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

  2011年2月25日,经西双版纳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州在推进依法治州过程中的诞生的又一部单行条例,将在指导和规范我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就我州古茶树资源的现状以及该条例起草的过程、特点和亮点进行解读。

  古茶树资源亟待保护

  我州是世界茶树原产地的中心地带之一,也是驰名中外的普洱茶发祥地、茶马古道的源头,自古以来都有种茶、制茶、饮茶的传统。古茶树(园)不仅是我州茶叶产业发展历史悠久的活化石,又是茶叶种质、生物基因等研究不可替代的资源,具有重大的科研价值、景观价值、文化价值和产业提升价值。

  据调查,全州现存古茶树、古茶园130000亩,植株较多且连片的百年以上的古茶园82234亩(其中:景洪市古茶园8225亩,主要分布在基诺乡、勐龙镇;勐海县古茶园46216亩,主要分布在格朗和乡、布朗山乡、西定乡、勐混镇、勐宋乡;勐腊县古茶园27793亩,主要分布在易武乡、象明乡)。近年来,由于受市场影响,我州茶叶价格大幅度上涨,部分茶农在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超强度采摘、移植、施用有毒有害农药和化肥,造成古茶树(园)生长环境的严重破坏。因此,为依法保护古茶树及古茶树遗传基因的完整性,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促进我州茶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亟待制定古茶树条例,以使古茶树保护有法可依。

  5年立法之路

  古茶树条例的起草、论证和修改过程,前后经过了5年时间才完成,形成过程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第一阶段,议案的提出。2007年8月,州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古茶树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后,州人民政府根据州委、州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于2009年3月成立了制定古茶树条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立法调研和条例的起草、论证、修改工作。2010年5月11日,州人民政府以议案形式将古茶树条例(草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大常委会组织考察组到临沧市的双江县和普洱市的澜沧县,就古茶树保护立法进行考察学习;组织立法调研组深入开展立法调研。2010年5月20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9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州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古茶树条例(草案)的议案,决定将古茶树条例(草案)提交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第二阶段,古茶树条例(草案)的审议。古茶树条例(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入常委会立法程序后,州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2次常委会会议、3次主任会议和1次党组会议、2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古茶树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意见29条,采纳23条;征求古茶树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共60条,采纳31条,形成了古茶树条例(草案)送审稿。

  为提高审议质量,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使古茶树条例更好地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特色,州人大常委会一方面授权州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工作。由州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论证,并对古茶树条例(草案)逐条、逐句进行认真修改,共修改65处。另一方面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将古茶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印发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法制委员会委员、县(市)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纪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部分州级老领导征求意见;在《西双版纳报》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邀请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对古茶树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调研,征求省人大民族委员对古茶树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接受立法指导。

  第三阶段,古茶树条例(草案)的送审。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于2010年10月9日,将古茶树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州委审查。州委于2010年10月26日召开常委会议,对古茶树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作了部分修改完善,并于2010年11月8日呈报省委。州委根据省委的意见于2011年1月8日批复州人大常委会党组。

  第四阶段,古茶树条例(草案)的形成。2011年2月14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古茶树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古茶树条例(草案),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古茶树条例(草案)。

  百年以上栽培型茶树进入保护范畴

  名称和结构

  为把古茶树保护的范围和对象界定得全面、准确,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古茶树(园),把条例的名称定为“古茶树保护条例”。由于条例的内容不多、条款少,因此在结构编排上未分章节,仅就条例内容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属条款式结构。州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古茶树条例(草案)文本共二十七条,在修改过程中共合并归类八条,删除两条和四款,新增两条和六款,古茶树条例(草案)调整为十九条。

  主要内容

  明确界定保护范围和对象:即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野生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

  明确界定职责:一是界定州、县(市)两级政府共同的职责和需要遵循的原则;二是界定执法主体单位为州、县(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界定其职责;三是明确其他协管部门、有关社会组织的要求。

  明确保护方式和要求:一是划定古茶树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设施;二是设置了八项“禁止”,并相应设置处罚条款以及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责任的处罚规定;三是明确了在保护区范围进行科研、教学以及开展旅游等活动的有关要求;四是明确了对在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要求;五是明确了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责编: isund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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