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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2013年中国茶叶种植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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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茶叶总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

农业部发布2013年中国茶叶种植生产情况——

2013全国茶叶生产增产增收

总产值首破1000亿元大关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封槐松

 

    新年伊始,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对2013年茶叶种植及生产情况的统计汇总已经出来。从汇总看,2013年全国茶叶生产继续增产增收,但同时也反映出产行业盲目扩大茶园面积、茶叶平均单产水平下降等一系列问题。小编在昨晚报道之后,将本文刊登,希望为茶界鼓劲,更为茶业敲响警钟。

 

    全国茶叶生产,在取得连续18年增产增收的好成绩基础上,去年在先后遭遇西南地区严重春旱、长江中下游地区严重伏旱的条件下,又继续增产增收,茶园面积和茶叶总产量继续超历史,茶叶总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

 

    (一)茶园面积继续增加。据17个产茶省(区、市)上报汇总,共计茶园面积3869万亩,同比增加253.8万亩。其中采摘面积2917.6万亩,同比增加227.3万亩,增8.4%。

 

    (二)茶叶产量增加。去年干毛茶总产量189万吨,同比增加11.5万吨,增6.5%。其中,除浙江、江苏因灾减产,其他省(区、市)全部增产,增产较多的云南增3.6万吨、四川增2.3万吨、贵州增2.2万吨、湖北增1.5万吨。

 

    (三)茶叶产值增加。干毛茶总产值1106.2亿元,同比增加123.8亿元,增12.6%。其中贵州增加26.1亿元、福建增18.3亿元、四川增15亿元、云南增13.4亿元、河南增12亿元。按茶园面积计算,亩产值2859元,提高141元,增14.4%;按茶园采摘面积计算,亩产值3791元,提高140元,增3.8%。

 

    (四)名优茶和大宗茶双双增加。名优茶产量84.9万吨,增加6.3万吨,增8%;大宗茶产量104万吨,增加5.2万吨,增5.3%。由于中央严令控制公费消费,名优茶价格明显下降,大宗茶价格适度上升,使全国名优茶产值增幅减缓、大宗茶增幅加快。名优茶产值791亿元,增加69.6亿元,增9.6%;大宗茶产值315亿元,增加54.2亿元,增20.7%。名优茶与大宗茶产量占比分别为45%和55%,与上年基本持平。而产值占比,名优茶占71.5%,同比下降1.9%;大宗茶占28.5%,同比上升1.9%。

 

    (五)六大茶类均衡增产。随着市场的变化,绿茶和乌龙茶产量增幅下降,低于整个茶叶总产量平均增幅,黑茶、红茶、白茶和黄茶增幅大幅上升,均高于整个茶叶总产量平均增幅。全国黑茶19.7万吨,增加2.7万吨,增16%;红茶19.8万吨,增加2.4万吨,增14.2%;绿茶124.9万吨,增加6万吨,增5%;乌龙茶22.9万吨,增加0.8万吨,增3.6%;白茶1.1万吨,增加1898吨,增19.8%;黄茶2253吨,增加215吨,增10.5%。

 

    (六)茶叶质量及其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衡量茶叶质量安全水平的无公害茶园面积2462万亩,增加194万亩,增8.6%;有机茶茶园面积228万亩,增加13.8万亩,增6.4%;高产优质的无性系茶树良种面积2031万亩,增加195万亩,增10.6%,占茶园总面积的比重由上年50.7%上升到52.5%。

 

    当前茶叶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茶园面积继续盲目扩大。全国一年增加250多万亩新茶园,为近5年来最多的一年,使未开采茶园达到950多万亩,也是创历史最高水平,按目前采摘面积平均亩产65公斤计算,3年后即年产干毛茶61.8万吨,是去年全国茶叶总产量的1/3,将对整个茶叶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力。二是全国茶叶平均单产水平继续下降。按茶园面积计算,全国平均亩产茶叶48.8公斤,同比下降0.2公斤;按采摘面积计算,全国平均亩产茶叶64.8公斤,在上年下降2.6公斤的基础上,又下降了1.2公斤。形成这两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重规模、轻质量,种扩大面积、轻提高单产和品质。

 

    『专家视点』

    茶产业转型升级刻不容缓

 

    2013年茶叶生产的数据让人一喜一忧。喜的是茶叶生产连续19年增产增收,忧的是这样重规模、轻质量,重扩大面积、轻提高单产和品质的发展模式能持续下去吗?我们可以看到茶叶的“十九连增”根本的是靠不断扩大种植面积来实现的,这背后与“唯GDP主义”一脉相承。在单纯GDP发展难以持续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深化改革、稳增长调结构成为必然,而茶叶生产也概莫能外。

 

    目前茶叶生产的产能过剩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但隐性的过剩更可怕。现在近1000万亩的未开采茶园3年后理论上可以使全国茶叶总产量再增加1/3,这里还没有计算未来几年按照目前趋势将增加的五六百万亩茶园。如果这样预测,巨大产能的释放将对整个茶叶市场形成多大的冲击力是可以想象到的。因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利用产能冲击还未到来的几年时间实现茶叶生产的转型升级。

 

    市场经济一大特征是容易过剩,茶叶生产没能逃脱;但市场经济还有一个要求就是要以市场导向来引导生产。这方面我们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比如,未来要以市场需求和销售能力来引导茶园面积的增速,否则盲目扩产导致闲置,是一种反效益的行为;如果过剩到茶农减收、毁茶,那就更是一场灾难了。再比如,扩大茶叶消费也有很多领域等待我们开拓,对年轻群体的忽视使我们失掉了一个很大的消费群体,也正在失去星巴克们已经很开始布局的市场份额。还有对茶叶深加工的研究、投入从产业角度衡量是不足的,而这些无疑是我们消化可能的“产能堰塞湖”的重要渠道、手段……

 

 

中国茶叶检验发展概述

  

▲安徽黄山茶园

中国是茶叶的故乡,茶资源极为丰富。作为全球最大产茶国家之一,2020年,我国茶叶年产量达298.6万吨;茶叶种植面积已达316.5万公顷,占全球茶叶种植总面积的62.1%。随着市场的逐步扩大,茶叶在生产销售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茶叶检验作为鉴定其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研究它的历史起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概述了我国茶叶检验的发展历程,以期对今后的茶叶检验工作提供借鉴。

01
茶叶检验概况

茶叶检验及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茶叶检验,从茶叶成为商品那时起就已开始。中国茶叶检验,自唐宋至今,手段越来越多,对茶叶的质量要求也是千变万化。

茶叶检验包括物理检验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是指采用物理方法来检测茶叶品质的一种手段,一般包括感官检验、粉末碎茶含量检验、茶叶包装检验、茶叶夹杂物检验等;化学检验主要是茶叶内含成分的检验(水分、灰分、多酚类、咖啡碱、氨基酸、香气等)、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等。

茶叶检验贯穿茶叶的栽种、加工、贸易及科学研究的全过程,是维护茶叶品质和保证茶叶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茶叶生产和贸易中,茶叶检验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根据安全标准推荐的检测方法,按照标准规定的定量限,对茶叶中农残、重金属等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可以规范生产加工中农药的使用;通过感官、理化成分检验能够评定茶叶的优劣,保证茶叶在贸易中的品质,促进国内外良好的贸易关系。

02
中国茶叶检验的平缓发展

1、我国茶叶检验的萌芽时期

在古代,小农经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茶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政府重视茶叶贸易中的假茶问题,对于假茶有明确的律法及处罚。

唐朝建中元年,政府开始对茶叶征税;太和九年始行榷茶制,但私茶盛行对政府的税收造成一定损失,也给榷茶制的施行带来挑战,故政府颁布禁止私茶的律法。宋朝出现了制作及售卖假茶的现象,政府加强对假茶的管制。例如,元丰时期实施水磨茶法;建隆时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中记载了首条针对贩卖假茶的律法,此后政府又颁布打击制造假茶的条例。

2、我国茶叶检验的初步发展时期

假茶的出现与泛滥跟政府政策和商品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明代茶法最重视茶马贸易,对川陕地区的茶叶贩运立法管控极严,造成不同地区茶价悬殊,因此诱发私茶的泛滥;明初所立茶叶律法,大多与打击私茶贩运相关,针对假茶的立法至弘治以后方才出现;弘治时期,朝官上数道奏议,论及禁异省私茶、假茶等事项;嘉靖朝清理茶法,将弘治时期的奏议刊布通行。清朝道光以后,中国与外国建立贸易往来关系,茶叶贸易成为重要的一项,但其可观的利润也促使假茶的肆虐。综上,各朝代针对假茶虽设置了茶叶相关律法,但这些律法零散且不成体系。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不法商贩为扩大利润,大量售卖着色茶、回笼茶和劣质茶叶等掺假茶。英国在18世纪禁止茶叶掺假条例的基础上,于1869年颁布了第一个由议会通过的《食品与饮品掺假法》,中国被迫在与印度等国的竞争中发展茶叶出口检验。1871年,在汉口活动的茶叶六帮自发筹建汉口茶业公所。1890年,张之洞于汉口先行创办茶叶公栈,“既便查色样掺杂之弊”。1896年,户部在以陈炽《振兴商务条陈》的基础上颁行茶照、设立茶政局和茶叶公所。对比中央政府,浙江、福建、台湾等地方政府更有作为,其律令皆侧重处罚力度和没收处理方式,如福州地方政府对贩卖窝屯伪劣茶等行为采取管理惩治行动,“经迭次被获章焚毁从重惩办奸徒,稍知敛迹,南台税厘统局,已出示严禁,如有造作贩卖及窝屯等事,立即照律治罪”。1900年,南台税厘统局发布公告重申禁止伪劣茶,并告知商户严禁制售,同时以奖励形式鼓励民众检举告发制售伪劣茶者。此前茶叶检验仅作为一项茶叶出口的程序存在,且多以有经验的茶师品尝为主,并无详细规定客观的检验方法和标准。直至1905年,清政府颁行《茶叶改良章程》,对茶叶种植与生产的各个程序做出了规定,以保证茶叶的卫生与品质。

从总体趋势来看,这段时期茶叶检验的发展缓慢,仅涉及茶叶掺假问题,而无其他检验标准。

03
中国茶叶检验的曲折发展

1、茶叶检验的快速发展时期

1911年,为推动社会经济复苏与秩序建立,政府开始设置机构并制定标准,对出口茶叶进行检验,有效改善了中国茶叶贸易在国内外市场中的声誉和经济地位。1914年,农商部部长张骞拟定《拟具整理茶叶办法并检查条例呈》和《茶叶检查条例》,奠基了中国茶叶检验制度的基础。1915年浙江温州设立了第一个由茶商自发组织的地方性检验试点——永嘉茶叶检验处,作为中国地方性出口茶叶检验工作的开始。1923年台湾总督府设立茶叶检验所,是中国正式办理茶叶出口检验的标志。

1931年,中央实业部批准了第一个由官方制定并实施的出口茶叶检验条例——《出口茶叶检验规程》,条例中设置了茶叶出口的各项标准及检验程序,其中规定绿茶暂以平水夏茶八号珠为最低标准;红茶暂以湖南次红为最低标准;其他各种茶,香味相当即可。水分以8.5%为合格,灰分以5%~7%为合格。随后,上海、汉口两地商检局相继根据实业部后续发布的《茶叶检验实施细则》实施检验,这标志着全国性茶叶出口检验的开始。1932年茶叶检验标准更加详细,主要对不同茶类的水分做出了不同规定,更加切合实际。1933~1935年间茶叶检验标准大致与1932年类似。1935年实业部公布了《商品检验局茶叶检验施行细则》,扩大了不合格茶叶的范围,对人为因素造成的茶叶品质的破坏进行限制。1936年上海、汉口商检局对茶叶检验标准条例重新厘定。1937年的茶叶检验标准在茶叶品质最低标准、取缔着色茶等方面都进一步完善,颁布了《经济部商品检验局茶叶检验实施细则》和《着色茶叶取缔办法》。至此,茶叶检测体系初具雏形,并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后。

1936年,全国经济委员会召开全国茶叶技术会议,提议实行茶叶产地检验,颁布《实业部茶叶产地检验规程》10条。1937年茶叶产地检验监理处于上海设立,并在浙江、安徽、江西设立产地检验办事处。同年,广州商检局在福州、厦门设立商检处,并在福鼎设立办事处。但由于抗日战争的爆发,茶叶产地检验及出口检验工作受阻,于1938年改由各省办理。

2、茶叶检验的低靡时期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茶叶外销受阻,茶叶检验告停,茶叶产区各自为政,矛盾混乱。抗战结束后,各地商品检验局逐渐恢复,出口检验亦由出口检验局办理;1946年解放战争爆发,茶叶出口萎靡不振。解放后又遭帝国主义封锁,茶叶出口更加困难,夹缝中求生存,茶叶检验发展缓慢。

3、茶叶检验的复苏时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百废待兴。1950年,中央贸易部在北京召开第一届全国商品检政会议,制订了全国统一的出口茶叶检验暂行标准,决定恢复茶叶产地检验,并拟订《茶叶产地检验暂行办法》。由此,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茶叶检验工作开始复苏。1951年,上海商品检验局举办全国茶检业务集训,统一技术人员的评检、检验技术和操作规程。1952年,我国决定禁绝着色茶叶。1954年,中国茶业公司福建省公司和福州商检处厦门联合召开会议,规定红茶、绿茶、乌龙茶以及花茶的出口检验标准。

自1950年制订出口茶叶检验暂行标准以来,外贸部先后于1952、1955、1960年对其进行修订。1955年,将适用茶类删去砖茶,增列花茶类和白茶类。1962年,《输出茶叶检验暂行标准》正式施行,成为建国以来较为全面的一部茶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绿茶、红茶、乌龙茶、花茶的水分、灰分、粉末含量指标及包装要求。1963年外贸部商检局召开茶叶检验工作会议,主要对某些特种化验项目的检验方法进行明确规定。1964年,对外贸易部将乌龙茶、花茶增列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自1950年恢复茶叶产地检验,贸易部商检局发布《茶叶产地检验暂行办法》以来,贸易部商检局在核定实施产地检验的地区分别设立工作站。如上海商检局先后在浙江、安徽、福建等主要产茶省分别设立工作站、驻厂小组和驻厂员;汉口商检局在江西、湖南、湖北等省份设立工作站或驻厂检验小组。此时,产地检验工作主要由商检局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项目以输出检验规定为准,但茶叶粉末、水分两项比原标准提高10%。1958年,对外贸易部将茶叶产地检验工作移交给各省茶叶公司和各地茶厂自行办理,部分商品检验局将出口茶叶原始检验工作移交给口岸公司办理。

建国后,茶叶检验工作总体发展平稳。

04
中国茶叶检验的蓬勃发展

1、茶叶检验相关机构及政策的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茶叶检验工作围绕商业部杭州茶叶加工研究所(现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地方商检局等机构展开。1980年,出口茶叶原始检验工作再次改由各口岸商检局自行办理。1981年对外贸易部和国家商检总局下达《部暂行标准——茶叶》(WMB48—81)及《出口茶叶取样、检验皙行技术规程》,对出口茶的茶类、等级划分、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均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国家商检总局下达《出口茶叶检验工作试行细则》,加强茶检工作的科学管理。自此,各地在国家商检总局的领导下对出口茶叶展开了有条不紊的检验工作,为完善我国茶叶检验体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全国茶叶检验工作的开展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提高其约束性、操作性和公认性,对外贸易部和国家商检局在1987年至1990年组织召开多次全国茶检工作会议及专家座谈会,对出口茶叶感官审评评分方法标准及《部暂行标准—茶叶》执行情况、卫生注册等问题进行讨论。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志着我国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茶叶检验同样受此法律的管理,成为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1988年,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现更名为国家茶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隶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成立,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的唯一法定的国家茶叶检验机构,并于1998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能出具得到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成员国相关机构承认的检验报告。

1998年,中国商品检验局、中国卫生检疫局、中国动植物检疫局三个机构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筹并细化各项茶叶进出口检验工作。次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召开全国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会议,对进出口茶叶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茶叶残留物质检验监管计划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2000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监管司召开出口茶叶农残检测工作专家组会议,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茶叶卫生检验监督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文件。

21世纪初期,茶叶产地检验及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和机构进一步完善。2001年,农业部正式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并于2002年和2003年相继颁布了“无公害茶叶”和“有机茶”的农业行业标准及检验要求。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于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次年起施行。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糖果制品、茶叶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起对茶叶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逐年完善细则内容,提高各地茶叶在国内外茶叶市场中的门槛。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对出口茶叶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茶叶的原料必须直接来自于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对输入欧盟、日本的茶叶自2006年起生效,对其他出口茶叶自2008年起生效。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详细规定了26项茶叶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2012年,浙江、湖南、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发布《进出口茶叶检验规程》,规定进出口茶叶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及处置,并沿用至今。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不再保留国家质检总局,茶叶检验工作自此明确划分为以下三块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承担茶叶抽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等工作;海关总署主要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等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茶叶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2021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茶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十四五”时期,将通过六大举措力促茶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包括强化引导、监管服务,严格市场准入等措施。

综上,中国茶叶检验已建成全方位、全覆盖、全参与的机构及政策体系,对中国茶叶内外贸易蓬勃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2、茶叶理化检验指标及方法的更新

茶叶理化指标检测手段在科学方法的指引下不断更新。从国家标准层面演变,1983年,上海进出口商业检验局、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商业部杭州茶叶加工研究所研究联合制定13项茶叶理化检测方法标准,于1987年开始实施。该标准主要包括茶叶取样、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水分、水浸出物、总灰分、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水不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粗纤维、粉末和碎茶含量、咖啡碱、茶多酚、游离氨基酸总量等测定。其中理化成分的测定方法随着研究的深入快速更新,例如水分的测定方法在1983年仅规定一种测定方法,即103℃±2℃恒重法(仲裁法);2002年,国家标准《茶水分测定》更新,将茶叶烘干时间由6h改为4h;2013年,在2002年的基础上增加了120℃烘干法(快速法)作为茶叶中水分测定的第二种方法。2016年,《茶水分测定》并入GB500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规定茶叶中水分测定的方法有四种,分别为直接干燥法、减压干燥法、蒸馏法和卡尔·费休法。1987年,茶叶中咖啡碱、茶多酚、游离氨基酸等理化成分测定标准首次发布。其中,咖啡碱的测定方法在2002年修订,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随后在2013年完善,拓宽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茶多酚的测定方法标准先后在2002年、2008年、2018年修订,其中2008年修订变化最大,将茶多酚总量的测定方法由酒石酸亚铁法修改为福林酚比色法,增加了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儿茶素含量的方法。茶叶中氨基酸的测定标准自1987年游离氨基酸总量的测定方法发布,曾先后在2002年、2013年对其标准格式及内容加以完善。

商检出口标准的变化,1986年,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出口茶叶抽样、粉末、碎茶含量等11项进出口茶叶理化检验方法标准,于1987年开始实施。其中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茶叶包装检验和茶叶重量鉴定等标准现行有效,水分、总灰分、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等相关标准于2017年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替代。

为满足国内外茶叶市场的发展需求和食品质量与安全的高标准,茶叶中多酚类物质、氨基酸类物质组分分析的测定方法应运而生。目前常用的检测咖啡碱、茶多酚、儿茶素和游离氨基酸的方法如下:咖啡碱的测定方法主要包括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分光光度法、近红外光谱法、波层扫描法等;茶多酚的测定方法包括分光光度法、电化学分析法、光谱分析法、质谱法、色谱分析法等;儿茶素的测定方法主要有高效液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游离氨基酸总量的测定方法主要有茚三酮比色法,测定氨基酸组分的方法有柱后衍生离子交换色谱法、柱前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ACCQTag法、毛细管电泳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液相色谱-蒸发光散射检测器法等。

总体而言,茶叶中理化指标的检测方法不断完善,并朝着更准确、快速、高效、简便的方向发展。

3、茶叶检验标准的健全(包括判定标准和方法标准)

1979年,中央卫生部下达全国食品卫生科研规划增加茶叶卫生标准制定研究项目的任务,至此开启新中国后茶叶卫生标准的建设。1981年制定GHn144—1981《绿茶、红茶卫生标准》,经修订于1988年发布GB9679—1988《茶叶卫生标准》。此次修订取消了重金属砷的检测项目,将其并入GB9674—1988《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标准。1988年,我国率先提出以茶汤中残留量作为“有效风险量”的概念,于2016年在第48届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会议上获得通过。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农药残留是茶叶质量安全中最受关注的检测项目,其次是重金属。早在1972年,政府即下令禁止茶园使用六六六、滴滴涕;1984年,我国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六六六、滴滴涕,开启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禁用。90年代,我国规定在茶树上禁止使用的农药达20多种。至2020年,我国禁止在茶树中使用的农药和化学品多达59种。加入WTO后,我国对茶叶中农药检测要求不断提高,2005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中涉及茶叶的农残限量仅9项,经2012年、2014年、2016年、2019年、2021年五次修订,最新版GB2763—2021涉及茶叶的农残种类高达106种。目前,我国农残限量标准已领先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我国茶叶农残检测技术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采用薄层层析法分析亚胺硫磷、乐果等有机磷农药。上世纪80年代,气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法是农残分析的主流技术,主要用于检测茶园中广泛使用的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自进入21世纪以来,色谱-质谱串联技术成为茶叶农药残留监测、残留行为与风险评估研究的主要手段。现阶段,茶叶农残检测技术相对完善,针对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的GB23200.113—2018提供了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残的检测方法,而GB23200.13—2016和GB23200.121—2021都采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在茶叶中448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基础上再次补充,且共同适用。目前,茶叶中农残速测技术主要包括ELISA法、基于量子点横向流动免疫分析法、离子迁移谱法、表面增强拉曼光谱法。

2005年,随着GB9679—1988《茶叶卫生标准》的废止,茶叶重金属指标并入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标准取消了对铜含量的要求,并对重金属铅的指标进行适当放宽,新增了稀土限量指标。其后又在2017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取消了茶叶中稀土的限量指标。目前涉及到茶叶重金属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主要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业部标准NY659—2003《茶叶中铬、镉、汞、砷及氯化物限量》及NY/T288—2018《绿色食品茶叶》,涉及的重金属限量分别为铅5.0mg/kg、铬5.0mg/kg、镉1.0mg/kg、汞0.3mg/kg、砷2.0mg/kg。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于1985年首发,经1996年和2003年两次修订,规定茶叶中砷、铅、铜的测定方法参照食品中的测定方法进行。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进出口行业标准《进出口茶叶中铅、砷、镉、铜、铁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规定了茶叶中以上重金属含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测定方法,该标准于2017年并入GB5009.2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规定了食品中多元素测定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OES)。201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T30376—2013《茶叶中铁、锰、铜、锌、钙、镁、钾、钠、磷、硫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该标准规定了运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测定茶叶中铁、锰、铜等10种重金属的含量。目前,比较常用的重金属前处理法是微波消解法,也有研究采用酸提取法、悬浮液直接进样法、超声辅助液相微萃取法等。重金属的检测方式主要有原子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液相色谱法、电化学法、试纸法、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术和激光诱导击穿光谱技术等。

在茶叶安全监督管理中,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添加和使用不当受到高度重视。在2001年农业标准NY5017—2001《无公害食品茶叶》中规定,各类无公害茶叶不得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和香味物质。按照GB275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茶叶生产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因此,使用铅铬绿、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亮蓝等着色剂或其他工业染料等加工茶叶均属违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茶叶监督抽检检验细则中对茶叶中的外加色素(着色剂)的检测方法采用GB5009.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目前,检测茶叶中添加剂的方法主要是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工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样品的前处理,即合成着色剂的提取、净化,二是上机分析和测定。

与食品添加剂相同,20世纪80年代对茶叶中微生物的检验大多参考食品检测标准,如GB/T4789.2—19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计数》、GB/T4789.3—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杆菌测定》和GB/T5009.1—1996《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2001年,农业部发布NY/T456—2001《茉莉花茶》,规定茉莉花茶中大肠杆菌菌群数不得超过500MPN/100g(mL)。2004年农业部发布标准NY5244—2004《无公害食品茶叶》,规定茶叶中检测的大肠杆菌菌群数不得超过300MPN/100g(mL)。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T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规定茶叶中检测的大肠杆菌菌群数不得超过300MPN/100g(mL),同时要求不得检测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而对于黑茶品质特征形成具有重要作用的有益菌落,如茯砖中的冠突散囊菌,也有相关标准规定其最低含量。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T9833.3—2013《紧压茶第3部分:茯砖茶》,要求茯砖中检测出的冠突散囊菌含量不得低于20×104CFU/g。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涉及微生物的指标主要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致病菌等,对于不同食品其指标限量值不同。国家标准中检测茶叶微生物的方法主要有GB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等。

总体来说,我国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由一开始的单项检测逐步向高通量分析方向发展,茶叶农药残留检测指标向多农残、高效率的方向不断完善;我国重金属检测起步较晚,目前的检测还比较依赖高精密仪器,未来应该考虑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式。另外,微生物检测项目和方法逐步增加,同时对有益和有害菌落的含量分别进行了限制,未来需从增菌培养、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持续加强对食品的微生物检验。

05
展望

茶叶检验旨在更好地发展生产和促进贸易,它对鉴定茶叶品质好坏和提高茶叶品质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国的茶叶检验在发展过程中,从早期的零散、无体系发展到如今的较为完善的茶叶检验体系。今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茶叶的检验手段必将更为简便易行、先进可靠,向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不断迈进。

作者简介:

安琪

安徽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茶叶审评与品质调控,先后以第一作者和共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7篇,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绿茶新鲜度的风味感官表征及化学基础研究)以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导师简介:

戴前颖

安徽农业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一级评茶师,考评员,安徽茶产业体系专家,主要从事茶叶感官审评与品质调控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主持了国家基金2项、安徽省重大攻关项目1项、安徽省重点研发项目1项、安徽省质量工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项目1项、安徽省质量工程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项目1项,主持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2项;参与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项、973项目、星火计划项目等,参与制定了国家标准2项,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申请专利并获授权4项。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茶叶加工》杂志,2022年第2期文章《中国茶叶检验发展概述》,页码:56-62,作者:安琪,张莹,肖明霁,邱桐,陈颖琦,张沥元,王悦悦,戴前颖*。

来源:中国茶叶加工,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茶资讯】中国茶叶行业食品安全报告

 2017年,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继续稳中向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重大部署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持续加强监管要求力度;我国食品行业各相关领域也积极配合,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管控,努力保证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可知:2017年,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生物毒素污染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微生物污染问题仍较普遍;违规使用添加剂、非法添加仍是顽疾,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等问题仍然多发易发,反映出部分企业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同时,网络上各种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传言、谣言屡见不鲜,这不仅对行业、企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断考验着消费者的心理承受力和辨别力。


一、全年茶叶质量安全形势

(一)总体情况

茶叶作为中国特有的食品饮料,其产量和消费饮用量均位居世界之首。2017年,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行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下,我国茶叶行业食品安全意识提升明显,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显著增强,茶叶产品质量稳步提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安全抽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茶叶及相关制品共开展34495批次监督抽检,抽检合格率为99.4%(图1,表1)

自2017年9月17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正式执行,取消了包括茶叶在内的植物性食品稀土限量标准,困扰茶叶产品以及全行业多年的稀土限量之争就此画上句号。然而,茶叶质量安全防控压力却并未因此而减轻,汇总多方权威检测结果,茶叶质量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农药残留、外源色素添加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老问题、难点问题依旧突出棘手。

(二)茶叶质量安全重点问题解析

1. 茶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不合格

2017年,根据各地茶叶质量抽检信息显示,多家茶叶生产企业存在绿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不合格问题。具体涉及:净含量字符高度和最小字符高度不合格;未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产品名称未标明加工工艺;电话号码标注错误;未标注产品属性;执行标准过期;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手写版补充;未标明加工工艺;标准标注错误;产地标注不规范;未标示配料表;未标注质量等级或等级虚标。该类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我国西部绿茶产区省份,中、东部及沿海各省极少出现。同时,大中型企业较少出现该类问题,小微型企业较为集中。

2. 农药残留超标。

(1)三氯杀螨醇

三氯杀螨醇是高效的有机氯杀螨剂,上世纪后期曾在我国茶叶生产中推广应用过。三氯杀螨醇作为低毒农药,对人、畜等有低等毒性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三氯杀螨醇的ADI为0.002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0.2mg/kg。目前,我国茶叶中三氯杀螨醇残留超标情况较多,且通过媒体的报道引发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问题较为集中的省、市、区有浙江、苏州、福建、广东、江西、山东、安徽。


(2)氰戊菊酯

氰戊菊酯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是目前拟除虫菊酯农药用量最大、经常检出超标和超标情况较为严重的一类。氰戊菊酯属中等毒性杀虫剂,是目前拟除虫菊酯农药中毒性相对较高的,虽然毒性不大,但是大量广泛使用不免产生残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威胁环境安全。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氰戊菊酯的ADI为0.02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0.1mg/kg。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主要原因是源头污染带入、生产过程带入和标准法规误读(2017年6月18日之前):

氰戊菊酯残留抽检超标情况较多,且通过媒体的报道引发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重庆、湖北。


(3)灭多威

灭多威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为高毒农药。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灭多威的ADI为0.02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调整为为0.2mg/kg(之前为3mg/kg)。灭多威残留超标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山东、四川、浙江、江苏。


(4)草甘膦

草甘膦是一种有机磷类灭生性的除草剂,是目前我国发展最快,产量最高的除草剂,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草甘膦的ADI为1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1mg/kg。草甘膦残留抽检超标情况较多,且检出值偏高,媒体关于草甘膦是否致癌的报道虽无定论,但引发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湖南、陕西、安徽、四川、湖北、浙江。


(5)联苯菊酯

联苯菊酯是一种新型的人工合成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被广泛用于防治植物害虫及某些害螨,是茶园中较为常用的农药,多用于防治茶尺蠖、茶蚜、黑刺粉虱、小绿叶蝉、茶叶象甲、茶叶螨类等茶树害虫。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草甘膦的ADI为0.01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5mg/kg。联苯菊酯残留超标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重庆、安徽、浙江。


(6)乙酰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又名高灭磷,是一种高效低毒广谱性有机磷杀虫剂,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乙酰甲胺磷的ADI为0.03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0.1mg/kg。


(7)氯氰菊酯

氯氰菊酯为有机氯杀虫剂,是目前使用量最大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之一。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氯氰菊酯的ADI为0.02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20mg/kg。


(8)溴氰菊酯

溴氰菊酯是人工合成拟除虫菊醋杀虫剂中杀虫毒力最大的一个品种,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溴氰菊酯的ADI为0.01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10mg/kg。


(9)氟氯氰菊酯

氟氯氰菊酯属含氟高效广谱性拟除虫菊酷类杀虫剂,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氟氯氰菊酯的ADI为0.04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1mg/kg。


(10)三唑磷

三唑磷是一种广谱性的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低毒、高效、广谱的特点, 三唑磷属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为高毒农药,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三唑磷的ADI为0.001mg/kg bw,未规定茶叶中的残留限量。


(11)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柠檬黄属食品添加剂,为食用合成色素(着色剂),为橙黄色粉末,允许在食品中按规定添加量使用。可用于汽水、果汁、酒类及各种食用香精的着色。柠檬黄被公认为低毒性的合成色素,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柠檬黄在茶叶中不得使用。被检出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带入和食品掺杂使假:①生产过程带入,外部、蓄意:生产中存在生产者为了人为改变茶叶产品品质非法使用柠檬黄和企业毛茶原料收购把控不严、出厂检验不严格的情况。②食品掺杂使假,外部、蓄意:流通环节为了改变茶叶品质进行二次加工中使用柠檬黄,多出现于陈茶、散茶。


(12)食品添加剂——亮蓝

亮蓝属食品添加剂,为食用合成色素(着色剂),广泛应用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领域中。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亮蓝在茶叶中不得使用。其被检出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带入和食品掺杂使假:①生产过程带入,外部、蓄意:生产中存在生产者为了人为改变茶叶产品品质非法使用亮蓝和企业毛茶原料收购把控不严、出厂检验不严格的情况。②食品掺杂使假,外部、蓄意:流通环节为了改变茶叶品质进行二次加工中使用亮蓝,多出现于陈茶、散茶。


(13)污染物——铅

铅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元素,是一种重要的神经毒和环境毒。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其限量指标为5.0mg/kg。铅元素主要是通过茶园管理和种植环节进入茶叶中,铅超标意味着茶园环境不适宜茶树的生长,直接影响茶农种植和生产,此外,企业的包装及加工设备也是形成铅含量超标的因素之一。

(三)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与风险防控措施

1. 组织开展茶叶安全生产专项飞行检查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茶叶安全生产专项飞行检查工作,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也应邀参与了相关工作。本次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浙江、福建、江西、山东等茶叶主产区生产企业的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8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汇总检查结果出现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仓储管理、检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追溯、产品留样、车间设计与布局、产品召回管理、采购进货查验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

2. 开展茶叶风险排查及监管措施专项课题研究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四个最严”要求,了解当前我国茶叶种植和生产中农药管理及使用情况,掌握全国各茶叶主产区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产品实际生产销售和茶叶质量安全管控情况,调查茶叶产品涉及超标禁限用农药品种基本情况,查找茶叶农药残留风险成因,研究茶叶农残超标问题治理方法和茶叶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全面树立掌握全国茶叶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产品储运、市场销售等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存在问题和潜在风险,向政府部门、主体生产企业、行业、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出茶叶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体系建设建议。2017年,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指派名茶专业委员会承接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茶叶风险排查及监管措施研究”课题。


二、政策法规标准年度动态

政策法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

2017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首次专门对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监管提出相关目标和要求。明确要求茶叶生产企业应切实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严把原料进厂关安全关,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相关规定;严格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茶叶;严格规范标签标识,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茶叶;不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不准虚假标注茶叶原料种植地区或类似表述;不准虚假标注手工制作、野生、贮存年份或类似表述。同时应强化出厂检验,严把产品出厂关;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实现全程追溯。

同时,文中特别提出“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茶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正确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明确要求“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要重视开展茶叶安全风险特别是农药残留问题排查和监管措施研究,重点引导和规范茶叶种植环节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定茶叶行业诚信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实施以来,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文件专门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内容主要涉及许可审批(具体包括: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问题)。许可审查有关问题(具体包括:关于外设仓库的监管问题;关于许可分类目录有关问题)。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具体包括:关于生产许可证书上是否载明执行标准问题;关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有关问题;关于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关于“QS”及“XK”编号证书更换“SC”编号证书有关问题;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问题;关于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报告有关问题)。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并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命名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发布《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通知》(食安办〔2017〕21号),公布命名了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工作于2014年正式启动。三年来,全国已有67个城市分三批参加了创建试点工作。按照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食安办〔2016〕18号)有关规定,第一批试点城市经过近三年的创建,通过了省级层面初评推荐和国家层面公示评议,具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资格。


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现命名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张家口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共15个城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5. 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近年来,受综合环境和多方因素影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面临外需不足,汇率波动,原料价格、劳动力成本上升和融资等困难,出口下滑。

一方面我国消费者大量赴国外消费,抢购马桶盖、大米等产品,但实际上很多产品都为“中国制造”;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不知道去哪购买与出口同样品质的产品。2014年,根据要求要促进出口企业在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平,即“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按照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努力提高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质检总局、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工作“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方针,积极组织调研,研究落实方案,率先在供港食品企业领域开展“三同”试点。

2017年, “三同”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国家计划和规划(具体附后),“三同”工程已上升为国家工程。

2017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继续加大“三同”工程推进力度:

一是继续组织直属检验检疫局实施以“认证+”为核心的出口食品企业逐一帮扶行动计划。帮扶出口食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利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围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实现保持出口稳定和成功内销转型。

二是完善升级“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上线企业和产品种类较快增长。引导和发挥企业、商务平台在“三同”宣传、市场对接的主体作用。

三是组织开展“三同”进万家活动,例如进校园、进社区、进商超等,促进供需对接,提升社会公众对“三同”的认知度,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

四是加强认证监管,同时加大对HACCP、GAP认证机构的指导力度,加强认证评价支撑作用,保障“三同”产品质量和公信力

五是深化部门协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三同”工程,完善发展环境。

标准动态

目前,我国与茶叶及相关制品有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有12项,内容具体涉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标签、卫生规范、检测方法等,是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重要依据(表2)。

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两项标准经修订正式执行。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

标准于2017年6月18日正式执行,经修订后,在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制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提升,共计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对于茶叶而言,标准具体规定了48项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较前一版新增加了20项,包括三氯杀螨醇在内的曾禁用农药。此外,灭多威的限量要求愈加严格,由之前的3mg/kg修订至现在的0.2mg/kg(表3)。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此项标准于2017年9月17日起正式开始执行,新修订的标准取消了包括茶叶在内的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之前的标准中明确规定茶叶稀土元素(16种稀土元素氧化物总量)的限量标准为2.0mg/kg,然而此限量并不符合行业生产实际,茶叶稀土含量超标事件的屡次曝光, 使茶叶生产者和消费者们备受煎熬。 茶叶稀土限量标准的取消将直接受益于乌龙茶、黑茶和普洱茶等多茶类板块企业。目前,此项标准中与茶叶有关的污染物限量指标为铅元素(限量指标为5.0mg/kg)


三、年度茶叶质量安全热点事件

(一)“喝茶能防癌还是致癌”文章质疑普洱茶安全性

2017年8月,一篇“喝茶能防癌还是致癌”的文章再次引发公众关注。文章认为,普洱茶中含有各种霉菌,包括人体致癌物——黄曲霉毒素。随后,多位业内专家针对该事件予以辟谣。

事实上,有关普洱茶致癌的新闻在2012年便引发激烈争辩,这次又引发公众新一轮担忧。此事件还被相关研究机构列为“2017年十大食品安全问题”之首。文章将矛头直指普洱茶产品质量安全,一经登出立即引起行业内外高度关注和消费恐慌,严重干扰影响了茶叶市场秩序,导致茶叶产品质量安全形象遭受严重损失。普洱茶是主产于我国云南西双版纳、临沧、普洱等地区的代表性茶叶品类,也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重要的出口商品。

2016年,我国普洱茶的总产量达到16万吨,除国内市场外主要销往马来西亚、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地区。我国科学家自上个世纪末即已开展了普洱茶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研究,截至目前,尚无任何研究报告或相关证据显示,饮用普洱茶会导致黄曲霉毒素慢性中毒及其它相关危害

经研究发现,普洱茶在“渥堆”和“陈化”等加工贮藏过程之中确有微生物参与,具体包括:黑曲霉、青霉、酵母菌、根霉、乳酸菌等,但上述菌种均属世界公认的安全工业用微生物,已广泛用于其他食品发酵工程。

另据相关科研成果显示,普洱茶生产只要符合相关加工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茶叶在未受外源黄曲霉污染的情况下并不会有黄曲霉生长,更不会产生黄曲霉毒素。黄曲霉繁殖生长需要一定的温湿度条件,正常的生产和贮藏条件下普洱茶并不会感染黄曲霉

文中提到的“普洱茶和其他茶的制作工艺不同,属于后发酵茶,传统的做法是把毛茶堆在厂房里,喷上水,任其自然发酵”实为我国普洱茶熟茶(黑茶)传统加工工艺中的“渥堆”工序,具体是指在一定温、湿度条件下,通过茶叶堆积促使其内含物质缓慢变化的工程。黑茶制作技艺已被列入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茶叶规范化生产中对于“渥堆”工序的环境条件、操作技术环节均有要求,不存在卫生环境方面的隐患,更不会随便滋生或被污染有毒真菌。

文中提到“2010年,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人员抽查了广州市场上的70份普洱茶样品,发现全都能检测出黄曲霉素,其中有8份黄曲霉素的含量超出了中国谷物标准规定的黄曲霉素限值(5微克/千克)。”等内容,实际是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解湿仓储存普洱茶中真菌毒素污染情况而进行的检测。文中其余几处引证,出处不详,不具有参考价值

同时,根据相关内容描述,文中所提到普洱茶很可能为“湿仓”产品,“湿仓”是指在仓库内采取人工加水的方法使普洱茶相对湿度大于80%的储存方式。根据国家标准《茶叶贮存》(GB/T30375)规定普洱茶贮存宜控制相对湿度在70%以下,这就明确说明湿仓条件并不符合普洱茶相关标准,属非合格贮藏茶叶产品,其质量安全情况无法代表合格的普洱茶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此,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发表公开意见进行说明并将相关意见第一时间反馈至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等相关单位。

(二)部分媒体茶叶质量安全不实信息

 2017年,有媒体以《中国98%的茶都有农药残留:立顿、吴裕泰、张一元、中茶、天福茗茶……全有农药!》为题,发布涉及茶叶质量安全的信息。

经核实研究,此条信息中内容为2012年有关组织单方面报告中内容的片面摘录,时隔五年,无法代表现今我国茶叶行业整体质量安全建设情况,不具时效性。信息中所引用的报告内容,采样方式、检测方法、结果评估均存在较大分歧,概念混淆,不具有说明性,亦不能代表2012年茶叶行业食品安全建设水平。为此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发表公开意见进行说明,避免社会恐慌。


四、茶叶质量安全发展形势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我们必须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以问题为导向的治理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新要求作为奋斗目标,围绕量大面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重点领域,有力推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社会共治。

2017年,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抽检合格率为97.6%%,较2016年上升0.8个百分点持平,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的总水平已由2006年的77.9%上升到2017年的97.6%,提高了19.7%,且自2010年以来,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一直稳定保持在95.0%以上。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合格率更是稳居99%以上

现阶段,包括茶叶及相关制品在内的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出现的主要风险是长期以来粗放型的农业生产与工业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引发的多种矛盾产生的长期累积。

从源头上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因素最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土壤污染,二是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过量施用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在于:一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微生物污染;三是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四是重金属等污染;五是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六是生物毒素污染

目前,中央已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健康中国”与“食品安全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已基本完成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有效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已成为新时代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食品安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以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各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力合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社会共治已在法律上确立为食品安全风险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管“一条腿走路”的单中心模式正在逐步改变,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格局正在形成。


茶叶质量安全之路虽任重道远,但已扬帆起航!

内容转载自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有所删改

由北京茶叶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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