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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茶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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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最新版)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十七号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规范古茶树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古茶树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对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

第五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相关具体工作,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古茶树。

第六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古茶树的保护意识。

每年5月21日为古茶树保护宣传日。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占或者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古茶树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普查方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古茶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资源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古茶树调查、登记的标准和程序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古茶树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报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对零星分布的古茶树,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第十二条古茶树权属明确的,由所有权人承担具体养护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养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养护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制定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鼓励和引导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按照保护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合理采摘。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害生物、土壤、气象等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情况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环境。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古茶树区域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维护原有地形地貌和生物物种。

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保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维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第十六条省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繁育基地、基因库,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研究利用,培育新优茶树品种。

第十七条禁止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三)探矿、采矿;

(四)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

(二)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

(三)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使用危害古茶树的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

(四)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堆放废渣;

(六)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移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二十一条古茶树死亡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确定,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引导行政区域内的茶叶企业和茶叶专业合作组织等规范运作,推动古茶树茶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鼓励和支持创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挖掘古茶树文化、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根据古茶树所在地的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设、研学旅行等,统筹规划利用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古茶树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古茶树信息公开,支持开展古茶树产品追溯。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古茶树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古茶树损害的,责令聘请专业人员对受损害树体实施救治,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可以并处恢复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可以并处恢复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古茶树损害的,可以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的,由县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恢复保护标志或者挂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树龄百年以上野生和栽培型茶树纳入保护

云南省是世界茶树起源地和种质资源多样性中心。近年来,随着古树茶价值的不断提升,古茶树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古茶树正常生长和古茶园生态系统。

为引导公众提升保护古茶树意识,压实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护古茶树资源的责任,规范古茶树资源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从源头上保护和提升古树茶品质,助推云南茶产业提质增效,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云南将用法治方式为古茶树资源保护“保驾护航”。

多方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据已完成的两轮古茶树资源调查显示,云南有集中连片分布的古茶树面积约67万亩、2000万余株,分布于11个州(市)61个县(市、区)。

“这些野生茶树群落、野生茶树以及古茶园、古茶树不仅是茶树原产地、茶树驯化和规模化种植发源地的‘活化石’,也是未来茶叶发展的重要种质资源库,是极为珍贵、独特的生物资源和茶文化资源。”云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谢晖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谢晖介绍说,2019年以来,云南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开展了古茶树产区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古茶山、古茶树周边环境治理,冰岛老寨古茶园居民搬迁和生态修复,古茶园病虫害绿色防治等工作,试点推进古茶园及周边村庄的生态景观整治。同时,还开展了种茶毁林专项整治,依法收回被侵占林地,开展植被恢复。

截至2022年底,云南现有茶园面积740万亩,约占全国茶园面积的15%;全省干毛茶产量51.5万吨,约占全国干毛茶产量的16%;全省茶叶全产业链产值超过千亿元,茶叶种植面积、产量全国第一。

“但不容忽视的是,有的地方还存在古茶树管护不到位、采摘过度等问题,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以立法形式保护云南省珍贵的古茶树资源十分必要。”谢晖表示,为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多次到省内外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并向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茶企茶农,以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充分听取有关古茶树保护的意见建议。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完善,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一审后,于2022年11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立足“小切口、特色化”的定位,不分章节,共30条。《条例》明确将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纳入保护范围,并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对加强规划、编制保护专项规划、资源调查登记、保护范围划定、保护标志设置、动态监测、生态修复、种质资源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乱象规定六种禁止性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市场追捧、资本逐利,过度采摘、粗放管理等现象普遍存在,甚至还有少数茶农使用化肥农药,野生茶树被非法移植,古茶树资源遭到破坏。对此,《条例》明确了六种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使用危害古茶树的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堆放废渣;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探矿、采矿,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在保护古茶树种质资源方面,《条例》禁止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同时,《条例》强调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以立法形式推动全省重视和加强古茶树保护,统筹做好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茶旅游已成为各界共识。”云南省法学会兼职副会长、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佴澎表示,该《条例》出台充分体现了云南省委省政府对古茶树资源重要性的高度重视,是社会各界对古茶树资源保护认知水平的升华,《条例》的实施,不仅为云茶产业,更是为整个人类茶产业打下了基础,云南作为古茶树资源最丰富的地区,这样的种质基因不仅是云南的,更是中国的,是世界的,保存好这样的基因库必将为人类的茶产业提供源源不断的种源保障。

各负其责共同保护古茶树

为避免“涸泽而渔、焚林而猎”,《条例》聚焦古茶树资源面临的现实问题,明确了云南省古茶树保护对象,各级各部门的保护职责,以及古茶树传承发展的相关要求,对云南省保护古茶树资源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早在10年前,云南省部分州(市)就开始了立法保护古茶树资源的步伐。2011年8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次年,与之相配套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古茶树资源保护体系,为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茶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2017年12月,《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了古茶树资源保护有法可依,为临沧古茶树资源的保护、持续发展和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2018年7月,《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施行,其实施细则于今年1月出台,划定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的保护范围,进一步规范古茶树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

“有了全省统一的古茶树资源保护法规,可有效避免各地保护标准不一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一部《条例》从出台到落实落地,从有法可依到知法守法,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谢晖说。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丁鲲表示,作为古茶树保护管理的主责部门,《条例》正式实施后,省林草局将重点开展四项工作,即全面开展执法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古茶树分布州市林草部门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加快制定《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优先制定古茶树调查登记的标准和程序。启动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古茶树管理系统。编制古茶树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古茶树及其历史文化遗迹资源,推进云南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持续关注《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综合运用听取汇报、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对照《条例》规定,一条一条抓好落实、一项一项扎实推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形成共同保护古茶树的浓厚氛围。”谢晖向记者表示说。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记者 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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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规范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动

3月21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刊登文章

《让古茶树资源保护与利用有法可依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规范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动》

关注我省古茶树法治保护工作



全文如下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将云南省内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规范古茶树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总体来看,《条例》亮点颇多。

界定保护对象和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界定了保护对象;第一款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确立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条例》第三条要求,对古茶树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必须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明确保护古茶树的责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首先,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主体责任,建立了全面的古茶树保护管理体系。

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古茶树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古茶树信息公开,支持开展古茶树产品追溯。

二是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古茶树调查、登记的标准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三是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组织开展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对有害生物、土壤、气象等进行动态监测,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环境;开展古茶树区域生态修复;加强对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统筹规划利用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

四是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会同其他主管部门编制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制定普查方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古茶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资源目录;对零星分布的古茶树,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相关具体工作,鼓励和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古茶树。

六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古茶树的保护意识,并确立每年的5月21日为古茶树保护宣传日。

其次,明确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古茶树的权利和义务。一是明确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应当按照保护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合理采摘;保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维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的生物多样性。二是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繁育基地和基因库,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研究利用,培育新优茶树品种。三是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占或者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严格规范外国主体对古茶树资源进行相关活动。为防止境外机构或者个人非法获取古茶树的种质资源和基因信息,防范我国古茶树生物资源非法流失,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且明确禁止外国主体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古茶树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与古茶树资源保护相关的行为。首先,确立了相关行为的审批程序。

一是明确规定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探矿、采矿,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二是要求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云南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必须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且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移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其次,划定了保护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红线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明令禁止六种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包括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使用危害古茶树的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堆放废渣;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古茶树资源相关自主知识产权的创立和保护。《条例》规定,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鼓励和支持创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古茶树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被誉为活的文物。《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把对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产业规划提升到省级立法高度,对古茶树的生长、移植、利用和死亡全周期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进行系统规范,不仅能为云南省古茶树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也能为类似物种的保护提供宝贵的立法经验。

(作者胡潇潇,单位系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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