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迎来全国第一个保护古桂花树条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有生命的文物,保护古树名木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

根据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全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计508.19万株,分布在乡村的有483.53万株。

近年来,我国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尤其是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保护古树名木列为专门条款,成为国家依法保护古树名木的里程碑。

为引导社会牢固树立生态价值观念,农民日报记者对湖北咸宁市、江苏苏州市吴中区相关立法及公益诉讼案例的采访报道,以期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提升群众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金秋时节,“中国桂花之乡”湖北省咸宁市的大街小巷、城乡公园的桂花集中绽放。记者从咸宁市获悉,全国第一个保护古桂花树的条例——《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于11月1日开始施行。

咸宁市桂花栽培历史悠久,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因桂花而享誉全国,该镇有桂花古树群落9个,百年以上挂牌保护桂花古树1838株。2021年,咸宁市崇阳县也发现野生古桂花树群落。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古桂花树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如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保护投入不足,养护责任和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古桂花树保护常态长效机制亟待健全完善。

2022年6月23日经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7月29日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条例包括总则、认定与养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六条。

条例规定,咸宁古桂花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按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由咸宁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同时,扩大古桂花树资源储备,规定树龄在3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桂花树为古桂花树后续资源,其中,树龄在7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桂花树,参照古桂花树进行保护管理,实行三级保护;树龄在30年以上不满70年的桂花树,由咸宁市政府制定保护办法。


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村民在收获桂花

条例要求,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加强对古桂花树保护情况的检查,进一步明确古桂花树的养护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推动古桂花树保护落地见效。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古桂花树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古桂花树保护。古桂花树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

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按照原地保护原则,明确各项保护措施和规范。规定因保护古桂花树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明确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不得影响古桂花树正常生长。同时,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挖掘提炼古桂花树的历史人文价值,推动古桂花树保护和利用实现双赢。

条例科学设定罚则,切实增强法规实施刚性约束。“实施损害古桂花树行为的,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保护古桂花树严重损害的,每株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桂花树严重损害的,每株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保护古桂花树严重损害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桂花树死亡的,处古桂花树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设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针对未按规定对古桂花树进行日常养护,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桂花树,擅自移动、损毁古桂花树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损害古桂花树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相关政府规章,结合咸宁实际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擅自采伐、非法买卖、非法移植古桂花树等行为,有关法律、法规等已有处罚规定的,条例不作重复规定。造成古桂花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记者 何红卫 乐明凯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