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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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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书:代用茶加工学(全国高等农林院校“十三五”规划教材)

编号:GDZPS8176
书名:《代用茶加工学》(全国高等农林院校“十三五”规划教材)
版别: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者:黄友谊主编  曹藩荣 王坤波 姚燕妮副主编
书号:ISBN 9787109226791
定价:39.00
出版日期:201905
内容简介
本教材综合了当前代用茶开发利用的 新研究成果,按照开发利用现状、植物学特性、类型(品种)与资源、生化成分与保健功能、加工技术的顺序进行介绍,内容较全面,与产业结合紧密,对代用茶资源的开发生产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本书除用于教学外,还可以作为科普读物,也可供植物源新药和保健食品、饮料开发及科研人员参考。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代用茶的来源、分类与展望
第一节 代用茶的来源
一、民族饮品
二、药食同源物品
三、新食品原料
第二节 代用茶分类
一、按植物性状分类
二、按利用部位分类
三、按活性成分含量分类
四、按养生功能分类
五、按产品组成分类
六、按加工方法分类
七、按饮用方式分类
八、按加工深度分类
第三节 发展代用茶的意义与作用
一、促进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
二、满足人们养生保健的需求
三、促进出口创汇
四、促进山区经济的发展
五、促进传统茶业的发展
第四节 代用茶的发展现状与展望
一、代用茶的发展现状
二、代用茶发展的有利条件
三、代用茶的发展前景
第二章 代用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第一节 代用茶资源的基本特性
一、再生性
二、可解体性
三、地域性
四、多样性
五、分散性
六、近缘种化学成分的相似性
七、采收利用的时间性
第二节 代用茶资源的保护
一、代用茶资源的保护目标
二、代用茶资源的保护途径
第三节 代用茶资源的利用
一、代用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二、代用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途径
三、代用茶资源开发利用的步骤与方法
第三章 荷叶茶加工
第一节 荷叶茶发展概述
一、荷叶的利用历史
二、荷叶茶产品的开发现状
三、荷叶茶的发展前景
第二节 莲的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性
一、莲的形态特征
二、莲的生物学特性
第三节 莲的种类与资源
一、莲的种类
二、莲的资源概况
第四节 荷叶茶的生化成分与保健功能
一、荷叶茶的营养成分
二、荷叶茶的功能活性成分
三、荷叶茶的保健功能
四、荷叶茶的安全性
第五节 荷叶茶的加工技术
一、荷叶茶的初加工技术
二、荷叶茶的再加工技术
三、荷叶茶的深加工技术
第四章 杜仲茶加工
第一节 杜仲茶发展概述
一、杜仲的利用历史
二、杜仲的叶与皮具有同等功效
三、杜仲茶产品的开发现状
四、杜仲茶的生产现状
五、杜仲茶的发展前景
第二节 杜仲的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性
一、杜仲的形态特征
二、杜仲的生物学特性
第三节 杜仲的种类与资源
一、杜仲的种类
二、杜仲的资源概况
第四节 杜仲茶的生化成分与保健功能
一、杜仲茶的营养成分
二、杜仲茶的功能活性成分
三、杜仲茶的保健功能
四、杜仲茶的安全性
第五节 杜仲茶的加工技术
一、杜仲茶的初加工技术
二、杜仲茶的再加工技术
三、杜仲茶的深加工技术
第五章 银杏茶加工
第一节 银杏茶发展概述
一、银杏叶的利用历史与现状
二、银杏茶的发展前景
第二节 银杏的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性
一、银杏的形态特征
二、银杏的生物学特性
第三节 银杏的种类与资源
一、银杏的种类
二、银杏的资源概况
第四节 银杏茶的生化成分与保健功能
一、银杏茶的生化成分
二、银杏茶的保健功能
三、银杏茶的安全性
第五节 银杏茶的加工技术
一、银杏茶的初加工技术
二、银杏茶的再加工技术
三、银杏茶的深加工技术
第六章 绞股蓝茶加工
第一节 绞股蓝茶发展概述
一、绞股蓝的利用历史
……
第七章 苦丁茶加工
第八章 甜茶加工
第九章 老鹰茶加工
第十章 竹叶茶加工
第十一章 桑叶茶加工
第十二章 藤茶加工
第十三章 菊花茶加工
第十四章 金银花茶加工
第十五章 玫瑰花茶加工
第十六章 虫茶加工
第十七章 其他代用茶加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6号北京国际茶城三楼西北角F3-19号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发通知:将开展固体饮料、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

  5月20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发通知,河南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明确了整治对象、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治措施及时间安排。

  下附方案全文:

  河南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 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 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 母婴店、销售食品的药品经营单位、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 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2020年7月31日前)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

  1. 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 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 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 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 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1.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 加强抽检监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进行重点检查,并抽取样品,于8月31日前报省局抽检处统一安排检验工作。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总结提升(2020年11月)

  各地要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建档挂号,对问题解决不到位、不彻底或依然存在风险的企业,要采取坚决措施,监督企业彻底整改、消除风险隐患。要切实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督促企业以问题为导向,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同时,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防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辖区内同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与指导,避免出现相同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二)形成整治合力。食品生产、经营、抽检、执法稽查、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突出问题导向,追根溯源,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对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同采取监管措施,涉及多部门的要实施联合惩戒。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认真梳理排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超范围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虚假功能声称等问题。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进货查验,不得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不得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重点加大对母婴店、销售食品的药品经营单位、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方案》中涉及的食品类别以及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打建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既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发现一起重处一起,盯住不放,久久为功,还要固本强基、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制度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同时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各地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以及统计表(见附件)的电子版、纸质版,请于2020年11月25日前报送省局食品生产处(电子邮箱shipinscc@126.com),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局相关处室。

  来源:大河财立方消息

茶与代用茶的区别

在我国茶叶市场上茶叶品种及其花色繁多,它们中有一类是采摘茶树植物的鲜叶为原料,按各茶类加工工艺要求加工而成的毛茶(初制茶)、精制茶(商品荼)、再加工茶(如花茶)、深加工茶(如速溶茶)等茶类均为其茶。还有一类是以采摘非茶树植物的芽叶为原料,按茶叶加工工艺加工而成的代用茶。当前在市场上较为流行的植物代用荼主要育苦丁茶、杜仲茶、柿叶茶、桑叶茶、柳叶茶、榆叶茶、·银杏叶茶、人参叶荼、野菊花茶、野藤茶、菊花茶、甜叶菊茶、胶股兰茶等。

真茶与植物代用茶的主要鉴别:

1.从茶条、茶色、滋味、香气等来鉴别:

真茶茶条紧结,身骨较重,滋味鲜爽甘滑,而代用茶条轻而松,滋味带青草味或异昧。真茶色泽油润,例如绿茶翠绿或灰绿而油润,红茶乌黑油润,乌龙茶砂绿油润,而代用茶枯暗天光泽或碧青或杂乱或失真、不协调的各种色泽。真茶具清香、粟香、甜香、花香、果香等茶香,而代用茶天茶香,一般具有异昧、或青腥昧或带有不正常香味。

2.从叶底上来监别.

首先持样品用沸水冲泡1hJ2次,持叶底展开时滤去荼汤,将叶底用冷水漂在白瓷盘内,然后观察其形态特征来鉴别:凡叶缘锯齿明显,一般为16L32对,锯齿的分布,上半部密而深,下半部稀面琉,近基部渐稀,近柄处平滑无锯齿,锯齿上有腺毛;叶肪呈网状分布,主脉明显,叶背叶脉凸起,主脉明显,并向两侧发出7—10对侧肋,文脉不直射边缘,在至6/3处向上弯,呈弧形,与上方侧脉相连,构成封闭形网状系统;芽叶嫩叶背面有银白色茸毛,每根毛下部呈弯曲状;嫩茎呈圆柱形,叶基部呈三角形考为真茶。而代用茶叶片通常在茎上对生或簇生,酗脉多呈羽毛状直通叶片边缘,叶背无毛或有微毛,叶缘四周布满锯齿或无锯齿。

3.电镜观察:

真茶叶片海绵组织内有草酸钙星状结晶体,叶肉细胞有较粗大的呈星形或树枝形的叶细胞;叶背的茸毛除主脉上有茸毛外,大多基部短,弯曲度大,一般成45度-90度角弯曲。而代用茶叶片海绵组织内无草酸钙结晶体,叶片上的茸毛多呈直立状生长或无茸毛生长。

4.测定其内含物来鉴别:

含有2%—5%的咖啡碱,10%—30%的茶多酚,1%—2%的茶氨酸等三种成分的为其茶:凡咖啡碱含量低于2%或不合咖啡碱、茶多酚、茶氨酸等三种物质的是代用茶。

来源:茶道传媒,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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