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促进茶产业发展 茶叶主产区政府可划定种植保护区

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通过立法促进全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草案二审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茶叶主产人民区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生态有机茶园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支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推动茶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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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茶叶种植和加工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整合项目资金,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茶园,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禁止向茶园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废渣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同时,规定在茶叶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和省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机茶园建设需要,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 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可以划定为茶叶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茶叶种植保护区的划定,应当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开展论证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茶叶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确定责任主体。

茶叶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建设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注:内容来源长江商报,记者周舜尧。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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