯员 张黎琼),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三桩茶叶商标案,切记绕开注册商标这些“坑”!

引  言      

商标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元素。然而商标虽好,注册和维护却需要企业足够重视,并具有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手段。

今天,我们盘点了三桩茶叶商标案,希望对您有切实的帮助。

“岚山绿茶”和“山岚”近似?

第一桩商标案发生在2013年,直到2016年案件尘埃落定,历经3年。现在让我们一起看看这桩案件的始末吧。

注:日照市岚山区农业技术服务协会,简称“农业协会”。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2013年9月13日,日照市岚山区农业技术服务协会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岚山绿茶1966 LANSHANLVCHA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13年11月12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由浙江嵊州市谷来农业总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申请注册,200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在同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山岚”近似为由,驳回了“农业协会”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

           岚山绿茶商标(左)与山岚商标(右)对比。

农业协会再次委托原代理注册机构,于2013年12月1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4年3月11日发文受理,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2015年4月15日,农业协会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的决定并重新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支持了“农业协会”请求。

至此,“岚山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尘埃落定,并于2016年12月16日取得专用权。

为什么恩施玉露与岚山绿茶的结局不一样?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桩与“岚山绿茶商标案”情节相似,结局却不同的案件,那就是“恩施玉露商标案”。

注:湖北省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简称“茶产业协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中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高院”。

 湖北省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于2006年6月3日申请注册的“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顺利通过商标局审查得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异议期内遭遇湖南省岳阳市北港茶厂(简称“岳阳茶厂”)异议。

1998年11月9日,岳阳茶厂向商标局提出“玉露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0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岳阳茶厂在法定期间内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恩施玉露商标。

2010年3月15日,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0年4月19日,岳阳茶厂向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其复审主要理由为:岳阳茶厂为湖南省茶叶行业知名企业之一,“玉露”及“玉露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为岳阳茶厂所独创,并早已成为行业内所熟知的商标。引证商标已在2000年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其注册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玉露”并非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似性,易造成混淆,损害岳阳茶厂的利益。

因此,请求依据原《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2010年6月20日,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湖南长沙玉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长沙玉露公司“)。

2012年3月2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该裁定认为:恩施玉露协会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符合原《商标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虽包含“玉露”二字,但其以“恩施”作为起首文字,加大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因而两商标未构成原《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长沙玉露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后长沙玉露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年拉锯战:“祁门红茶商标案”

除了上述两种类型的商标之争,茶叶地理标志商标之争也很常见。我们先来看一个经典案例。

   

2004年9月,安徽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提出“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产区范围限定在祁门县内。

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对该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提出异议。

后经安徽省工商局协调,国润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祁门红茶协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然而,国润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后,祁门红茶协会并没有提交变更地域范围的申请,争议商标被获准注册。

随后国润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不应仅限于祁门县内,安徽省农委对产区范围已经进行了调整。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祁门红茶协会申请注册时,将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在祁门县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随后祁门红茶协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再后国润公司上诉到北高院,认为:祁门红茶的产区包括石台、东至、贵池等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他产区茶农的合法权益,应宣告无效等。

二审期间,国润公司补充了部分证据,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祁门红茶的产区范围限定在祁门、石台、东至、贵池等地。

二审法院采纳了国润公司的上诉意见。最终,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有话说

从“岚山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

商评委的一些习惯、做法可能相对于法律规定来说比较苛刻。所以仅仅因为在复审时没有再次提交申请注册时提交的全部相关材料这一原因而被商评委驳回,然后再进入诉讼程序,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岚山绿茶商标最终被判定与引证商标“山岚”不近似,与其是组合商标不无关系。

在普通商标注册时,组合商标成功的概率其实更小,因为审查员在审查时对文字、图形、外文、数字等不同的要素是要分别立卡进行审查的,一种要素近似,整体会被判近似而被驳回。

     

从“恩施玉露”商标注册过程看,长沙玉露不但没能异议掉被异议商标,反而在异议过程中,“玉露”最终被认定为“通用名”从而失去了自己的商标。

普通商标持有人主动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异议其实就存在这种风险,因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般是由“地名+商品名”构成,而商品名称必须要有相关确凿的证据,如产品志、史志等材料证明,一旦有真实的材料存在,该部分被认定为商品名称的可能性很大。

     

而引证商标又以该部分为主要部分,那么引证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就很大。

同样,如果是地名为主要部分,一旦是县级以上区划名称,又没有其他含义的,引证商标同样会面临撤销的风险。

关于如何处理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企业商标的关系,相信您可以在这篇文章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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