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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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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查处两起侵犯“张家界莓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近日,张家界市市场监管局与桑植县市场监管局督查人员开展联合督查时,发现某公司销售有某家庭农场寄卖的标注为某品牌张家界莓茶和标注为某品牌古树红茶相关产品,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经查,某家庭农场委托加工莓茶散茶后使用“张家界莓茶”进行售卖,收购加工古树红茶,进行自销和通过某公司寄卖。调查认定某家庭农场侵犯“张家界莓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共计5845元;销售古树红茶,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45元。另外,此次调查,发现某公司同样未依法取得张家界莓茶协会授权,在除了接受某家庭农场寄卖外,其公司自己也加工包装成“张家界莓茶”售卖,其违法经营额共计928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桑植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及实际困难,对某家庭农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张家界莓茶行业内经营者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对发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也为张家界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的持续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供稿:张家界市市场监管局  龚良滟 郗国斌)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商户售“信阳毛尖”被诉侵权,河南信阳林茶局:正常商标维权行为

近日,围绕“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商标维权的话题多次登上热搜。经媒体报道后,胡辣汤协会“商标维权”被叫停,潼关肉夹馍协会致歉并称立即停止对全国经营者维权。库尔勒香梨协会则称,该协会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与此同时,“信阳毛尖”商标侵权纠纷也引发关注。广东东莞一商户向澎湃反映,他因售卖“信阳毛尖”被河南省信阳市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索赔3万元。

对此,11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茶产业发展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维权不同,这是信阳市茶叶协会进行正常的商标维权行为,与“库尔勒香梨”类似。若商户要使用“信阳毛尖”商标,需通过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产品(茶叶)来自信阳,符合信阳毛尖标准便可以向协会申请授权。”该工作人员说,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商户售卖“信阳毛尖”被索赔3万元

在广东东莞售卖散装茶叶的周先生告诉澎湃,五年前,他开始做茶叶买卖。2020年,他在东莞市厚街一超市内部租赁铺位售卖散装茶叶,其中包括信阳毛尖、铁观音等茶叶。“我是从经销商那边进货,毛尖都是信阳产的。”周先生称,他卖信阳毛尖这款茶叶,仅当品名使用,并没有当商标使用。但今年,超市实际经营者胡先生被信阳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了。

“因为(茶叶)是我的东西,所以需要我出面解决。”周先生称,胡先生已委托他处理。今年8月,他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告知书,但他并没有前往调解。过了3个月,11月1日,他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将于12月9日开庭。


周先生提供的一份由信阳市茶叶协会出的民事起诉状显示,今年7月,信阳市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超市经营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是要求停止销售并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信阳毛尖”侵权产品,二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前述民事起诉状称,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系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信阳毛尖”地理标志经原告多年推广与管理,被告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综合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具有不正常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状称,原告发现被告店铺囤有大量标有“信阳毛尖”字样的产品。根据原告购买的侵权产品,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信阳毛尖”标志,但是产品质量差、包装简陋,不符合涉案商标对产品品质的要求。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1月30日,澎湃从河南省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获悉,该局已经关注到商户因售卖“信阳毛尖”被起诉的情况,目前已介入。一名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信阳毛尖”所涉商标侵权纠纷不同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信阳毛尖属于地方保护产品,只有在特定地域产出的才能叫作“信阳毛尖”。在其他地区生产的类似产品不能称之为“信阳毛尖”,这属于假冒、侵权行为。

同日,前述林业和茶产业局茶产业发展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若使用“信阳毛尖”商标,需要通过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产品(茶叶)来自信阳,符合信阳毛尖标准便可以向协会申请授权。”该工作人员说,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有法院曾判令超市及茶庄各赔偿7千余元

澎湃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发现,“信阳毛尖”商标由信阳市茶叶协会在2001年申请,商标类型为证明,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另据《商标法》,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工商信息显示,申请注册“信阳毛尖”的信阳市茶叶协会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于1991年,业务主管单位为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近年来,信阳市茶叶协会因商标权纠纷而起诉广东中山、上海、湖北武汉等地的商场、茶叶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上百起。

例如,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消息,2020年8月,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昆区某超市及10家茶庄发现有售“信阳毛尖”,随后对这些超市与茶庄出售未经授权的“信阳毛尖”茶叶的行为进行了取证,并对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停止销售带有“信阳毛尖”字样的茶叶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自治区高院二审后判令昆区某超市及10家茶庄需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茶叶产品,并各自赔偿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茶叶协会费用7043.20元。

前述茶产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称,“信阳毛尖”维权,跟“库尔勒香梨”商标维权情况类似。

澎湃此前报道,河南省洛阳市上百家水果商户自称因卖香梨使用“库尔勒香梨”商标,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侵权为由起诉。对此,11月2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微信公众号声明,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组织,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对此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库尔勒香梨协会作为“库尔勒香梨”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所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打假工作是正当的。

另据人民日报的报道此前分析,如果不是出自库尔勒的话,就不能乱标“库尔勒香梨”,否则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近似的也不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打假”,这个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来源:澎湃,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商标不能这样玩!一茶叶公司傍“碧潭飘雪”被判侵权赔10万

  3月6日上午10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8例全省法院服务大局典型案例,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一起以商标组合形式侵犯他人商标标识被判侵权的案件也位列其中。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茶业公司的“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极易造成与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混淆,构成侵权,判决大众茶业公司赔偿102146元。

 

组合使用不同商标



知名品牌“碧潭飘雪”遭侵权

早在1999年,“碧潭飘雪”就已在茶及茶叶代用品类别被注册为商标,随着不断的发展与推广,碧潭飘雪已成为四川知名的花茶品牌。

后经授权,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叶青公司)对“碧潭飘雪”(商标注册号:1969189、11451420)及“新碧潭飘雪”(商标注册号:13695518)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在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就包括茶叶等类别。

而案外人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则是“新飘碧”及“雪潭”的商标权人,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茶业公司)经其许可,取得了“新飘碧”“雪潭”的商标使用权。

照理来说,竹叶青公司与大众茶叶公司被核准使用的商标并不相同,本不该产生争议纠纷,但为何两者却对簿公堂呢?原因就出在大众茶叶公司使用商标的形式上。

原来,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以上下组合的形式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经组合形成的“新碧潭飘雪”标识,与竹叶青公司使用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竹叶青公司认为,大众茶业公司对“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其享有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大众茶业公司上述行为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竹叶青公司使用的“新碧潭飘雪”商标


  大众茶业公司“新飘碧”“雪潭”的组合商标

 

混淆商标专用权

构成侵权赔偿102146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众茶业公司的“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极易造成与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混淆,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成都中院最终依法判决,大众茶业公司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2146元,大众茶业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案是一起围绕加强“川字号”特色产业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四川品牌建设的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竹叶青公司是四川省重点培养的高端茶叶企业,“碧潭飘雪”是“川字号”知名品牌,在高端茶叶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进行组合形成的标识,既侵犯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对竹叶青公司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也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法院依法认定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责令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体现了严厉制裁涉“三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有利于为农业企业品牌培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将不同商标组合使用从而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引导民事主体依法规范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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