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中国普洱茶网 整体品牌升级,更名为「茶友网」

2015年茶叶稀土标准

找到约10条结果 (用时 0.004 秒)

【茶资讯】中国茶叶行业食品安全报告

 2017年,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继续稳中向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重大部署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持续加强监管要求力度;我国食品行业各相关领域也积极配合,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管控,努力保证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可知:2017年,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生物毒素污染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微生物污染问题仍较普遍;违规使用添加剂、非法添加仍是顽疾,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等问题仍然多发易发,反映出部分企业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同时,网络上各种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传言、谣言屡见不鲜,这不仅对行业、企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断考验着消费者的心理承受力和辨别力。


一、全年茶叶质量安全形势

(一)总体情况

茶叶作为中国特有的食品饮料,其产量和消费饮用量均位居世界之首。2017年,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行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下,我国茶叶行业食品安全意识提升明显,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显著增强,茶叶产品质量稳步提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安全抽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茶叶及相关制品共开展34495批次监督抽检,抽检合格率为99.4%(图1,表1)

自2017年9月17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正式执行,取消了包括茶叶在内的植物性食品稀土限量标准,困扰茶叶产品以及全行业多年的稀土限量之争就此画上句号。然而,茶叶质量安全防控压力却并未因此而减轻,汇总多方权威检测结果,茶叶质量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农药残留、外源色素添加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老问题、难点问题依旧突出棘手。

(二)茶叶质量安全重点问题解析

1. 茶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不合格

2017年,根据各地茶叶质量抽检信息显示,多家茶叶生产企业存在绿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不合格问题。具体涉及:净含量字符高度和最小字符高度不合格;未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产品名称未标明加工工艺;电话号码标注错误;未标注产品属性;执行标准过期;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手写版补充;未标明加工工艺;标准标注错误;产地标注不规范;未标示配料表;未标注质量等级或等级虚标。该类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我国西部绿茶产区省份,中、东部及沿海各省极少出现。同时,大中型企业较少出现该类问题,小微型企业较为集中。

2. 农药残留超标。

(1)三氯杀螨醇

三氯杀螨醇是高效的有机氯杀螨剂,上世纪后期曾在我国茶叶生产中推广应用过。三氯杀螨醇作为低毒农药,对人、畜等有低等毒性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三氯杀螨醇的ADI为0.002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0.2mg/kg。目前,我国茶叶中三氯杀螨醇残留超标情况较多,且通过媒体的报道引发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问题较为集中的省、市、区有浙江、苏州、福建、广东、江西、山东、安徽。


(2)氰戊菊酯

氰戊菊酯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是目前拟除虫菊酯农药用量最大、经常检出超标和超标情况较为严重的一类。氰戊菊酯属中等毒性杀虫剂,是目前拟除虫菊酯农药中毒性相对较高的,虽然毒性不大,但是大量广泛使用不免产生残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威胁环境安全。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氰戊菊酯的ADI为0.02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0.1mg/kg。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主要原因是源头污染带入、生产过程带入和标准法规误读(2017年6月18日之前):

氰戊菊酯残留抽检超标情况较多,且通过媒体的报道引发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重庆、湖北。


(3)灭多威

灭多威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为高毒农药。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灭多威的ADI为0.02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调整为为0.2mg/kg(之前为3mg/kg)。灭多威残留超标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山东、四川、浙江、江苏。


(4)草甘膦

草甘膦是一种有机磷类灭生性的除草剂,是目前我国发展最快,产量最高的除草剂,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草甘膦的ADI为1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1mg/kg。草甘膦残留抽检超标情况较多,且检出值偏高,媒体关于草甘膦是否致癌的报道虽无定论,但引发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湖南、陕西、安徽、四川、湖北、浙江。


(5)联苯菊酯

联苯菊酯是一种新型的人工合成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被广泛用于防治植物害虫及某些害螨,是茶园中较为常用的农药,多用于防治茶尺蠖、茶蚜、黑刺粉虱、小绿叶蝉、茶叶象甲、茶叶螨类等茶树害虫。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草甘膦的ADI为0.01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5mg/kg。联苯菊酯残留超标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重庆、安徽、浙江。


(6)乙酰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又名高灭磷,是一种高效低毒广谱性有机磷杀虫剂,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乙酰甲胺磷的ADI为0.03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0.1mg/kg。


(7)氯氰菊酯

氯氰菊酯为有机氯杀虫剂,是目前使用量最大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之一。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氯氰菊酯的ADI为0.02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20mg/kg。


(8)溴氰菊酯

溴氰菊酯是人工合成拟除虫菊醋杀虫剂中杀虫毒力最大的一个品种,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溴氰菊酯的ADI为0.01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10mg/kg。


(9)氟氯氰菊酯

氟氯氰菊酯属含氟高效广谱性拟除虫菊酷类杀虫剂,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氟氯氰菊酯的ADI为0.04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1mg/kg。


(10)三唑磷

三唑磷是一种广谱性的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低毒、高效、广谱的特点, 三唑磷属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为高毒农药,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三唑磷的ADI为0.001mg/kg bw,未规定茶叶中的残留限量。


(11)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柠檬黄属食品添加剂,为食用合成色素(着色剂),为橙黄色粉末,允许在食品中按规定添加量使用。可用于汽水、果汁、酒类及各种食用香精的着色。柠檬黄被公认为低毒性的合成色素,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柠檬黄在茶叶中不得使用。被检出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带入和食品掺杂使假:①生产过程带入,外部、蓄意:生产中存在生产者为了人为改变茶叶产品品质非法使用柠檬黄和企业毛茶原料收购把控不严、出厂检验不严格的情况。②食品掺杂使假,外部、蓄意:流通环节为了改变茶叶品质进行二次加工中使用柠檬黄,多出现于陈茶、散茶。


(12)食品添加剂——亮蓝

亮蓝属食品添加剂,为食用合成色素(着色剂),广泛应用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领域中。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亮蓝在茶叶中不得使用。其被检出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带入和食品掺杂使假:①生产过程带入,外部、蓄意:生产中存在生产者为了人为改变茶叶产品品质非法使用亮蓝和企业毛茶原料收购把控不严、出厂检验不严格的情况。②食品掺杂使假,外部、蓄意:流通环节为了改变茶叶品质进行二次加工中使用亮蓝,多出现于陈茶、散茶。


(13)污染物——铅

铅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元素,是一种重要的神经毒和环境毒。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其限量指标为5.0mg/kg。铅元素主要是通过茶园管理和种植环节进入茶叶中,铅超标意味着茶园环境不适宜茶树的生长,直接影响茶农种植和生产,此外,企业的包装及加工设备也是形成铅含量超标的因素之一。

(三)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与风险防控措施

1. 组织开展茶叶安全生产专项飞行检查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茶叶安全生产专项飞行检查工作,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也应邀参与了相关工作。本次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浙江、福建、江西、山东等茶叶主产区生产企业的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8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汇总检查结果出现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仓储管理、检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追溯、产品留样、车间设计与布局、产品召回管理、采购进货查验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

2. 开展茶叶风险排查及监管措施专项课题研究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四个最严”要求,了解当前我国茶叶种植和生产中农药管理及使用情况,掌握全国各茶叶主产区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产品实际生产销售和茶叶质量安全管控情况,调查茶叶产品涉及超标禁限用农药品种基本情况,查找茶叶农药残留风险成因,研究茶叶农残超标问题治理方法和茶叶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全面树立掌握全国茶叶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产品储运、市场销售等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存在问题和潜在风险,向政府部门、主体生产企业、行业、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出茶叶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体系建设建议。2017年,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指派名茶专业委员会承接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茶叶风险排查及监管措施研究”课题。


二、政策法规标准年度动态

政策法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

2017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首次专门对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监管提出相关目标和要求。明确要求茶叶生产企业应切实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严把原料进厂关安全关,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相关规定;严格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茶叶;严格规范标签标识,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茶叶;不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不准虚假标注茶叶原料种植地区或类似表述;不准虚假标注手工制作、野生、贮存年份或类似表述。同时应强化出厂检验,严把产品出厂关;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实现全程追溯。

同时,文中特别提出“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茶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正确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明确要求“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要重视开展茶叶安全风险特别是农药残留问题排查和监管措施研究,重点引导和规范茶叶种植环节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定茶叶行业诚信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实施以来,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文件专门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内容主要涉及许可审批(具体包括: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问题)。许可审查有关问题(具体包括:关于外设仓库的监管问题;关于许可分类目录有关问题)。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具体包括:关于生产许可证书上是否载明执行标准问题;关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有关问题;关于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关于“QS”及“XK”编号证书更换“SC”编号证书有关问题;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问题;关于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报告有关问题)。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并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命名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发布《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通知》(食安办〔2017〕21号),公布命名了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工作于2014年正式启动。三年来,全国已有67个城市分三批参加了创建试点工作。按照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食安办〔2016〕18号)有关规定,第一批试点城市经过近三年的创建,通过了省级层面初评推荐和国家层面公示评议,具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资格。


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现命名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张家口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共15个城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5. 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近年来,受综合环境和多方因素影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面临外需不足,汇率波动,原料价格、劳动力成本上升和融资等困难,出口下滑。

一方面我国消费者大量赴国外消费,抢购马桶盖、大米等产品,但实际上很多产品都为“中国制造”;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不知道去哪购买与出口同样品质的产品。2014年,根据要求要促进出口企业在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平,即“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按照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努力提高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质检总局、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工作“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方针,积极组织调研,研究落实方案,率先在供港食品企业领域开展“三同”试点。

2017年, “三同”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国家计划和规划(具体附后),“三同”工程已上升为国家工程。

2017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继续加大“三同”工程推进力度:

一是继续组织直属检验检疫局实施以“认证+”为核心的出口食品企业逐一帮扶行动计划。帮扶出口食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利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围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实现保持出口稳定和成功内销转型。

二是完善升级“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上线企业和产品种类较快增长。引导和发挥企业、商务平台在“三同”宣传、市场对接的主体作用。

三是组织开展“三同”进万家活动,例如进校园、进社区、进商超等,促进供需对接,提升社会公众对“三同”的认知度,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

四是加强认证监管,同时加大对HACCP、GAP认证机构的指导力度,加强认证评价支撑作用,保障“三同”产品质量和公信力

五是深化部门协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三同”工程,完善发展环境。

标准动态

目前,我国与茶叶及相关制品有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有12项,内容具体涉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标签、卫生规范、检测方法等,是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重要依据(表2)。

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两项标准经修订正式执行。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

标准于2017年6月18日正式执行,经修订后,在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制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提升,共计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对于茶叶而言,标准具体规定了48项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较前一版新增加了20项,包括三氯杀螨醇在内的曾禁用农药。此外,灭多威的限量要求愈加严格,由之前的3mg/kg修订至现在的0.2mg/kg(表3)。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此项标准于2017年9月17日起正式开始执行,新修订的标准取消了包括茶叶在内的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之前的标准中明确规定茶叶稀土元素(16种稀土元素氧化物总量)的限量标准为2.0mg/kg,然而此限量并不符合行业生产实际,茶叶稀土含量超标事件的屡次曝光, 使茶叶生产者和消费者们备受煎熬。 茶叶稀土限量标准的取消将直接受益于乌龙茶、黑茶和普洱茶等多茶类板块企业。目前,此项标准中与茶叶有关的污染物限量指标为铅元素(限量指标为5.0mg/kg)


三、年度茶叶质量安全热点事件

(一)“喝茶能防癌还是致癌”文章质疑普洱茶安全性

2017年8月,一篇“喝茶能防癌还是致癌”的文章再次引发公众关注。文章认为,普洱茶中含有各种霉菌,包括人体致癌物——黄曲霉毒素。随后,多位业内专家针对该事件予以辟谣。

事实上,有关普洱茶致癌的新闻在2012年便引发激烈争辩,这次又引发公众新一轮担忧。此事件还被相关研究机构列为“2017年十大食品安全问题”之首。文章将矛头直指普洱茶产品质量安全,一经登出立即引起行业内外高度关注和消费恐慌,严重干扰影响了茶叶市场秩序,导致茶叶产品质量安全形象遭受严重损失。普洱茶是主产于我国云南西双版纳、临沧、普洱等地区的代表性茶叶品类,也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重要的出口商品。

2016年,我国普洱茶的总产量达到16万吨,除国内市场外主要销往马来西亚、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地区。我国科学家自上个世纪末即已开展了普洱茶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研究,截至目前,尚无任何研究报告或相关证据显示,饮用普洱茶会导致黄曲霉毒素慢性中毒及其它相关危害

经研究发现,普洱茶在“渥堆”和“陈化”等加工贮藏过程之中确有微生物参与,具体包括:黑曲霉、青霉、酵母菌、根霉、乳酸菌等,但上述菌种均属世界公认的安全工业用微生物,已广泛用于其他食品发酵工程。

另据相关科研成果显示,普洱茶生产只要符合相关加工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茶叶在未受外源黄曲霉污染的情况下并不会有黄曲霉生长,更不会产生黄曲霉毒素。黄曲霉繁殖生长需要一定的温湿度条件,正常的生产和贮藏条件下普洱茶并不会感染黄曲霉

文中提到的“普洱茶和其他茶的制作工艺不同,属于后发酵茶,传统的做法是把毛茶堆在厂房里,喷上水,任其自然发酵”实为我国普洱茶熟茶(黑茶)传统加工工艺中的“渥堆”工序,具体是指在一定温、湿度条件下,通过茶叶堆积促使其内含物质缓慢变化的工程。黑茶制作技艺已被列入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茶叶规范化生产中对于“渥堆”工序的环境条件、操作技术环节均有要求,不存在卫生环境方面的隐患,更不会随便滋生或被污染有毒真菌。

文中提到“2010年,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人员抽查了广州市场上的70份普洱茶样品,发现全都能检测出黄曲霉素,其中有8份黄曲霉素的含量超出了中国谷物标准规定的黄曲霉素限值(5微克/千克)。”等内容,实际是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解湿仓储存普洱茶中真菌毒素污染情况而进行的检测。文中其余几处引证,出处不详,不具有参考价值

同时,根据相关内容描述,文中所提到普洱茶很可能为“湿仓”产品,“湿仓”是指在仓库内采取人工加水的方法使普洱茶相对湿度大于80%的储存方式。根据国家标准《茶叶贮存》(GB/T30375)规定普洱茶贮存宜控制相对湿度在70%以下,这就明确说明湿仓条件并不符合普洱茶相关标准,属非合格贮藏茶叶产品,其质量安全情况无法代表合格的普洱茶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此,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发表公开意见进行说明并将相关意见第一时间反馈至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等相关单位。

(二)部分媒体茶叶质量安全不实信息

 2017年,有媒体以《中国98%的茶都有农药残留:立顿、吴裕泰、张一元、中茶、天福茗茶……全有农药!》为题,发布涉及茶叶质量安全的信息。

经核实研究,此条信息中内容为2012年有关组织单方面报告中内容的片面摘录,时隔五年,无法代表现今我国茶叶行业整体质量安全建设情况,不具时效性。信息中所引用的报告内容,采样方式、检测方法、结果评估均存在较大分歧,概念混淆,不具有说明性,亦不能代表2012年茶叶行业食品安全建设水平。为此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发表公开意见进行说明,避免社会恐慌。


四、茶叶质量安全发展形势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我们必须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以问题为导向的治理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新要求作为奋斗目标,围绕量大面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重点领域,有力推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社会共治。

2017年,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抽检合格率为97.6%%,较2016年上升0.8个百分点持平,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的总水平已由2006年的77.9%上升到2017年的97.6%,提高了19.7%,且自2010年以来,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一直稳定保持在95.0%以上。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合格率更是稳居99%以上

现阶段,包括茶叶及相关制品在内的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出现的主要风险是长期以来粗放型的农业生产与工业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引发的多种矛盾产生的长期累积。

从源头上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因素最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土壤污染,二是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过量施用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在于:一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微生物污染;三是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四是重金属等污染;五是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六是生物毒素污染

目前,中央已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健康中国”与“食品安全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已基本完成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有效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已成为新时代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食品安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以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各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力合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社会共治已在法律上确立为食品安全风险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管“一条腿走路”的单中心模式正在逐步改变,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格局正在形成。


茶叶质量安全之路虽任重道远,但已扬帆起航!

内容转载自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有所删改

由北京茶叶网编辑整理

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客户和社会相关各方:

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1988年8月8日正式成立,隶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母体单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CNAS L165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编号:F2013000370;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证书编号:(2013)国认监认字(044)号。

履行社会责任是任何一个组织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中心作为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肩负了为政府、行业、消费者和社会提供技术保障的历史使命;承担了为行政、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决策和执法提供技术保障,为茶产业和广大茶叶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提供技术服务等职责。其核心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不仅如此,中心除了承担以上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还承担了高于自己目标,并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社会义务,时刻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

为了进一步履行好社会责任,中心依据SA8000:2008《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实施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定,编制本报告。本报告内容涉及的时间为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责任范围包括诚信责任、保障监督抽查公正性责任、满足行业和企业发展需求责任等方面。现予发布,欢迎批评和监督。中心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一)社会责任方针及目标

中心制定的社会责任方针是:“科学、准确、公正、优质”。其含义是: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做到方法科学、结果准确、行为公正、服务优质。

中心制定的社会责任目标是:不断完善管理体系,确保持续有效运行;维护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坚定不移地执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以规范的行为、过硬的技术、优质和高效的服务赢得良好的声誉;为员工的安全提供保障;加强仪器设备的更新和新项目的扩项,不断满足行业需求;积极承担监督抽检任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热心公益,为社会公益尽职尽责;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环境保护担起责任。

(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文件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中心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规范,制定了完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各种《作业指导书》等多层次的体系文件。其中,与社会责任密切相关的文件主要包括:《质量手册》中的“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质量目标”、“组织”、“人员”等;《程序文件》中的《工作纪律、职责和责任追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设施和环境条件控制程序》、《纠正、预防、改进和沟通措施控制程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检验程序》、《检验废弃物处理程序》、《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程序》、《微生物实验室环境控制程序》、《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通过这些文件的保障,使本机构在承担政府部门的监督检验及企业的委托检验过程中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三)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和参与方式

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向全社会公布“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和“质量目标”等方式,接受社会各方的评议和监督,确保相关各方的权益。在承担每次监督抽查时,按照法律法规制定《抽查方案》,经政府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切实维护受检企业、政府部门等相关各方的权益。按照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定期给客户发放《征求意见表》,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认真听取客户对结果准确性、行为公正性、工作及时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一)履行诚信责任

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行为规范、商业道德及行业自律要求,遵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规定,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坚持第三方的公正性,独立、公正地对外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不受来自商业、财政等方面的干扰和行政人员的干预;不参与任何有损判断独立性和检测诚信度的活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母体单位、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

中心建立了完整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工作流程严密,岗位职责明确。通过一系列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工作,不断完善自身的运作体系;定期接受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督评审及复查评审。2015年2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专家组对中心进行评审时,一致认为中心组织结构合理,管理体系完善,人员技术能力强,检测设备先进,检验数据准确,行为公正,诚实守信,综合水平优秀。

(二)保障监督抽查公正性责任

2015年,受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心承担了两次有机产品专项监督检验工作。一是在流通领域和电商平台抽取茶叶、粮谷类、水果、蔬菜、食用植物油产品、酒类、乳制品等共200批次有机产品,进行有机标示符合性检验及部分质量安全检测。二是对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地抽检的50批次有机茶产品进行多农残项目的检验。中心在执行这两次监督检验任务时,以对政府、社会和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客观真实,为保障茶行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特别是在对不合格企业的异议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独立性和诚信度,切实维护了抽检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满足行业和企业发展需求责任

中心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立足茶行业,结合企业需求,积极开展检测技术研究,不断提升检验能力,扩大检测领域。2015年,为了满足茶叶行业技术发展需要,中心通过参加国家能力验证,组织实验室间技术比对,开展不确定度、检出限、复现性和回收率评价等一系列技术措施,对近20项新检测方法,以及蒽醌等50余种新检测项目进行了检测技术研究和论证。经国家认可委专家组评审,获得通过。这些工作必将对提升检测质量及效率,更好地服务客户发挥重要作用,也将为茶叶质量安全保障发挥重要作用。

(四)为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责任

认真做好相关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投入大量精力,推进《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5个全国性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会议讨论,几易其稿,目前正在形成第十稿。在整个过程中,中心认真听取各种意见,把好尺度,妥善处理问题。

积极参与行业监管,发挥重要作用。继续承担全国茶叶生产许可技术支持工作。与往年一样,开通热线电话,接受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咨询,解答茶叶生产许可工作和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问题。同时,也为企业解答申办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认真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参谋。多次向有关部门提交《关于稀土问题的汇报》、《关于边销茶问题的建议》、《关于整合制定茶叶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关于茶叶中禁用农药判定及处理意见》等文件。在我们的呼吁和建议下,这几年关于稀土、氟、禁用农药等的判定、处罚和通报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工作日益科学合理。

(五)促进茶产业健康发展责任

积极参与国内重要茶事活动,助推茶产品消费。例如,参与上海国际茶业博览会、北京国际茶业博览会、“百年世博会”、“两岸斗茶”等重要活动,得到了广大同行、企业和消费者的认可和赞赏。

积极参加重要学术报告会,推进茶产业进步。2015年,先后在山西、广西、福建、安徽、北京、上海、贵州、湖南、浙江等地召开的重要茶业论坛上,分别做了关于茶产业品牌建设、生态茶园管理、茶叶生产加工、茶叶健康与安全、茶产业营销模式、质量安全管理、茶叶标准等方面的主题报告。每次报告都站在行业最高端,指导茶产业的健康发展。

积极应对各种质量安全事件,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2015年,中央电视台引发的5.17“茶叶门”事件后,为了减少该事件对茶产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坚守法律底线、坚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中心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自己的观点,让媒体正确引导,让消费者消除担忧;同时协助部分企业应对危机,得到了行业和企业的好评。

认真协助处理茶叶质量争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理化。多次接受各地质监、食药、工商、公安、企业等的请求,参与各种质量问题的处理,使一些产品质量争议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接受各地质检机构的咨询,协助其解决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六)维护消费者权益责任

中心通过热情服务、优质服务、及时服务,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保障。一是认真做好消费者争议商品的公正性检验工作。二是对一些有经济困难的消费者减免检验费。三是给消费者提供大量的技术咨询,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七)保障员工权益责任

中心规范履行用工协议,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合理,包括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人事制度健全。十分重视人才培养工作,积极为员工创造职业培训机会。2015年度,共有30余人次参加了不同形式的培训,包括实验室管理知识、检验检测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等内容。通过这些培训,对促进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帮助员工深入了解业界发展动向,提高从事茶叶质量检测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安全生产责任

中心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专门成立安全组,负责实验室人身、财产安全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易制毒”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定期对所有灭火器、喷淋装置、烟雾报警器、洗眼器、易燃气体检漏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器具进行检查和核实。2015年度,中心组织人员参加了消防安全培训及消防演习,进一步掌握了消防设施的使用和自救方法,保障了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

(九)环境保护责任

中心高度重视检验废弃物的处理,确保符合环保的要求。处置的废弃物包括废液、废气、废渣、废纸、废样、废培养物等。中心与专业的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了《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合同》,确保实验室的废物、废液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对所有微生物废弃物,在处置前全部进行严格灭活,确保完全后才丢弃。这样,既提升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又保护了周围环境。

三、2016年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

1、修改完善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制度。

2、进一步扩大检验业务范围,提升检测技术水平,不断满足企业需求。

3、认真开展茶叶相关技术研究,促进茶产业科技进步。

4、积极参加全国主要茶叶产区的活动,促进茶叶行业健康发展。

5、认真完成全国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制定工作。

6、积极承担茶叶监督抽查工作,同时为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7、一如既往为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司法机关、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

结 语:

2015年已经过去,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牢记作为国家质检中心的神圣使命,担负起监督检验、质量把关、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权益保障等职责,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茶产业和质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地    址: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41号

邮    编:310016

微信号:teatesting

网    址:www.teatesting.com

电    话:0571-86040636

联系人:许 凌

签发人:郑国建 主任

2016年2月15日    

 

(来源: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茶叶行业食品安全综合发展情况

        2月1日,一条来自微信公众号粮策新农业论坛的文章《中国98%的茶都有农药残留:立顿、吴裕泰、张一元、中茶、天福茗茶……全有农药!》的文章,因转发范围广,引来众多消费者关注。有的读者直接致电茶周刊记者,询问消息的可靠性。后经分析得知,该文章所写内容大部分为作者断章取义地从网上摘选文字,拼凑而成,还请消费者理性对待。

        然而,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议题。为了让茶叶消费者了解当下我国茶叶食品质量安全的形势,记者特别联系了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茶叶食品安全分会,详细了解了当前中国茶叶的质量安全态势。作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联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各相关司局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国家茶叶安全协调工作,配合全国茶叶主产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茶叶质量安全监督和风险防控。为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当前我国茶叶质量安全工作,记者就有关方面进行了采访。

 

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迈入新征程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步入新的发展阶段、迈向新的高度。这部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将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发展新格局。2015年12月,农业部批准发布《绿色食品代用茶》(NY/T2140—2015)。2015年至今,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发布三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DB852/002—2014)、(DBS13/002-2015) 、( DBS 34/2607—2016)和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金花茶叶茶》(DB8 45/033—2016)。之前,我国相继出台了三项针对茶叶品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多项新修订和颁布的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不约而同聚焦代用茶产品,对代用茶生产经营领域以标准为手段强化食品安全建设形成有力支撑。同时,也是对我国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规为准则的茶叶行业卫生标准总体框架进行的有效补充。2005年,我国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茶叶中稀土元素残留限量为2.0mg/kg,给茶产业发展带来巨大困扰。对此项指标对大残留限量值的设定和检验方法选择,成为近年来茶叶行业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诉求。2015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污染物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2016年2月召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中,分别针对膳食稀土元素的暴露风险等技术环节进行审议讨论,为围绕标准开展的后续工作奠定技术基础。

从源头抓好安全防控工作

 

 

 

        2015年以来,多个产茶地加大了茶叶食品安全管理的培训力度。针对标准化茶园建设、农业投入品科学选用,茶叶病虫害综合防控等组织开展了多场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据中茶协2015年对全国主要产茶县的调查统计,病虫害防治技术和茶园种植管理是产茶区域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行业龙头企业主动参与区域茶叶食品安全建设的趋势明显加大。大企业主动对茶农和合作社进行培训,根据生产特点定期组织质量安全与绿色防控技术专项讲座,其规模优势与动作用明显。茶园结构与生态建设水平持续优化。

 

 

监管情况整体向好 农药残留依然存在

 

 

        监管情况整体向好,但仍存隐忧。2015年1月—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公布的监督抽检信息中,有15批涉及茶叶及其相关制品共2218份样品,合格率98.9%,发现不合格样品25批次,问题主要集中在污染物铅和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这两类已在茶树上禁用的农药上。同时,各级省、市、自治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批次对辖区内茶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管,除农药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外,在稀土残留、添加剂使用、产品标签等方面也集中暴露出不合规问题。从抽检结果观测,个别农药品种仍存在残留量超标的现象。出现问题的茶叶产品涉及乌龙茶、绿茶、红茶等多个茶类。在出现超标现象的农药品种中,以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两项农药出现问题较为集中。这两项农药的共性是,均为我国明令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品种,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中虽有此农药,却未列出其在茶叶上的限量指标,致使部分生产者未引起足够重视。其污染来源可能是多元的,包括环境残留、漂移污染、误用或违规使用等多种可能。可见,部分区域茶叶生产中对于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仍存漏洞,无论是对茶农在农药选择和安全间隔期方面的技术指导,还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监控,都有需要完善之处。

 

 

产品质量认证发展标准化建设任重道远

 

 

        通过多年的努力与推广,茶叶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方面已初见成效,但其内部发展不均衡问题也慢慢显现。我国无公害茶园面积已超过六成,但有机茶园面积仍不足一成,且所占茶园面积比例增长缓慢。这样的框架之下,很大比例的茶园处在已取得无公害认证但尚未取得有机认证的阶段。对产区和企业而言,有机认证涉及内容多、指标严格,短期内难以大面积普及,需要更为丰富的质量控制认证体系进行有效填充。

 

        另一问题是,长期以来,茶叶领域认证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方面的茶园认证上,加之后期品牌建设中各种商标的申报使用,生产单位的大部分精力均集中于此。中茶协对我国重点产茶县和代表性茶叶企业的调研结果显示,农业生产领域无公害等认证项目的普及率均高于HACCP等工业领域认证。而在工业生产领域,企业则更倾重于具有准入性质的SC(原QS)认证。同样在市场上,消费者也往往更高容易关注到绿色食品、有机茶等认证标识,对于HACCP、ISO等更加倾向于加工领域的质量认证标识既不理解也不关注,如此形势,恐怕很难对企业进行相关认证起到促进作用。

        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对于茶产业工业化转型已提上日程,对于工业生产行为的规范成为企业发展中心的课题,应在业内引起广泛重视。

来源:茶周刊

找到约10条结果 (用时 0.003 秒)
没有匹配的结果
没有匹配的结果
没有匹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