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茶叶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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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恩施市茶叶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恩施市茶叶学会
  第三条  恩施市茶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广大茶叶科学技术工作者、茶叶企业单位和热心茶叶事  业的人士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动员全市茶叶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茶叶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茶叶科技人才的成才和提高,促进茶叶科技与经济结合,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加快我市茶叶产业化和实现生产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恩施市茶叶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恩施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恩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省、州茶叶学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恩施市华龙集团公司。邮政编码:44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茶叶学术交流活动,开展重大科技问题的探讨,组织科技学习考察活动和各类学术研讨活动。
  二、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全市茶叶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经济技术合作。
  三、普及茶叶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茶叶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茶叶产销信息。
  四、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茶叶新基地、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充分利用、保护和开发茶资源。开展茶叶生产、科技项目的论证、咨询和鉴定,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
  五、推荐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茶叶产品。
  六、组织开展茶叶质量、包装等评比活动。举办为茶叶生产发展和茶叶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活动,竭诚为广大茶叶科技工作者、会员、团体会员服务。
  七、弘扬茶文化,开展茶文化活动,普及饮茶知识,推动茶叶消费。
  八、为维护茶叶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开展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十、参与全市茶叶项目申报的评定,给市委、政府及项目投资单位当参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第九条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条件与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与茶叶专业相关的人员,具有大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工程师、助教以上职称者;专门从事茶叶工作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从事茶叶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技师以上职称的非专业学校毕业的科技人员;长期从事茶叶市场营销以及管理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个人入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会员介绍和所在单位推荐,报本会审查核准,通过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三、团体会员:凡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教学等与茶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个体、民营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由该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我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由本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4、取得本会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5、获得本会的荣誉奖励。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和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撰写论文、总结和报告,参加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技术咨询和推荐名优品种;
  3、优先得到本会技术咨询和帮助举办技术培训;
  4、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5、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届任期内,分批吸收团体会员,二年内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有关单位按一定名额比例民主产生及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组成。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是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突出贡献者;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四个工作委员会,协作理事会工作;
  一、学术工作委员会;
  二、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
  三、组织工作委员会;
  四、市场信息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常务理事会中产生,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它的职责是:结合专业、学科,根据本会章程第七条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部门补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专项账户,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其生效。

  湖北省恩施市第一届茶叶学会任职名单
  1、名 誉 理事长:吴希宁
  2、理   事   长:郭银龙
  3、常务副理事长:龙华阶
  4、副  理 事 长:李明东  黄  辉
  5、常  务 理 事:郭银龙  李明东  孟明星  黄  辉
  龙华阶  杨  帆  肖基智  洪  波
  苏学章  杨荣凯  周家兴  向廷极
  6、理        事:郭银龙  李明东  孟明星  黄  辉
  龙华阶  肖基智  洪  波  张优碧
  苏学章  杨荣凯  周家兴  向廷极
  杨洪安  杨  帆  罗幸祥  杨  军
  杜玉凤
  7、秘   书   长:黄  辉(兼)
  副  秘 书 长:向廷极  杨  帆  杜玉凤
  8、学 术 工 作 委员会主任:周家兴
  9、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主任:杨  帆
  10、组 织工 作 委员会主任:向廷极
  11、市场信息工作委员会主任:龙华阶
  恩施市茶叶学会筹备组
  二00三年元月十日 

责编: 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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