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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都修订了哪些?

8月6日,福建日报刊载了《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一文。据悉,《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从2008年开始起草,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

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的决定,其中就包括对《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修改。

作为全国第一部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修改,引发了各方关注。那么,此次《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修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些年来,此项条例对福建省的茶产业发展又带来了哪些助力?

说茶传媒特此连线《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起草人、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教授级高级农艺师苏峰,带大家一起探寻问题回答!

△图片来源:福建日报

苏峰老师解读,此次《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修订,主要侧重在质量安全、管控和可追溯的相关条例上。

最典型的体现是加大了违法的处罚力度,完善了产品可追溯的内容,用法律为福建茶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以此来确保福建茶产业的绿色、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将为乡村振兴作出茶产业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与贡献。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修订内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卫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尚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建省地方特色茶叶,制定本省茶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茶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福建省著名商标”。

3.将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茶叶经营企业对其销售的茶叶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叶产品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茶叶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对本条例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图片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之所以引发关注,除了因为其对福建省茶产业发展影响深远,还因为条例中存在许多“闪光点”。对于《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特色和亮点,苏峰老师也作出了相关解答:

1.《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始终坚持生态、安全的理念。这个理念贯穿福建省的茶园建设、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及追溯等方面。福建省在茶产业发展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规定,保持生态绿色发展的主线。福建省的茶园面积十几年来始终保持在300万亩左右,以生态承载力为基准,适度发展特色茶产业。这是贯彻此项条例的一个重要体现。

2.《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持续助推茶树品种选育和优异种质资源的保护。在这部法规的助力下,福建省多茶类的发展和优良种质资源的推广、应用、普及为全国第一,单产也是全国第一。

3.《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非常注重茶科技的发展、人才培养和茶品牌的建设。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标志着福建省茶产业迈入依法兴茶、科学发展的轨道。也是福建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把“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起来”,作为乡村振兴支柱产业的一项具象化举措。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信、商务、卫健、市场监管、林业、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生态茶园基地和茶叶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茶叶质量检测、茶叶品牌创建等,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条例,制定促进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有关茶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加强茶叶技术推广力量,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农药、新肥料的推广,提高对茶产业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交易平台建设,完善茶叶物流基础设施,提高茶叶市场流通效率。

第十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茶叶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茶叶专业合作社申报茶叶方面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茶叶专业合作社整合组织资源和生产要素,实行联合或者重组,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闽台茶产业的合作与交流。

在台湾农民创业园中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产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优、特、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划定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天然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划定,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卫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尚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建省地方特色茶叶,制定本省茶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茶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茶叶标准化种植、加工,推进茶园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生态茶园建设,并在项目资金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茶园中建设所需的茶叶生产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茶叶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并参与当地主要茶类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七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加大当地主要茶类的宣传力度,为茶叶生产经营者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茶叶种植、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开展评茶、茶艺、茶叶加工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茶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支持依法成立的各类茶业社团组织开展推动茶产业发展相关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为茶叶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时,应当听取茶叶行业协会等各类茶业社团组织意见。

第二十条支持茶叶企业和教学、科研机构设立茶叶科技研发、推广机构,开展茶树优良品种选育以及茶叶高产优质栽培、精深加工、安全生产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对茶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茶叶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清洁化、标准化集中加工区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茶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茶叶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二条山地茶园的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支持山地茶园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依法将茶园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原办理林权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鼓励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积极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旅、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开发推广茶文化旅游,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茶叶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对传承人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茶叶品牌建设,争创各级各类名牌产品。

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茶叶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奖励,并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和茶叶行业协会等对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茶叶,申请茶叶地理标志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茶叶地理标志申请、使用和保护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茶叶地理标志产地范围内的茶叶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等经依法申请后,可使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开垦茶园应当符合茶产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茶园和茶园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生态茶园和茶园示范区建设。

禁止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新开垦茶园。对坡度过陡且无法进行生态改造的茶园,应当退茶还林,避免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在茶园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

茶叶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可供茶树上使用的农药目录,指导茶农科学使用农药。

第二十八条实行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

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制度,做好对所生产茶叶的检验检测,不得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茶叶生产记录。

茶叶经营企业对其销售的茶叶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二十九条成品茶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茶叶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成品茶包装和标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产品包装和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茶叶行业协会等茶业社团组织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开展茶叶名优产品评定工作,但不得强制茶叶企业参加,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名优产品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茶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茶叶交易场所、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茶叶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茶叶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茶叶交易场所、批发市场加强监督检查,并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对生产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茶叶的检测应当委托具备茶叶质量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叶产品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茶叶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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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肖长惜解读《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在《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肖长惜对《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进行解读,并要求市州、县(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充分学习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快“千亿茶产业”强省目标的实现。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工作一以贯之高度重视的需要,是我省新发展阶段对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工农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科学把握的需要,是我省现代特色农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大举措。以立法的形式引领、推动、规范、保障我省茶叶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为深化湖北茶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政策扶持“补起来”、优质原料“产出来”、产品质量“管出来”、品牌形象“树出来”、绿色模式“育出来”、奖惩措施“立起来”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为深化茶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湖北茶产业“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奠定了法治基础。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是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农业走出去的有力支撑,是推进长江大保护和全域绿色发展新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省茶产业发展方兴未艾,新产品新业态迅猛发展,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作为全国产茶大省,制定出台《条例》,意义深远。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茶产业发展,亲自推动茶产业走出去。2020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省平利县考察时与茶农亲切交流,强调要“因茶致富,因茶兴业,把茶叶这个产业做好”。

2020年5月21日,在首个“国际茶日”到来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国际茶日”系列活动专致贺信,指出:“中国愿同各方一道,推动全球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化茶文化交融互鉴,让更多的人知茶、爱茶,共品茶香茶韵,共享美好生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茶产业发展,在历年省委一号文件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部署茶产业发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打造“千亿茶产业强省”的代表建议列为重点予以督办。在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湖北茶产业呈现规模扩大、质量提升、品牌叫响的良好发展态势。

2019年湖北省茶叶种植面积521.6万亩,产量35.3万吨,产值178亿元,综合产值突破600亿元,茶园总面积、产量、产值均居全国前列,居中部六省第一位。茶叶出口货值达2.14亿美元,居全国第四位。制定出台《条例》,对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继续做大做强做特湖北茶产业、促进湖北茶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促进我省茶业从“产量大省”向“产业强省”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支撑。

湖北茶叶资源禀赋得天独厚,“茶祖”神农、“茶圣”陆羽都在湖北;汉口曾经被称为“东方茶港”,汉口港一度占据全国茶叶出口的80%以上;恩施玉露、宜红茶、赤壁青砖茶等历史名茶,久负盛名。据统计,全省各类涉茶人口近600万人,占全省人口近1/10,除传统“产-加-销”外,产业链条已延伸至茶医药、化工、机械、器具、食品、包装、旅游、文创、餐饮、宾馆、茶楼、地产、商贸等。

据调查,全省37个贫困县茶叶生产规模占全省的93.39%,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收入占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以上,茶产业已然成为我省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稳定增收的富民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三产融合、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和良好典范。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推进茶产业链、价值链、利益链协同发展,有利于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繁荣美丽,对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健全法治体系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

厉行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站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高度,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近年来,福建、贵州等省份先后出台了省级促进茶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福建省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推动了当地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于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推动茶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效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从茶叶种植与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与产业融合、扶持与服务等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为湖北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是明确建立财政预算制度。我省茶叶种植优势区大多分布在贫困地区,“六保”任务艰巨,财政收入不宽裕,省、市、县三级制度性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突出目标、问题、效益导向,针对薄弱环节,因时因地合力统筹推进重点工作、分工协作,显得十分必要、重要。《条例》第六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茶园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支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推动茶产业发展。

二是严格管控种植关。优质茶叶首先是种植出来的。好的茶树鲜叶,是确保茶叶优质的第一道重要关口,必须对应有好的品种、好的生态环境、好的种植措施等才能实现。《条例》规定,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确立主推品种和主导技术,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产区人民政府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可以划定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展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是严格管控加工关。优质茶叶同时是加工出来的。茶叶质量安全是茶产业发展的生命线、核心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茶产业发展的兴衰和成败。为夯实茶产品质量,《条例》用了独立的一章(第三章)来进行有关行为规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十九条规定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了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支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

四是突出精深加工。鉴于茶叶的多功能属性(饮茶、吃茶、玩茶、藏茶、用茶、事茶等),不断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更深更宽更广地拓展和提升茶叶的产业链、价值链、利益链,势在必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茶叶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支持以茶叶鲜叶、在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茶食品、保健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提高茶叶附加值。

五是突出做强品牌。湖北茶品牌多而不强,一直是我省茶产业发展的突出短板。为此《条例》明确了系列促进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增强茶品牌市场竞争力。《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品质优良稳定、特色鲜明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引导地理分布相邻、工艺品质相近、人文历史相通的区域公用品牌整合壮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严格执行准入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六是突出产业融合发展。湖北茶生态极其优良、茶文化极具特色,茶历史极为厚重,六大茶类齐全,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潜力巨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东方茶港”等茶历史文化及遗迹(址)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七是突出考核和奖励。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政治要求,将茶产业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是我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具体举措之一。同时,对有关各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作为促进措施定会进一步凝聚发展共识、巩固发展成果、提振发展信心,十分必要。《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提升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应当支持和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有机农产品认证、入选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等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或者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办法由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制定;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和媒体,对外展示推介本省茶产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费者对茶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应当支持茶叶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茶叶市场;应当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应当支持茶产业技术研发,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茶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茶品牌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国内外茶品牌推广展销中心,为其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按照《条例》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茶产业标准化建设,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完善茶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茶产业整体质量。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信息录入目录,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录入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茶知识和茶文化的宣传普及,扩大茶品牌的影响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茶叶质量安全;负责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推行茶叶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进茶叶种植绿色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集约化,提高茶叶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发布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职)校开设茶学相关专业,培育茶产业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茶叶市场秩序。

按照《条例》要求,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茶园,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根据茶园建设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等标准和准入管理规范。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态茶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灾害防治设施,创新茶园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茶园绿色生产能力;应当培育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茶叶采摘修剪、病虫草害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农业机械作业等服务。

按照《条例》要求,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茶叶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茶叶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茶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茶叶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了鼓励和支持措施。鼓励、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鼓励和支持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研发生产、推广使用茶园管理机械和茶叶加工设备。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叶企业,联合茶叶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租赁、承包、转让土地经营权等方式扩大茶园规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成立茶产业联合体;鼓励茶叶企业、农民合作社等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培育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工作,推动茶产业发展。

《条例》明确了禁止事项。禁止向茶园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茶叶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展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狠抓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早日实现“千亿茶产业”目标的一项重点和长期任务。各地应迅速行动,在全省掀起《条例》学习贯彻落实的高潮,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罚和刑事追究。各主产区政府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充分发挥在促进茶产业发展中的牵头作用,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各项贯彻落实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联合有关部门配合省人大,加大对有关部门和主产区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适时开展检查督办、专项督查。

二是要加强学习宣传。要全面深入地学习《条例》,要大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融媒体、新媒体等宣传媒介,进行立体式、全网式、链接式宣传;要制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党组(支部)中心组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使广大干部、生产经营主体深刻领会、熟练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同时,结合茶叶的知识科普教育、历史文化宣传和保健功能,促进公众知晓湖北茶、弘扬茶文化,综合运用政策引导、示范引领、奖励表彰等方式,营造知茶、爱茶、懂茶、品茶、享茶的社会氛围。

三是要加强政策保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加快研究出台与《条例》相衔接、相配套的促进茶产业发展政策和行动方案,将《条例》确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尽快形成与《条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体系。市州、县(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条例》的落实落细方案,尽快研究制定绩效考评、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确保《条例》确立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到位、宣讲到位、执行到位。

作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肖长惜

文章来源于:湖北日报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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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政策解读

认真学习贯彻《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加快实现“千亿茶产业”强省目标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肖长惜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工作一以贯之高度重视的需要,是我省新发展阶段对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工农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科学把握的需要,是我省现代特色农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大举措。以立法的形式引领、推动、规范、保障我省茶叶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为深化湖北茶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政策扶持“补起来”、优质原料“产出来”、产品质量“管出来”、品牌形象“树出来”、绿色模式“育出来”、奖惩措施“立起来”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为深化茶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湖北茶产业“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奠定了法治基础。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

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是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农业走出去的有力支撑,是推进长江大保护和全域绿色发展新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省茶产业发展方兴未艾,新产品新业态迅猛发展,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作为全国产茶大省,制定出台《条例》,意义深远。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茶产业发展,亲自推动茶产业走出去。2020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省平利县考察时与茶农亲切交流,强调要“因茶致富,因茶兴业,把茶叶这个产业做好”。2020年5月21日,在首个“国际茶日”到来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国际茶日”系列活动专致贺信,指出:“中国愿同各方一道,推动全球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化茶文化交融互鉴,让更多的人知茶、爱茶,共品茶香茶韵,共享美好生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茶产业发展,在历年省委一号文件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部署茶产业发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打造“千亿茶产业强省”的代表建议列为重点予以督办。在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湖北茶产业呈现规模扩大、质量提升、品牌叫响的良好发展态势。2019年湖北省茶叶种植面积521.6万亩,产量35.3万吨,产值178亿元,综合产值突破600亿元,茶园总面积、产量、产值均居全国前列,居中部六省第一位。茶叶出口货值达2.14亿美元,居全国第四位。制定出台《条例》,对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继续做大做强做特湖北茶产业、促进湖北茶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促进我省茶业从“产量大省”向“产业强省”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支撑。湖北茶叶资源禀赋得天独厚,“茶祖”神农、“茶圣”陆羽都在湖北;汉口曾经被称为“东方茶港”,汉口港一度占据全国茶叶出口的80%以上;恩施玉露、宜红茶、赤壁青砖茶等历史名茶,久负盛名。据统计,全省各类涉茶人口近600万人,占全省人口近1/10,除传统“产-加-销”外,产业链条已延伸至茶医药、化工、机械、器具、食品、包装、旅游、文创、餐饮、宾馆、茶楼、地产、商贸等。据调查,全省37个贫困县茶叶生产规模占全省的93.39%,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收入占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以上,茶产业已然成为我省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稳定增收的富民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三产融合、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和良好典范。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推进茶产业链、价值链、利益链协同发展,有利于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繁荣美丽,对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健全法治体系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厉行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站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高度,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近年来,福建、贵州等省份先后出台了省级促进茶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福建省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推动了当地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于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推动茶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效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从茶叶种植与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与产业融合、扶持与服务等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为湖北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是明确建立财政预算制度。我省茶叶种植优势区大多分布在贫困地区,“六保”任务艰巨,财政收入不宽裕,省、市、县三级制度性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突出目标、问题、效益导向,针对薄弱环节,因时因地合力统筹推进重点工作、分工协作,显得十分必要、重要。《条例》第六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茶园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支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推动茶产业发展。

二是严格管控种植关。优质茶叶首先是种植出来的。好的茶树鲜叶,是确保茶叶优质的第一道重要关口,必须对应有好的品种、好的生态环境、好的种植措施等才能实现。《条例》规定,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确立主推品种和主导技术,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产区人民政府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可以划定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展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是严格管控加工关。优质茶叶同时是加工出来的。茶叶质量安全是茶产业发展的生命线、核心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茶产业发展的兴衰和成败。为夯实茶产品质量,《条例》用了独立的一章(第三章)来进行有关行为规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十九条规定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了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支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

四是突出精深加工。鉴于茶叶的多功能属性(饮茶、吃茶、玩茶、藏茶、用茶、事茶等),不断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更深更宽更广地拓展和提升茶叶的产业链、价值链、利益链,势在必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茶叶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支持以茶叶鲜叶、在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茶食品、保健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提高茶叶附加值。

五是突出做强品牌。湖北茶品牌多而不强,一直是我省茶产业发展的突出短板。为此《条例》明确了系列促进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增强茶品牌市场竞争力。《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品质优良稳定、特色鲜明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引导地理分布相邻、工艺品质相近、人文历史相通的区域公用品牌整合壮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严格执行准入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六是突出产业融合发展。湖北茶生态极其优良、茶文化极具特色,茶历史极为厚重,六大茶类齐全,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潜力巨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东方茶港”等茶历史文化及遗迹(址)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七是突出考核和奖励。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政治要求,将茶产业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是我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具体举措之一。同时,对有关各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作为促进措施定会进一步凝聚发展共识、巩固发展成果、提振发展信心,十分必要。《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提升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应当支持和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有机农产品认证、入选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等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或者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办法由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制定;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和媒体,对外展示推介本省茶产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费者对茶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应当支持茶叶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茶叶市场;应当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应当支持茶产业技术研发,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茶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茶品牌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国内外茶品牌推广展销中心,为其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按照《条例》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茶产业标准化建设,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完善茶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茶产业整体质量。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信息录入目录,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录入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茶知识和茶文化的宣传普及,扩大茶品牌的影响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茶叶质量安全;负责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推行茶叶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进茶叶种植绿色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集约化,提高茶叶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发布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职)校开设茶学相关专业,培育茶产业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茶叶市场秩序。

按照《条例》要求,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茶园,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根据茶园建设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等标准和准入管理规范。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态茶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灾害防治设施,创新茶园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茶园绿色生产能力;应当培育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茶叶采摘修剪、病虫草害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农业机械作业等服务。

按照《条例》要求,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茶叶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茶叶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茶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茶叶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了鼓励和支持措施。鼓励、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鼓励和支持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研发生产、推广使用茶园管理机械和茶叶加工设备。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叶企业,联合茶叶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租赁、承包、转让土地经营权等方式扩大茶园规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成立茶产业联合体;鼓励茶叶企业、农民合作社等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培育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工作,推动茶产业发展。

《条例》明确了禁止事项。禁止向茶园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茶叶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展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000千元以上5000元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狠抓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早日实现“千亿茶产业”目标的一项重点和长期任务。各地应迅速行动,在全省掀起《条例》学习贯彻落实的高潮,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罚和刑事追究。各主产区政府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充分发挥在促进茶产业发展中的牵头作用,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各项贯彻落实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联合有关部门配合省人大,加大对有关部门和主产区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适时开展检查督办、专项督查。

二是要加强学习宣传。要全面深入地学习《条例》,要大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融媒体、新媒体等宣传媒介,进行立体式、全网式、链接式宣传;要制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党组(支部)中心组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使广大干部、生产经营主体深刻领会、熟练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同时,结合茶叶的知识科普教育、历史文化宣传和保健功能,促进公众知晓湖北茶、弘扬茶文化,综合运用政策引导、示范引领、奖励表彰等方式,营造知茶、爱茶、懂茶、品茶、享茶的社会氛围。

三是要加强政策保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加快研究出台与《条例》相衔接、相配套的促进茶产业发展政策和行动方案,将《条例》确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尽快形成与《条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体系。市州、县(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条例》的落实落细方案,尽快研究制定绩效考评、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确保《条例》确立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到位、宣讲到位、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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