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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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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红茶成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

  2017年10月12日,广东检验检疫局与清远市政府在清远签署《推动质量提升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 共同推进实施广清一体化战略合作备忘录》,广东局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施宗伟,清远市委书记葛长伟、市长郭锋等有关单位领导出席并见证签字仪式。

  此次《备忘录》的签署,是广东检验检验局和清远市政府在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增强合作优势的新举措。

  签约仪式后,广东检验检验局局长施宗伟、副局长孟传金为英德积庆里茶业有限公司、德高信茶业控股有限公司、英德八百秀才茶业有限公司3家茶企颁发“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并参观了清远市名特优产品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专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产品专区。

积庆里茶业董事长张志刚(左二)上台接受颁奖

  

广东局检验检疫局局长施宗伟、清远市委书记葛长伟、市长郭锋等领导亲临积庆里展位参观

  英德红茶成“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

  据了解,今年6月,清远市三家英德红茶企业积庆里、德高信、八百秀才生产的“英德红茶”以“零不符合项”成绩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专家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考核并获得证书。这是广东省目前唯一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第一个红茶类产品,这标志着清远市经济绿色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高度,也将为清远市乃至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绿色驱动发展动力。

  自此,具有悠久历史且闻名遐迩的“英德红茶”成功晋级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这也是继积庆里英德红茶在2016年创品牌、提品质方面获得HACCP国际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书”这一出口“护照”,并于2017年顺利出口拉脱维亚之后的又一次华丽转身。

  从此,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英德红茶”不仅在沉积57年后重新成为出口产品,而今更成为中国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它结束了清远市没有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历史,实现了“零”的突破。

  什么是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是指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即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制造、包装、储运、使用、废弃处理等)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生态原产地”认证,是经国家质检总局严格评选和权威认定。产品一经被国家评定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则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标志,该标志是知识产权,受到国际和国家行政的保护。

  而积庆里英德红茶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证书”,并非偶然。

  生态茶园:好山好水出好

  “生态好,茶才好”,“好源头”造就“好原料”.积庆里茶业自创立以来,一直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每一片茶叶都来自核心产地,从根本上保证了茶叶的品质和可追溯性。

  积庆里生态茶园基地,位于英德市横石塘镇,毗邻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优越,全年气候温和,日照充足,云蒸霞蔚,溪流竞语,茶树自然生长。

  有机种植:打造绿色健康好茶

  好茶,从源头开始。茶园全程采用绿色有机化的种植管理,茶树利用喀斯特地貌微酸性土壤培育,以高山泉水灌溉,以牛粪、花生饼麸作为肥料,采用驱虫黄板和太阳能灭虫灯等物理方式灭虫,不施化肥,不喷农药,保证茶叶的质量,只为给消费者奉上健康好茶。

  优选原料:成就卓越品

  积庆里对于茶叶原叶的选取有着极其严苛的标准,所有鲜叶均采自积庆里红茶谷。每年的采茶季,人工采摘新鲜茶青为原料制茶,从种植、采摘到生产、加工的每一道工序,均采用“原生态·零添加”的制作标准,不添加任何化学成分与防腐剂。冲泡出的茶汤高香持久、滋味鲜爽醇厚,饮后回甘如蜜。

  积庆里不做中间商,不收鲜叶,不收毛茶。茶园实行标准化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鲜叶采摘、统一质量标准,利用生物学、物理学技术,使茶叶的鲜叶质量和产量都得到了提升。核心原产地和现代技术的双重保障,从源头上保证了产品质量。

  工艺精湛:匠心精制好茶

  好茶,源于精湛工艺。每一杯茶都凝聚了积庆里匠人们精益求精和追求极致的悠悠匠心,每一杯茶都凝聚了积庆里对品质虔诚不悔的执着信念。

  来到积庆里现代化制茶厂,看着一条条专业严谨的流水线,一个个专注用心的工人,一片片鲜活的茶叶通过道道工序变成杯中的醇香,我们在茶的世界身心放松,尽情感受积庆里英红九号的魅力。

  积庆里坚持对品质的执着追求,从茶树种植、鲜叶采收、茶叶加工、包装和入库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最终的目的就是做到茶叶的安全可追溯,增加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茶产业一周综述:茶产业助力第五个国家扶贫日

一帖事便知,纵览茶界事。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周内茶产业发生了哪些事情,小编将在未来每周五集中整理出部分本周内茶产业发生的,以供大家阅览。本周迎来了第五个国家扶贫日,接下来就跟随小编,看看茶产业有哪些相关行动。

 

 

从浙江安吉出发,扶贫茶苗运往扶贫一线

 

18日,浙江省安吉县黄杜村,举行“一片叶子富了一方百姓”——安吉捐赠茶苗启运活动。

 

15年前,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到安吉县调研,提出“一片叶子富了一方百姓”。这些年来,黄杜村党员群众牢记总书记的嘱托,打响了安吉白茶品牌,蹚出了一条以茶富农、以茶兴业的脱贫致富道路。“吃水不忘挖井人,致富不忘党的恩”,今年4月,村里20名农民党员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汇报村里种植白茶致富的情况,提出捐赠1500万株茶苗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得到了总书记的充分肯定。18日,第一批运往四川青川等地的捐赠茶苗正式启运。

 

 

黄杜村党总支书记盛阿伟说,“截至目前,我们已完成受捐地区茶苗种植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到受捐地配合指导土地翻耕等茶苗种植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一批茶苗捐赠运出后,我们将马上赶往受捐地现场示范种植、蹲点指导,也将安排人员赴种植地积极帮助受捐地茶农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

 

据了解,这批茶苗是精选的“白叶一号”——安吉白茶里最优质的品种。受捐地代表、青川县委副书记、县长刘自强介绍,青川已经请专家学者综合分析自然条件、科学研判规划区域,确定沙州、关庄、瓦砾三个乡镇为项目实施地,成立了土地专业合作社和茶叶专业合作社,完成了1500亩土地整理。

 

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吴骁承诺,“白叶一号”茶苗捐到哪里,浙茶集团的加工、品牌、承销就跟到哪里,确保爱心茶栽得活、种得好、有销路。集团将对受捐贫困户实行包销原则,确保受捐贫困村民从中稳定受益、增收脱贫。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云南 - 云南启动“扶贫茶”公益活动 以茶为媒精准扶贫

 

17日,在中国第5个扶贫日之际,云南省启动“以茶为媒·精准扶贫——‘10·17’扶贫茶助推脱贫攻坚”公益活动,旨在精准构建“消费者+生产企业+建档立卡茶农”的带贫帮贫机制,帮助贫困茶农脱贫致富。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实现556万贫困人口脱贫、2770个贫困村出列、15个贫困县(市)摘帽。但目前,该省仍有332万贫困人口、73个贫困县,贫困人口、贫困县数量均居全国第一。

 

 

此次启动的公益活动,将通过搭建市场连接贫困茶农的“桥梁”,精准构建“消费者+生产企业+建档立卡茶农”的带贫帮贫机制,共同推出扶贫茶,助力普洱、临沧、西双版纳等普洱茶产区12.53万户46.22万建档立卡贫困茶农脱贫致富。

 

据悉,为保证扶贫茶产品质量,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过程监督扶贫茶生产,并采取大数据对质量控制追溯。

 

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倡议,各类企业、社会各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兴一片茶叶、富一方百姓,把对贫困民众的关爱之情投入到购买扶贫茶的具体行动之中。

 

“实践证明,扶贫茶是把产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紧密结合的有效手段,是助推贫困民众实现稳定增收的有效渠道。”中共临沧市委副书记张剑萍介绍称,2017年以来,该市率先采取“公司+合作社+建档立卡茶农”的方式,发动24户茶企收购贫困户的茶叶,推出扶贫茶。目前,24户茶企共收购贫困户茶叶原料2000多吨,生产茶饼40多万饼,实现销售收入1亿多元。

(文章来源:中新网)

 

 

 

湖北发布十大旅游扶贫计划,打造茶文化旅游线、精品旅游名村等

 

10月17日,“中国扶贫日湖北旅游行暨房县诗经(黄酒)文化旅游节”活动在十堰房县举行。省旅游委现场发布了《湖北旅游扶贫新十大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旅游扶贫。

 

 

《十大行动计划》包括:持续推进深度贫困区的旅游扶贫,推进旅游与农业、文化等产业的全面深度融合,到2020年,深度贫困区的旅游扶贫重点村基本建成完整的旅游产业体系;继续支持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四大连片特困地区的旅游扶贫工程,在贫困区重点培育5个以上的具有省际区域影响力、要素配套齐全、年接待游客数量达到500万人次以上的县域乡村旅游目的地;支持四大连片贫困区创建5个精品旅游强县、10个精品旅游名镇、20个精品旅游名村和30个精品民宿;持续推进贫困区旅游与茶叶、中医药产业的融合,支持四大贫困片区开展茶旅融合,支持建设10家以上的茶文化旅游示范景区,打造10条茶文化旅游精品线路;集中培育15个“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培育20个以上的安全、优质、有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使旅游购物收入占贫困区旅游总收入的25%以上;持续支持旅行社结对帮扶9个深度贫困县,鼓励旅游景区参加旅游精准扶贫事业,鼓励高星级饭店与贫困区市场主体签订采购协议,进行农旅对接;持续支持贫困区培育四季乡村旅游品牌;持续开展金融帮扶旅游扶贫,启动第一批全省金融支持旅游扶贫优质项目;持续开展旅游扶贫模式的推广探索,编写并推广湖北省旅游扶贫经典案例;持续支持贫困区旅游促进乡村振兴事业,把旅游培育成为贫困区乡村振兴的引领产业、美丽乡村的有效载体、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统计显示,“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有110万人通过旅游实现脱贫,2017年旅游扶贫的建档立卡重点村人均通过旅游增收5000元以上。

(文章来源:武汉晚报)

 

 

 

建德苞茶获评全国首个茶叶类农产品国家气候标志

 

10月15日,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气候、生态、环境、地理等领域的专家,对国家气候中心编制的《建德苞茶国家气候标志评估报告》进行了严格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建德苞茶符合国家气候标志优质农产品气候品质类评价标准,授予其国家气候标志。

 

 

建德位于浙江西部,为陆羽《茶经》中记载的中国八大茶区之一的古睦州。苞茶创制于清同治年间,原名为“严州苞茶”,1979年进行恢复创新,改名为建德苞茶。建德苞茶形似弯月,汤色嫩绿明亮,香气幽香清甜,滋味鲜醇回甘,叶底嫩匀成朵。建德苞茶先后荣获“中国文化名茶”称号及北京茶叶博览会金奖。2008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建德苞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前,我市已经启动了建德苞茶区域公共品牌建设计划。

 

建德苞茶产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温度适宜降水丰沛,冬暖夏凉宜人小气候明显。建德苞茶的气候品质优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气候资源优势突出。建德年平均气温和春梢期平均气温适宜,≥10℃积温高,日较差大;降水充沛,平均相对湿度适宜;年平均日照时数和日照百分率等条件均非常适宜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形成。二是气候风险总体偏低。高温热害、低温冷冻害、雪灾、干旱等风险低。三是建德苞茶品质佳。建德苞茶水浸出物含量多,氨基酸含量高,茶多酚含量合适,优良的气候条件造就了建德苞茶色、香、味独特的品质特点。四是生态环境优越。良好的空气质量、土壤状况、植被条件、水质条件和丰富的水资源以及独特的地形地貌构造了优越的生态环境。

(文章来源:建德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2009-06-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ynqi.gov.cn/NewsView.aspx?NewsID=02e645be-71ea-4cda-8ae7-92b9354373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普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普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洱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做好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茶叶产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

商务、卫生、农业、工商管理、检验检疫、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昆明市、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共11个州(市)75个县(市、区)63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普洱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对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八条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洱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九条 普洱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茶叶原料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

(三)《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或者与拥有《茶园登记证明》的茶叶生产者(基地)签订的原料收购协议;

(四)省级(或者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最近3年经国家质监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

(五)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普洱茶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

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按季度组报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分别由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茶园登记证明》作为普洱茶原料(鲜叶或者晒青茶)产自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和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重要依据。

《茶园登记证明》由省级茶叶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监管。

《茶园登记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证由当地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申领《茶园登记证明》的茶叶种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范围内拥有茶园(基地)的;

(二)茶园(基地)建设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规定的;

(三)茶叶生产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规定的。

第十五条 茶叶种植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县级茶叶主管部门申领《茶园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茶园归属、所在地域、茶园面积、茶树品种等内容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受理茶叶种植单位或者个人的《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核查合格的,登记发放《茶园登记证明》;核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核查不合格书面意见,退还申请材料。

《茶园登记证明》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

第十七条 《茶园登记证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普洱茶专用标志由《关于启用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和《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普洱茶”文字组成(见附件2)。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普洱茶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茶事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当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报本年度《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见附件3)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专用标志使用单位的专用标志年度使用计划进行核准,并对上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一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专用标志,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其选定的印刷单位应当报当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核准量印制。

粘贴用专用标志由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到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招标确定的印制单位按核准数量印制。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将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物图案、规格、数量以及粘贴用专用标志印制的规格、数量报当地州(市)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按照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的规定加工制作普洱茶。收购鲜叶或者晒青茶时应验明原料供应者的《茶园登记证明》,或者原料供应者与拥有《茶园登记证明》的单位、个人的收购协议。

第二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普洱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普洱茶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普洱茶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证明》进行一次核查。

对《茶园登记证明》持有者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茶园登记证明》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收回注销《茶园登记证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茶园登记证明》持有者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责令其于15日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再给予变更登记,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普洱茶名称或者普洱茶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普洱茶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普洱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普洱茶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 获准使用普洱茶专用标志的生产单位,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普洱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

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从事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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