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浅谈

  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

  标准号:SN/T 0924—2000

  关键词:进出口,重量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24—2000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2000—06—22发布

  2000—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14—1986《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14—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SN/T 0924—2000

  代替ZB X50 014—198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毛重gross weight

  出口茶叶本身连同包装材料的总重量。

  2.2  皮重tare weight

  用于包装出口茶叶的包装材料的重量。

  2.3  净重net weight

  除去皮重后的出口茶叶本身的重量。

  2.4  固定重量regular weight

  整批出口茶叶,每件净重都采用同一的重量。

  2.5  标明重量marked weight

  包装外面标有的毛、皮、净重,都称为标明重量;包装上虽未标明重量,但标明件号,并备有整批重量明细单的,也按标明重量论。

  2.6  平均重量average weight

  按鉴定部分或总件数实衡毛重计算的单件重量称为平均重量。

  3  衡器

  3.1  磅秤:称量50 kg或以上。

  3.2  案秤:称量5 kg或10 kg。

  3.3  天平:感量0.1 g,0.01 g。

  4  检验方法

  4.1  大包装茶重量鉴定

  4.1.1  毛重鉴定

  4.1.1.1  标明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10%的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20件,批量不足2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各件差重超过规定幅度时应按规定增加鉴定比例或直至全部衡重。

  c)由实衡部分推算的毛重总量按标明毛重计算的总重量之间的溢缺,不超过规定允差范围时,即认为与标明毛重相符;超过时,以实衡部分的平均毛重推算或计算全部毛重。

  4.1.1.2  固定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3%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10件,批量不足1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其他同4.1.1.1中b)、c)。

  4.1.2  皮重鉴定

  在4.1.1.1或4.1.1.2鉴定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鉴定皮重,推算平均皮重。

  4.1.3  净重鉴定

  按4.1.1.1或4.1.1.2鉴定的毛重结果和皮重结果推算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或在抽查毛重部分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抽查净重,如与抽查毛重部分的标明总净重相差不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即认为全批净重相符。

  4.2  小包装茶重量鉴定

  4.2.1  在包装过程中,抽查数量不少于总件数的3‰。

  4.2.2  在包装成件后抽查时,50件以内抽取2件;(50~l00)件抽取3件;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每件抽查(10~20)个小包装。

  4.2.3  袋泡茶重量鉴定同4.2.1及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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