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售“信阳毛尖”被诉侵权,河南信阳林茶局:正常商标维权行为

近日,围绕“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商标维权的话题多次登上热搜。经媒体报道后,胡辣汤协会“商标维权”被叫停,潼关肉夹馍协会致歉并称立即停止对全国经营者维权。库尔勒香梨协会则称,该协会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与此同时,“信阳毛尖”商标侵权纠纷也引发关注。广东东莞一商户向澎湃反映,他因售卖“信阳毛尖”被河南省信阳市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索赔3万元。

对此,11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茶产业发展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维权不同,这是信阳市茶叶协会进行正常的商标维权行为,与“库尔勒香梨”类似。若商户要使用“信阳毛尖”商标,需通过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产品(茶叶)来自信阳,符合信阳毛尖标准便可以向协会申请授权。”该工作人员说,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商户售卖“信阳毛尖”被索赔3万元

在广东东莞售卖散装茶叶的周先生告诉澎湃,五年前,他开始做茶叶买卖。2020年,他在东莞市厚街一超市内部租赁铺位售卖散装茶叶,其中包括信阳毛尖、铁观音等茶叶。“我是从经销商那边进货,毛尖都是信阳产的。”周先生称,他卖信阳毛尖这款茶叶,仅当品名使用,并没有当商标使用。但今年,超市实际经营者胡先生被信阳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了。

“因为(茶叶)是我的东西,所以需要我出面解决。”周先生称,胡先生已委托他处理。今年8月,他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告知书,但他并没有前往调解。过了3个月,11月1日,他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将于12月9日开庭。


周先生提供的一份由信阳市茶叶协会出的民事起诉状显示,今年7月,信阳市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超市经营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是要求停止销售并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信阳毛尖”侵权产品,二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前述民事起诉状称,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系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信阳毛尖”地理标志经原告多年推广与管理,被告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综合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具有不正常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状称,原告发现被告店铺囤有大量标有“信阳毛尖”字样的产品。根据原告购买的侵权产品,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信阳毛尖”标志,但是产品质量差、包装简陋,不符合涉案商标对产品品质的要求。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1月30日,澎湃从河南省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获悉,该局已经关注到商户因售卖“信阳毛尖”被起诉的情况,目前已介入。一名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信阳毛尖”所涉商标侵权纠纷不同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信阳毛尖属于地方保护产品,只有在特定地域产出的才能叫作“信阳毛尖”。在其他地区生产的类似产品不能称之为“信阳毛尖”,这属于假冒、侵权行为。

同日,前述林业和茶产业局茶产业发展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若使用“信阳毛尖”商标,需要通过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产品(茶叶)来自信阳,符合信阳毛尖标准便可以向协会申请授权。”该工作人员说,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有法院曾判令超市及茶庄各赔偿7千余元

澎湃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发现,“信阳毛尖”商标由信阳市茶叶协会在2001年申请,商标类型为证明,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另据《商标法》,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工商信息显示,申请注册“信阳毛尖”的信阳市茶叶协会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于1991年,业务主管单位为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近年来,信阳市茶叶协会因商标权纠纷而起诉广东中山、上海、湖北武汉等地的商场、茶叶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上百起。

例如,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消息,2020年8月,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昆区某超市及10家茶庄发现有售“信阳毛尖”,随后对这些超市与茶庄出售未经授权的“信阳毛尖”茶叶的行为进行了取证,并对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停止销售带有“信阳毛尖”字样的茶叶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自治区高院二审后判令昆区某超市及10家茶庄需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茶叶产品,并各自赔偿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茶叶协会费用7043.20元。

前述茶产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称,“信阳毛尖”维权,跟“库尔勒香梨”商标维权情况类似。

澎湃此前报道,河南省洛阳市上百家水果商户自称因卖香梨使用“库尔勒香梨”商标,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侵权为由起诉。对此,11月2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微信公众号声明,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组织,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对此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库尔勒香梨协会作为“库尔勒香梨”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所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打假工作是正当的。

另据人民日报的报道此前分析,如果不是出自库尔勒的话,就不能乱标“库尔勒香梨”,否则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近似的也不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打假”,这个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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