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茶叶专卖

  北宋时期,在京城、建安、襄州、复州等地派遣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办理。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六州,官府建立茶场,直接办理茶叶的出产和出售,不答应茶叶的暗里生意。
  宋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茶农能够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其他的有必要卖给官府的茶场;官府也在必定极限内答应民间用金银钱帛采办茶叶。
  宋朝的法令还规则,商人收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则的当地出售,不得在其他的州、郡出售。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规则照章交纳过、往商税。
  宋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选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六百五十余万,边储较足够,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作用很是显着。可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呈现了一些弊端,茶商们更巴望自在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通”的官员也上书恳求敞开园户与商人买卖。
  在这一时期,尤为杰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好坏十卷,“陈互易商货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祐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交纳均摊的茶叶租后能够与商人进行直接买卖,不再需要向官府预付本钱,接受官府的贱价抑卖。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在,有利于进步茶农们的积极性。
  所以,商大家能够直接向茶农们收买茶叶,仅仅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经过税等税负。渐渐地,官府运营的茶山、茶场有的荒芜,有的由接近的茶农们承租了。
  宋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他提出康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依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也就是说,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奉告茶商、茶农不得暗里进行违法买卖。在设有茶场的当地,茶农能够租耕,缴茶折税按照本来的规则,看茶叶出售间隔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便利办理。一起,还明文规则茶叶的商税在出售地一次性交清,运送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南宋初年持续推广蔡京的茶法,仅仅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立异罢了。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修榷场,严格办理宋金之间的茶叶买卖,但后来因向金贩茶赢利丰盛,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当地官,所以只需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别的税金就能够到金国倒卖出售茶叶。
 
责编: 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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