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为什么波及“西湖龙井茶”

临近年底,原本平静的茶行业突然被一个来自陕西潼关的肉夹馍撞了一下腰。

怎么回事?

潼关肉夹馍协会的错误做法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此类现象深入的讨论。

为什么这篇文章将“西湖龙井茶”与“潼关肉夹馍”相提并论?“西湖龙井茶”与“潼关肉夹馍”是不是同一类商标?过去发生的“西湖龙井茶”维权行为到底该怎么看?

为此,中华合作时报·茶周刊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希望能对上述问题作一个专业的厘清。

“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是怎么回事?

近来潼关肉夹馍协会对全国各地挂着“潼关肉夹馍”招牌的小吃店商户进行商标维权:许多商户都遭到起诉,被迫支付了6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款”或者“和解费”;有的还按照该协会的要求交了2000多元的所谓“加盟费”。

此类事件涉及到甘肃、河南、黑龙江、辽宁、浙江等多省,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此用语表明不存在维权问题)明确表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随即,潼关肉夹馍协会向社会做出道歉,承诺改正此前的做法,并做相应的退款。

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通过媒体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问题给出了“标准答案”。

高院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明确表示: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潼关肉夹馍”是怎样殃及“西湖龙井茶”的?

虽然潼关肉夹馍协会作出了道歉,但社会舆情还在发酵,并波及到“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等产品领域;而多年前发生的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打假维权案也被拎出来“陪绑”。

《终于道歉了,这流氓耍太久了》一文说:

2014年时曾有媒体盘点茶行业十大新闻,其中之一就是广东茶商被西湖龙井大规模维权。

潼关肉夹馍协会做了错事,大家议论批评它无可厚非。但从文章到留言,都可以看到,大家对“地理标志商标”存在很多知识盲点和认识误区。

比如说地理标志产品协会,并不像人们说的随便谁、想成立就成立。

首先,茶行业存在大量区域公用品牌,其中有很多注册了“地理标志商标”,并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以管理和运营。按照国家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管理主体不能是企业和个人。所以这些行业协会组织并不是什么个人,企业也不可能获准注册。

拿“西湖龙井茶”为例,2011年6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保护区管委会授权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和使用管理主体。协会首先规范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并统一标识包装。当时在接受采访时,该协会会长商建农就表示,这些措施都是在政府授权下进行的合法行为。

其次,协会组织与法律机构开展的合法维权,不是经营行为,从商业角度解读并不准确。

还以“西湖龙井”为例,在做好内部规范和管理之后,西湖区茶产业协会曾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开展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打假维权行动。这类行动一直持续了多年,对保护西湖龙井茶商标和品牌、维护市场秩序、普及地理标志商标知识,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这次“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出现后,有媒体称当年西湖龙井打假所得有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分账,这显然是把打假的付费方式“污名化”了。

至于说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钓鱼执法”,显然有违道德和法律。但这并不能否定有关打假的正当性。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同

还有一个知识盲区:“潼关肉夹馍”与“西湖龙井茶”两个商标其实存在很大不同。

铁丁是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元一智库农研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是全国唯一拥有国家、省、市、县区、镇乡、村六级行政区农业品牌建设实践经验的专家。

他在接受茶周刊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说:

“潼关肉夹馍”和“西湖龙井”都是地理标志商标,但潼关肉夹馍属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西湖龙井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个是特殊的集体商标,一个是特殊的证明商标。

两者是有区别的:集体商标是符合条件的集体成员才可以用;证明商标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可以使用。

铁丁解释说: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条件有两种。

一种是经过申请加入或者申请授权经过同意后使用,这种情况下既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也可以使用地理商标中的图形。

另外一种就是满足了原产地条件、特定品质条件后可正当使用,这种情况只可以正当使用地址标志中的地名,不可以使用地址标志中的图形。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图形,就涉及到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原产地保护”“特定品质保护”是两个重点

这两类商标保护的要点在于,保护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商标权,如何去做好地理标志商标公共性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性之间的平衡。

铁丁说,这是一个平衡地理标志商标公共性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原产地保护,一个是特定品质保护。

像前面说的,只要满足地理标志商标的条件就是可以正当使用的;如果不满足呢,那就侵犯了地理标志商标的专用权。

比如有人使用福建产的绿茶,就算这个茶叶的某种品质高于西湖龙井茶的品质,比如某种有益的成分比西湖龙井茶还要高,也不可以使用“西湖龙井”这这四个字,因为不满足地理标志商标中的这个原产地条件。西湖龙井茶必须在其原产区范围内。

再比如,有人的茶叶确实是来自西湖龙井茶的原产区范围,但是品质没有达到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商标要求的品质标准,这种情况也是不可以使用的。因为地理标志商标的魅力、地理标志商标的竞争力,就在于它的特定品质。

如果有商家使用了地理标志商标而不满足这两个条件,那对这个地理标志商标、对消费者、对市场,都是严重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去维权,法院也是会支持的。这一点,在大量的判决中都是得以体现的。

但是,如果是出于一些不正当的目的,采用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措施,去批量做一些不符合地理标志商标公共性的事情,波及无辜,这样对市场整体是有害的,也不会被法律支持。

“原产地”如何认定?

这两个地理标志产品上还有一个很大不同体现在“原产地”,那么“原产地”如何认定呢?

铁丁说,像西湖龙井茶,有特定的原产区域范围,只要在西湖龙井的原产区域范围生长出来的,就满足了原产地,这个很好界定。

而潼关肉夹馍就不一样了,它具有现场制售的特点,它的人文色彩比较强。那这种情况下怎么区分它的原产地呢?

潼关肉夹馍不是从地里长出来的,所以说它的原产地体现在使用潼关的相关原料这一点上。这跟西湖龙井存在很大差异。这个差异性可以概括为:一个是土地里生长出来的,一个是人文色彩很强,是由人现场制作出来的。

企业、商户如何申请共享地理标志商标?

最后,铁丁补充说,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常管理一般对应的是协会,符合条件的企业、商户申请加入协会应当被允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使用,应当被允许。

这两点都是地理标志商标公共性的体现,且是具有强制的公共性,即只要符合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特定品质的条件,就可以使用或正当使用。

出品:中华合作时报·茶周刊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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