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陈皮保护条例正式重磅发布!坚决严厉打击侵犯新会柑、新会陈皮知识产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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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春暖花开时,立法迎喜讯。3月31日,《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可以公布施行。这是我市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创历史新高。4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全文予以公布,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针对单个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立法的第一部实体法。《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推动新会陈皮文化传承、促进新会陈皮产业发展,为保护新会陈皮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分为七章,共三十八条。

 

立法背景

“千年人参,百年陈皮”。新会陈皮是不可多得的药食同源、食养俱佳的地方特产,为广东十大地道中药材之一,是“广东三宝”(陈皮、老姜、禾秆草)之首和清廷贡品。2006年,新会柑、新会陈皮被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9年,新会陈皮制作技艺被列入广东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9年,新会陈皮品牌价值突破100亿元,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不到位,依据不足等问题。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立法保护新会陈皮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社会关切,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6月将该项目纳入立法项目库管理,后又相继将其列为2018年度立法预备项目、2019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并自2018年7月开始起草草案。《条例》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2019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条例》从起草到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前后历时20个月。可谓两年磨一剑,今朝终出鞘。

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会陈皮的保护以及新会陈皮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活动。而本条例所称新会陈皮,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以新会柑皮为原料,采用特殊的干燥、贮存工艺陈化而成,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的柑皮。

 

即是说,在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等,而产地范围外的生产者不可擅自使用或伪造使用。

 

但是,考虑到产地范围外的陈皮生产区域与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相连接或相距不远,在环境保护、病害防治、柑肉处理、工艺传承等方面也同样需要加强管理。如若不对产地范围外区域强化同等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柑橘黄龙病等重大病虫疫情或因柑肉处理不当产生重大污染等,产地范围内外陈皮生产区域均会受到同等重大影响。因此,《条例》第三十七条作出特别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上方面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对象

《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是对新会陈皮的种、柑、皮以及生产工艺、产地环境等进行保护。不仅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意义上的新会陈皮,也要保护很大一部分在该区域内生产但尚未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证明商标的陈皮;不仅要保护三年以上的陈皮,也要保护三年以内的柑皮。

 

对新会陈皮的种、柑、皮,都要进行溯源管理、工艺保护、环境保护、病害防治、政策扶持等;不仅要保护新会陈皮生产工艺的传统性,也要保护生产工艺的创新性。同时,还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和产地范围外陈皮的产地环境、工艺传承等共同区域特征,促进陈皮文化繁荣和陈皮产业健康发展。

 

 

道地性保护

《条例》第二章专门针对新会陈皮的道地性进行保护。要保护好新会陈皮的道地性,应先确保新会陈皮有产地、有良种、有工艺、可溯源。

 

《条例》规定,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并要求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柑橘黄龙病等重大病虫疫情,《条例》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其危害特点和传播规律,落实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

 

遵循可追溯性是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仓储、流通的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新会柑肉,不得侵占和破坏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推动依法设立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制定新会柑种植技术指导规范等。

 

品牌保护

为便于符合条件的生产者能够及时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条例》要求,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条件、使用规则以及管理细则。同时,该管理机构要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

 

《条例》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新会陈皮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证明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手续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以利于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做好相关申请工作。

 

《条例》还针对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等几类行为设定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严厉打击侵犯新会柑、新会陈皮知识产权的行为。

 

传承与发展

江门地区生产新会陈皮已有700余年历史。新会独特的气候、土壤和特定的陈皮生产工艺,酝酿产生了新会陈皮这一地方特色产品,也逐渐形成了别具一格的饮食习惯、民风民俗、故事传说以及生活习惯、行为准则等本土陈皮文化。

 

《条例》承载了保护、传承和发展新会陈皮文化的重要历史使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新会陈皮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对长期从事新会陈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生产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依法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等。

 

《条例》还要求,新会陈皮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参与新会陈皮保护工作,落实保护措施;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

 

监督与管理

《条例》第五章对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等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要求其做好日常监测和巡查、指导服务等。

 

《条例》第六章针对产地范围内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行政相对人违反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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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温和堂
活跃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