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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茶有关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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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燕:将自己的人生与茶绑定

永嘉巨农茶业有限公司创始人李飞燕是永嘉乌牛早茶非遗传承人,国家一级茶艺师、一级评茶师。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她收到了一份特别的节日礼物——入选温州重大人才工程——高技能领军人员名单。

阳春三月,正是永嘉乌牛早茶的季节,勤劳的茶农们在茶山间采摘枝头最嫩的一片叶子。巨农茶业创始人李飞燕,在这个季节里每天起来第一件事,就是对前一天采制的茶叶进行评审。评外形、取样、冲泡、沥汤、品评、打分,评审茶叶的一套流程下来,李飞燕做的一丝不苟,只为把好茶叶的质量关卡。出身茶叶世家,作为永嘉乌牛早茶唯一的非遗传承人,对每一片茶叶珍重且珍视的李飞燕却说,小时候自己很讨厌茶叶。

缘起:一次意外的培训

1981年,永嘉三江茶山边上的一个茶叶世家,迎来了一个女宝宝,她就是李飞燕。在茶堆里长大的李飞燕,打小帮着家里烧火炒茶时,就能像个老师傅一样,根据茶叶在锅中的声音大小来控制火候。

“小时候天天被爸妈拉到茶山上采茶,早春一月,零下一度的天气里,手和脚都冻僵了,采茶也不能停。回到家还要帮家里烧火制茶,想看动画片都看不了。”回忆起童年往事,李飞燕不禁苦笑,童年所有的时间都围绕着茶叶打转,她说,被茶叶剥夺了童年的快乐。

“后来去伯伯的茶厂里上班,当时请了一个老师过来培训。我出差回来时培训课已经结束,但是看到我,说要给我泡茶,我还在想,我整天跟茶打交道,茶有什么特别的?”但那位老师行云流水地泡了一杯功夫茶,美妙的姿态让当时19岁的她深深着迷,从此让她爱上了茶的艺术,且专注于此。

“2001年的时候开了一家小店,售卖茶叶。其中有批茶叶放了两三个月气味就淡了,正常来讲茶叶是能放上一年的。我问我们那边一位做茶三十多年的老师傅,他却只是笑笑不肯告诉我。”李飞燕说,老师傅的态度激发了她认真学茶的斗志,“总有一天,我要成为永嘉做茶最突出的一位!”

当时,温州地区并没有学习茶技的地方,也没有网络可以查询,李飞燕凭着一股冲劲,四处打听到杭州茶科所的师资力量非常强大,于是开启了自己的求学之路。

“我印象很深刻,当时为了省钱省时间,总是要坐夜里的绿皮火车去杭州,清晨五点到站,我就在汉堡店里边吃汉堡边等到八点。”李飞燕说,为了求学每每如此,当时不觉得辛苦,如今想来也是略有辛酸。学茶艺、学评茶、学与茶有关的所有知识:茶的种植培育、物质与人体健康、茶具材质、甚至茶铺的设计,中途每每有人放弃,李飞燕却坚持到了最后,在2011年和2013年先后考出了国家国家一级茶艺师和一级评茶师,而在当时,全国持双证的只有极少数的60人。

如今,李飞燕也实现了多年前对自己说的话,甚至开班授课,将与茶有关的知识,传授给更多的人。

创业:父亲说女儿当董事长不像话

2005年,随着茶叶店业务量的扩大,李飞燕和家人一起创办了浙江三农有限公司,整个茶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公司要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初创的那段时间,也是李飞燕最忙碌的时候。

“白天要到处跑做销售,晚上要整理资料和记录。尤其是生产的记录,要严抓茶叶的质量关。”最忙的时候,一天只睡四个小时。于是在短短三年间,三农也成为乌牛早茶中的龙头企业。但,家人却因为公司的管理问题,有了分歧。

“我爸就明着说,女孩子抛头露面哪能行,而且让女儿当董事长不像话呀,应该让你哥哥来。”当时因为创业身心俱疲的李飞燕,也想要歇一歇,将公司让给了哥哥,专注于自己的茶道。

“后面也是因为一些事情触动了我,我想要再干一场。我对自己说,我一定会东山再起的。”2008年,李飞燕重拾茶叶生意。在永嘉县三江街道山后村建造一幢茶叶生产房,茶园面积、自有加联接基地共1300亩,涉及农户520多户,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的形式,创造了一家集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科研,茶文化培训为一体的农业企业,属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公司主导产品为“永嘉早茶”,注册商标为“巨农”牌。“当时有人让我去做房地产,他们说以我的销售能力,做房地产最能赚钱。但我还是想做自己喜欢的事,茶是我的爱好。”

第二次创业,李飞燕得到了丈夫一家的支持。

“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先生一家。孩子都是我公公婆婆帮忙带的,巨农发展起来后,我先生放下了自己的事业,来帮我。我管销售,他管生产。他原来是做设计和策划的,现在做了这么多年,他自己也是一个很好的炒茶师傅了。”作为一个女性创业者,家人成为她坚实的后盾,“我女儿读初中才回到我身边,有次我看到她的日记,她写‘我常常三四个月看不到爸爸妈妈,自从我回到爸妈身边之后,我才真正体会到他们的辛苦,他们真的很忙,早上六七点就在工作了。我也要努力学习,做一个优秀的女儿。’”看到孩子写的日记,李飞燕又愧疚又欣慰,也更加坚定要做得更好成为女儿的榜样。

而在公司事务上,李飞燕也将自己的较真劲发挥到极致。

“飞燕老师是一个非常执着、顶真的人。我们的包装都是她亲自设计的。有一次,厂商做的盒子,颜色和她想要的有一点点落差,她就待在厂里,让师傅做了20多个版,直到做出她想要的东西。”廖加利是李飞燕的徒弟,老师对每一件事的认真,她都记在了心中。

传承:每年培育200位茶艺师

2020年12月,授牌成立的温州市李飞燕技能大师工作室,挂在了她位于瓯窑小镇的茶院里。而早在2016年,李飞燕就在此以公益的形式传授茶道。立志于茶业,并想考级拿证的学生和以茶道修身养性的爱好者,纷纷来此学习。

“我们这个行业专业性很强,因此常常会遇到缺人的问题。培养一个茶艺师至少要两年时间,但20多岁的小姑娘学成之后谈恋爱成家,家人可能不会让他们再出来工作;另一种情况就是想去创业或去企业上班。当然我都是很支持的。但我也希望能培训出更多的人才出来。”李飞燕说。因此,每年茶季之后,她将精力放在培训上,一年培养近200名茶艺师通过考级拿到证书。此后,他们或是回自家茶园工作,或是自己创业,以一片叶子带动一方致富。

对于素有“江南早春第一茶”美誉的永嘉乌牛早茶,其未来发展也牵动着李飞燕的心:“一个是品牌。乌牛早茶已经被人注册成为商标,于是我们改叫永嘉早茶,但是消费者对‘永嘉早茶’还没有人知,所以品牌辨识上会有困难;第二个是人才的缺失。这个我可以自己努力,加大培训力度;第三就是品质,现在有个问题,移植在外的永嘉早茶品种有100多万亩,而我们原厂区只有4万多亩,移植在外的因为土壤气候的原因品质不如原厂区,却被当做原厂区的永嘉早茶来卖,反而我们原厂区茶叶被充作龙井茶,这是一个恶性循环,需要大家一起来解决。”

不愿随波逐流,每年做好一季早茶,坚持原厂地的茶叶,李飞燕无论学习茶道还是创办企业,都将顶真的性格发挥到了极致。

“我最希望我们永嘉早茶可以走上真正的全国市场,成为永嘉这个长寿之乡出色的农产品。”将自己的人生与茶绑定,李飞燕的人生,茶香四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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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茶声》

(《吃茶去》杂志)《茶声》半月刊创刊于抗战时期的1939年,是由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安徽办事处主管,《茶声》半月刊社主编;社址在屯溪(今安徽黄山市)交通路49号;其办刊的经费主要是由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安徽办事处、安徽茶叶管理处和祁门茶业改良场予以津贴、资助。《茶声》半月刊于1939年6月20日正式创刊,在第一期的创刊号封面上注有:本刊已依法呈请登记。每月五日、二十日出刊;定价为每期五分,全年一元。

《茶声》半月刊的办刊宗旨如编者所言:“是我们茶叶界同志讨论茶叶产制运销问题的一角园地”;其主要栏目有:社评、代评、调查、本社本刊、茶区漫游、工作实录、行情市况、专载、茶叶小品和诗歌等。编者在“本社本刊”中说:“本刊以后除讨论茶业各项问题为主外,并得刊载有关农村经济文字,以求茶业经济与农村经济的贯通研究;本刊刊载文字,务求生动实际,以激发大众读者的兴趣”。

《茶声》半月刊的内容十分丰富,从茶叶的栽培管理到加工制作,从茶叶科技到茶市行情,从安徽到全国各地茶区,从沦陷区茶情到国外茶叶销售概况都有涉及,特别是其刊载的《茶行登记管理规则》、《外销茶箱包装管理办法》、《统一制茶业者品名及商标办法》等,都是研究抗战时期茶业经济的珍贵史料。而其时《茶声》半月刊的撰稿者大都是著名的茶叶专家和茶界的工作者,如吴学农、范和钧、程铸新、傅宏镇、张堂恒、袭览耕、施平、郑铭之、向耿酉和方君强等人。

《茶声》半月刊第一期刊发了题为“茶政与茶人”的文章,这篇文章是摘录邹秉文先生在茶业技术人员训练班训话中的一节;邹秉文先生在指出:“……夫贸易调整之后,人各言殊,当时本会所持者,则为扶助商人,使滞销之货,得以出口销售而已。然仅此项工作,成效已巨,如调整汉口存茶,扶助各省茶叶出口,以及收购桐油,远销丝茧推广牛羊皮毛,价值均在数千万元以上。迄后交通日艰,抗战又于持久倾向,国计民生,更须通盘妥筹,本会之使命,日形艰巨,前后调整范围,已不足目前只运销,进而为谋国营产销统筹,其计划之大要,乃以政府在金融上及特典上之援助,刺激生产之增加,扩展国外市场之需要,以增加大量之出口,加厚抗战时期经济之基础。此项工作,最有成效者現为茶叶。今年计划本会不仅同伴销售,且作大规模之产地贷款,指导生产,务期于不久期内,茶叶之出口由二千数百万,扩大至一万万元,并将遍设茶农合作社,提倡茶农自产自制,规定毛茶山价,增进农民利益。以安定后方,此种计划,不仅茶叶为然,其他产者,均将以此推进。茶叶之以成效较著者乃主持者吴觉农先生,辛勤谋国有以致之。惟办理茶叶行政,决非普通商业之行为所可比拟,在战时为抗战之动力,在战后为建国之基石。吾同人之工作,犹之前线之作战。原有同事,不论在重庆总会或香港、温州等分办事处,均多夜以继日,競业从事,一扫过去公家机关因循敷洐(应该是衍吧)之积习,盖均深知本会工作之性质,与夫个人所负责任之綦重。诸君乃后备之劲旅,在此难能可贵之短促时间,更应养精蓄锐,培养能力,以供国用,其应注意之点,为体格之健强,常识之丰富,思想之正确,以及技术值熟炼,其获有缺,则均不能視为非常时期条件之战士,亦即不堪胜任艰巨之任务。”

《茶声》半月刊第一期还刊发了吴觉农“为什么要统销茶叶”的讲话,这篇讲话稿是吴觉农在屯溪的一次谈话记录,记录者是张堂恒……。吴觉农说:今年三月里,我过祁门到屯溪来的时候,安徽省茶叶管理处还没有成立,但后来到江西浙江去了两个月,这回重来,看到茶叶管理处在短短的时间中已经成立,而且做了不少的工作,像各地红綠茶厂的登记贷款,捡验指导和维持山价等工作的积极进行,祁红已有一万多箱运到屯溪,屯綠亦将登场,心中觉得非常高兴,現在乘《茶声》创刊的时候,来谈一谈为什么要统销茶叶的问题。吴觉农先生就“为什么要统销茶叶”谈了三点,一是过去华茶产销的无政府状态;二是茶叶在国内和国际的重要性;三是抗战时期中茶叶统制的必然性;四是建国和茶叶统制等等。

《茶声》半月刊第一期还刊登了《安徽省茶叶管理处規則》,《規則》共分甲、乙、丙、丁、戊五个部分共二十三条;分别是(甲)关于生产部分,(乙)关于精制部分,(丙)关于运输部分,(丁)关于推销部分,(戊)关于其他部分等。同时,还刊登了《安徽省茶叶管理处公司厂号、合作社登记規則》;《規則》称:依据本处组织規則第二条第一项之規定,凡在本省境内经营茶叶之公司厂号合作社或类似组织(后称制茶者)悉应遵守。《規則》共十一条、若干款项。另外,《财政部贸易委员会皖赣办事处收购皖茶评价委员会组织規則》也在这一期刊发。这个《規則》是依据财政部贸易委员会与安徽省政府所订茶叶合约第十一条之規定订定文;《規則》对“评价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参加委员”资格、名额、相关工作职责以及“评价”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規定。而《财政部贸易委员会皖赣办事处收购皖省箱茶办法》,则是分“总則”、“评价”、“给分”、“收货”、“付款”、“規則”等共二十九条。

《茶声》第一期在《论著》栏目刊发了署名为“秀灵”的文章,从“茶农年”说到“茶业年”;刊发了张祖声的“关于祁红植制之一得”的文章;在“研究”栏目刊发了署名为“成之”的“皖南茶厂与合作社之現况”一文。在“信箱”栏目,“给茶业同志的一封信”很值得一读:“亲爱的同志们,神圣的民族解放战争,进行在最剧烈搏斗的今日,你们在敌人的多放破坏中和严重威胁下,须强硬守着自己的岗位,为着祖国的生存,民族的自由,勇敢地担起了生产运销指导等工作,这是多么使人感奋愉快啊!回顾战前的茶业界,因为茶栈的把持,洋行的垄断,生产同志的认识不清,学识不够,领导者们的奋力苦斗,只能使没落中的吾华茶叶,不致钻向坟墓。而現在显然地无论在哪一方面,都表現着蓬勃有生气的现象,大家在一个目标之下,紧张地工作着,献出了每个人所有的力量。尤其是在政府统一运销给与华茶的刽子手们茶栈和洋行,以无情的致命打击,而华茶在国际市场中的不安状态亦取得了强有力的稳定力量。不过,因为我国科学文化的过于落后,茶叶界以往的恶习积深过甚,现在的蓬勃气象只是在复兴期中初期的萌芽,要达到复兴的更盛需要更大的努力奋斗和自身改进。而首先最(重,应该是少了这个重字)要的,我们同志间,必须确立起密切的联系,恳切坦白的交换意见,毫无颜忌的讨论政策上的疑问,工作上的困难,技术上的怀疑及报告工作中的心得,生活中认识等,务使官方、民方、官民双方,互相了解,相互策励,互助自助,知彼知己。本刊特辟‘信箱’一栏,就是想使它成为各方联系的中心。亲爱的同志们,大家来努力参加这项工作吧。”

《茶声》在第一期的“消息”栏目中,编辑选发了“贸委会茶叶评价委员首次会议”、“安徽綠茶商标统一”、“祁场見闻——浙江省农业改进所派员考察”、“婺源茶市活跃,山价提高”以及“皖西设立茶业指导所”等消息。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茶用颜料大批运屯”的消息。文章说:昔日洋商初与吾国交易茶叶时,因不知茶之为味,不明品饮之道,吾国取巧商人,每以粗老枝茶,染着色料,混充上品,诈图厚利,一商获利,百商承袭,遂相沿成风,以至于今。当时因洋商莫名着色之所以,未加推究。今者,经化验之结果,知往往所用之色料,大都含有毒质,此风一闻,洋商莫不裹足,今之綠茶欧美市场,所以惨落至今,此其要由也。(近)年来吾国政府,对此颇多注意,如创制无毒色料,取缔有害着色,不遗余力。本年贸委会,皖赣办事处,一承政府往旨,除转请茶管处严密捡验外,并特向上海茶用颜料厂购到大批无毒色料,以备休歙各县茶商采用云。

《茶声》第一期刊发的“祁红首次开盘:最高价二百八十五元,祁红顶盘亿同昌号——汪经理访问记”文章;对于研究抗战时期的祁门红茶经营贸易情况,是有着参考价值的;记者在文中称:“今年贸委会在屯溪收购红茶,首盘最高价格为祁门历口亿同昌茶号,所制大德大面四十四箱。记者闻讯后,特往汪经理(汪经理即汪在宽)私邸访问,承殷勤招待,并畅谈该号详细情形。兹略述如次二亿同昌茶号开设迄今,已有七十余年之历史,自汪经理经营以来,锐意改良,前二年首批红茶问世,售价均为三百元,考其旺销原因,不外:一是早收鲜嫩之草,该号在谷雨前即收齐嫩茶。二是各次所收茶草,分别初制,各次所收茶草品质不一,若混合初制,则必发生发酵不足或过度現象。三是每次发酵量少。四是毛火适度,打毛火不使太低,以达停止发酵为度。五是足火须柔火,不宜过急,补火更加注意。关于包装方面,该号亦力求符合标准,如所用铅罐糊裱后,均经烘干;箱外更加钉铁皮,此次荣获顶盘,决非倖致;特为介绍,以供茶业者参考。”

《茶声》半月刊对于作者的投稿,也是十分重视的;编者说:“在过去我们已经刊布关于酬劳投稿者一些稿酬的话,本刊虽然在经费十分困苦情形下,自后务求增加,以答谢作者的厚意”。编者还特别强调说:“在内容及版式方面,我们尽力加以整理与改进,但因印刷条件,太差,一时尚难达到理想的地步内容方面,我们增加了社评短评、茶界消息和茶人动态各项……。”《茶声》半月刊的编者还坚定地表示:“但我们不愿在困苦情形之中,抛弃这块小的茶叶园地,而使‘茶声’中途夭折,所以在短期休刊期中,我们已经干了许多奠定本刊基础的工作;如调整各部干事,增实编辑内容等,好似在这荒芜的茶园,耕耘了地,施下基肥,播下种子,期待着这种子的繁荣,不能不说这短期休刊期中的收获。”其时,《茶声》半月刊的境况甚是尴尬,一方面是茶叶工作者编辑刊物的热情很高,一方面是办刊的经费十分紧张,况且印刷条件差和刊物纸张低劣的状况也难以改变。虽然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安徽办事处、安徽茶叶管理处和祁门茶业改良场每月给予《茶声》津贴一百三十元,但是,《茶声》半月刊每期仅印刷费就需要七十元;而在《茶声》创刊不久,印刷费用就涨到了每期需九十五元。所以,编者在《茶声》半月刊上公开承认:“筹措经费,颇费时月”,如是,《茶声》半月刊也就出现了延期出刊和合刊的现象;同时还在创刊至第9期后,因人员和经费等问题而进行了短期的休刊调整等。

1940年1月20日,《茶声》半月刊还推出了“新年号”。编者为了庆祝新年还特别举办了征文活动并刊出了征文启事:“‘新年号’本社为提倡茶业之研究讨论,及发挥政府战时茶叶政策起见,特举办新年征文,征文办法如下……。《茶声》半月刊征文的题目范围是,以讨论茶叶产制运销之改进,茶叶生产成本之调查、研究等;征文的体裁不作限制,文言文或白话皆可,惟字数要求在二千字以上,用毛笔或钢笔缮写清楚,并加新式标点。征文的评判工作是由《茶声》半月刊聘请茶叶专家组成评判委员会来评判等级,他们是吴觉农、程铸新、陈公亮、胡浩川、费鸿年、刘庆云、冯和法、冯晓钟、向耿酉和傅幼文等”。

1940年7月20日出版的第24期《茶声》,编者将其定为“内销茶特辑”;编者可能没有预料到,这竟然会是《茶声》的最后一期;虽然不知道70年前《茶声》突然销声敛迹的原因,但在那样艰难困苦的岁月里,《茶声》能够坚持在两年时间里出版、发行24期刊物;已实属不易……。在这期“内销茶特辑”上,编者刊发了《安徽省本年度内销茶概况》、《财政部管理全国内销茶叶办法大纲》和《财政部管理全国内销茶叶实施办法》;同时还刊载了中国茶叶公司安徽办事处、安徽省茶叶管理处共同制定的《会同办理内销茶叶简则》等;为了保证内销茶有关规章的顺利执行和内销茶平衡费用的缴纳,《茶声》半月刊“内销茶特辑”还刊登出《安徽省内销茶叶现金保证缴纳平衡费办法》和《安徽省内销茶叶运闽窨花保证在闽结缴平衡费办法》等。据《茶声》半月刊介绍;征收内销茶平衡费,一为调节内销茶叶量,二为稳定国内外茶叶市场,三为维护茶商利益,四为防止走私资敌……。为此,《茶声》还专门刊载了茶界专业人士撰写的“释内销茶平衡费”的文章。所以说《内销茶特辑》对于研究抗战时期的茶叶经济、尤其是内销茶的产、供、销等都有很好的参考作用或研究价值。

《茶声》半月刊自1939年创刊,至1940年7月停刊,共出印刷出版了二十四期;然在那战火纷飞的年代,《茶声》这类专业刊物都是印量小、发行量少,加之时间的流逝而散佚等原因,所以,能够保存至今的可谓是凤毛麟角,所以也更显是弥足珍贵。但是,它所经历的挫折和磨难,它所记载茶人的含幸茹苦以及那微苦而甘的茶香,唯亲历者与收藏书人方能体味与同享……

【摘自2015年第4期《吃茶去》杂志;作者:郑 毅(安徽黄山)】

通过!《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0第16号)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已于2020年12月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  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  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  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  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  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  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  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  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  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做好茶产业发展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有关茶产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选育和推广高抗、优质、特色茶树新品种,建立健全茶树良种繁育体系和种质资源库。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茶叶生产技术推广体系,推广应用茶叶生产先进技术。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依法开设茶学专业,培育茶产业相关专业人才,促进茶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和茶叶生产加工经营者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茶树种植、产品加工的先进技术、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第四十四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建立肥料、农药、覆盖物等农业投入品配送服务体系;支持培育茶树鲜叶采摘、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控、运输等专业化服务组织。

第四十五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等的茶叶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企业制定和完善茶叶种植和生产标准,推进商标注册、品牌保护等工作。

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茶叶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大数据平台,为茶叶生产加工者和经营者提供信息。

第四十八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区域性茶叶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建设,规范市场管理,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茶叶市场流通效率。

第四十九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茶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茶树种植、茶叶加工、茶叶质量安全和茶艺技能、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的实用技术培训。

鼓励茶叶生产从业者、爱好者参加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合格的,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参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十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绿色餐饮、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茶产业的生态、文化和非农价值。

第五十一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挖掘、整理本行政区域的茶文化遗产,对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传播。

鼓励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积极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开发推广茶文化旅游,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茶叶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茶叶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对传承人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五十二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依法上市融资。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茶树种植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五十三条  支持培育茶业联合体,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等利益联结机制。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茶叶及茶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茶叶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加工记录的,或者伪造加工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使用的农药,使用者为茶叶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项目建设,限期恢复生产环境,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人大网

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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