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主管局提出“将‘蒙顶甘露’变更为‘甘露’以规避侵权风险”的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千年历史文献记载及商标注册实践,本文从法律逻辑、历史依据、实践风险三方面深度剖析,论证“蒙顶甘露”作为历史名茶专属称谓的不可替代性,及其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正当性,为蒙顶山茶产业品牌保护提供明确路径。
一、“甘露”单称的侵权风险:变更建议的本质缺陷与法律隐患
市主管局“去‘蒙顶’留‘甘露’”的建议,看似规避风险,实则因脱离“蒙顶甘露”的历史语境与地域属性,陷入更高侵权风险,核心问题集中于两点:
(一)“甘露”商标已形成合法独占权,单称使用直接触碰侵权红线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sbj.cnipa.gov.cn)查询结果,“甘露”商标的注册与权属状态清晰可溯:该商标最早于1995年5月由江苏盐城某企业申请注册,因未续展被注销,当前商标权归属福建厦门自然人曾**,该商标注册时间2022年,注册号为5323274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等,专用权有效期至2032年。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商标权人对“甘露”在茶叶类商品上享有独占使用权。若区内企业按建议单称“甘露”用于商业销售,将直接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面临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反而比使用“蒙顶甘露”面临更直接的法律风险。
(二)“甘露”单称缺乏地域辨识度,割裂历史传承且易引发市场混淆
“甘露”作为描述性词汇,在茶叶领域并非蒙顶山茶专属。浙江有“普陀甘露”、湖南有“石门甘露”、安徽有“黄山甘露”,均为地方特色茶品类。脱离“蒙顶”这一核心地域标识后,单称“甘露”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割裂历史传承:“蒙顶甘露”的价值核心在于“蒙顶山”的地理禀赋(如海拔800-1500米的酸性土壤、年均15℃的气候)与千年工艺(如“三炒三揉”世界非遗传统技法),单称“甘露”使这一地域文化属性完全流失,等同于放弃“蒙顶山茶”的历史品牌资产;
二是引发市场混淆:消费者无法通过“甘露”单称区分产地,可能将蒙顶山茶与其他产区“甘露”混淆,既损害蒙顶山茶的品牌辨识度,也违背《商标法》“避免市场混淆”的立法初衷。即便企业主张“合理使用”,也因缺乏“蒙顶”的地域限定,难以证明使用的正当性,无法形成有效法律抗辩。
二、“蒙顶甘露”的合法性根基:历史在先与法律规定的双重保障
“蒙顶甘露”并非普通商业名称,而是承载千年茶文化的“活遗产”,其合法性源于历史事实的在先性与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形成不可撼动的双重支撑:
(一)千年历史文献确立“在先权利”,早于现代商标制度数百年
“蒙顶甘露”的称谓形成与传承,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称权、文化遗产权),证据链完整且无可辩驳:
古代文献记载:唐《膳夫经手录》记载蒙顶山茶“元和以前,束帛不能易一斤先春蒙顶”,虽未直接称“甘露”,但明确其为蒙顶山核心品类;南宋理宗宝庆三年(1227年),王象之编撰的《舆地纪胜》中“上清峰有甘露茶(上清峰为蒙顶五峰的主峰),山上常有瑞相影现”的记载,是目前可考的甘露茶最早记录。此后,《方舆胜览》《四川总志》等古籍均有相关记载,形成完整的历史脉络。清光绪版《名山县志?物产》首次明确“蒙顶茶之最佳者曰甘露”,将“蒙顶”与“甘露”绑定为专属称谓;
近现代权威典籍:1984年陈椽《茶业通史》、1992年庄晚芳《中国茶经》、2000年《中国茶叶大辞典》《中国名茶志》,均将“蒙顶甘露”列为蒙顶山茶独有名品,与“西湖龙井”“安溪铁观音”并列中国传统名茶;
这些历史事实均早于2022年“甘露”商标注册时间,根据《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后续商标注册行为不得损害“蒙顶甘露”的在先使用权益。
(二)国家与行业标准确认“通用名称”属性,商标权人无权限制正当使用
“蒙顶甘露”已被纳入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体系,明确为茶叶类“通用名称”,这是其不构成侵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国家标准:GB/T18665—2008《地理标志产品蒙山茶》(现行有效)将“蒙顶甘露”列为蒙山茶核心品类,规定其“外形紧卷多毫、香气清高、滋味鲜爽”的品质特征;
行业标准:GH/T1308—2020《蒙顶山茶第2部分:绿茶》进一步细化“蒙顶甘露”的加工工艺、揉捻时间,将其作为蒙顶山茶绿茶类的标杆品类;
实践印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2010年、2018年、2022年三次驳回“蒙顶甘露”商标注册申请,核驳理由均为“‘蒙顶甘露’是蒙顶山茶的传统品类名称,属于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性”(商标驳回通知书文号:ZC1000001SL、ZC3300001SL、ZC6500001SL)。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即便存在“蒙顶”或“甘露”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也无权限制蒙顶山茶产业主体在“描述产品品类”意义上使用“蒙顶甘露”。
(三)地理标志保护形成法律闭环,“蒙顶甘露”是地理标志的核心组成
“蒙山茶”2001年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自2003年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3027947),“蒙顶甘露”作为其核心品类,与地理标志保护形成法律闭环:
地域限定:地理标志明确“蒙顶山茶”生产地域为雅安市名山区全域及雨城区涉及蒙顶后山的村,“蒙顶甘露”的生产必须符合该地域范围,与“蒙顶”的地域属性不可分割;
品质绑定:地理标志标准(GB/T18665)规定“蒙顶甘露”的感官指标,使用“蒙顶甘露”称谓,本质是对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的确认,属于《商标法》意义上“表明产品来源与品质”的正当使用;
官方认可:从现行地理标志管理规范与实践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虽未直接提及“蒙顶甘露”,但其核心精神明确“地理标志使用需体现‘地域+产品’的关联属性,确保消费者清晰识别产地与品质”。这一原则在多地地理标志保护实践中得到印证,例如浙江“西湖龙井”、安徽“黄山毛峰”等均以“地理标志+传统品类名称”的组合方式使用,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纳入典型合规案例。“蒙顶甘露”作为蒙顶山茶地理标志下的核心传统品类,与“蒙顶山茶”地理标志的组合使用(如“蒙顶山茶—蒙顶甘露”),完全契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域与品类绑定”的规范要求,同时符合全国地理标志使用的普遍实践,其合法性得到现行法规与行业惯例的双重支撑。
三、实践路径:构建证据固化的风险防御体系
在地理标志赋能蒙顶山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不应盲目变更“蒙顶甘露”称谓,而应立足历史与法律根基,构建多层次风险防御体系,具体路径如下:
(一)强化“正当使用”的证据固化,夯实法律抗辩基础
1.汇编历史文献证据:由区茶业协会牵头,系统整理唐宋至近现代关于“蒙顶甘露”的文献资料,包括:清光绪版《名山县志》影印件、《茶业通史》《中国茶经》《名山茶业志》等典籍的相关章节、钟国林主编《蒙顶甘露》专著、《中国茶全书?蒙顶山茶卷》等,形成《“蒙顶甘露”历史文献汇编》,作为主张在先权利的核心证据;
2.整合标准依据材料:完善《蒙顶山茶标准汇编》,收录GB/T18665、GH/T1308等国家/行业标准、DB51/T2864《蒙顶黄芽加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及区茶业协会团体标准,向区内企业、市场监管部门、电商平台等定向发放,明确“蒙顶甘露”的法定通用性;
3.留存持续使用证据:组织区内龙头企业整理近30年使用“蒙顶甘露”的证据,包括:1990年代至今的产品包装、销售发票、媒体报道(如1995年《四川日报》“蒙顶甘露俏销全国”报道)、参展记录(如2017年中国国际茶博会参展资料),形成《“蒙顶甘露”持续使用证据册》,并进行存档。
“蒙顶甘露”的称谓,是千年茶文化传承的载体,是蒙顶山茶地理标志的核心价值所在,更是全区茶产业的“金字招牌”。相关主管局的变更建议,因忽视历史事实与法律逻辑,不仅无法解决侵权风险,反而可能导致品牌资产流失与新的法律纠纷。
从法律层面看,“蒙顶甘露”作为历史在先的通用名称,受《商标法》明确保护,商标权人无权限制其正当使用;从产业层面看,坚守这一称谓,是对蒙顶山茶千年品牌的传承,也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建议以“历史为根、法律为据、协同为要”,坚定维护“蒙顶甘露”的合法使用地位,让这一千年名茶在新时代持续焕发活力,为川茶产业发展贡献“蒙顶山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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