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茶叶流通协会-简介

  深圳市茶叶流通协会的详细介绍

  文章为你介绍深圳市茶叶流通协会的性质,流通协会的宗旨,流通协会的地址、章程组织构架等相关情况!
  深圳市茶叶流通协会性质:本会是由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茶叶流通行业经营者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深圳市茶叶流通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合法权益,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使会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
  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茶叶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改进茶叶流通市场交易方式,提升茶叶市场的交易水平,造深圳茶业新优势,创深圳茶叶流通新的增长点,促进深圳市现代化的建设。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茶叶流通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改行业发展协同作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本行业来组织贯彻实施;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对口联系和合作,随时掌握全国茶行业信息,推动深圳茶叶流通行业的发展,定期联合发布中国茶叶流通价格指数、质量标准。

  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编辑印发会会刊、资料,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信息培训,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开展会员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参加政府有关部门职称评定、劳动技能鉴定评级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行业宣贯ISO系列的质量、安全、卫生体系标准的认证认可咨询活动,组织开展工程评优和本行业企业评优等活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布置,协助组织相关茶叶流通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法人代表资质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和建设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协助工商管理部门开展打假和整顿工作。协助组织先进信息、技术和管理交流,开展信息、技术、和管理咨询,总结推广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开展对内外交流,发展同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该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该协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东方国际茶都L216号!中国普洱茶网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深圳市茶叶流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茶叶流通协会”,英文译名是“Shenzhen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茶叶流通行业经营者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合法权益,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使会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茶叶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改进茶叶流通市场交易方式,提升茶叶市场的交易水平,造深圳茶业新优势,创深圳茶叶流通新的增长点,促进深圳市现代化的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东方国际茶都L2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茶叶流通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改行业发展协同作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本行业来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对口联系和合作,随时掌握全国茶行业信息,推动深圳茶叶流通行业的发展,定期联合发布中国茶叶流通价格指数、质量标准。
  (五)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编辑印发会会刊、资料,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信息培训,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 开展会员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参加政府有关部门职称评定、劳动技能鉴定评级等工作;
  (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行业宣贯ISO系列的质量、安全、卫生体系标准的认证认可咨询活动,组织开展工程评优和本行业企业评优等活动;
  (八)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布置,协助组织相关茶叶流通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法人代表资质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和建设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协助工商管理部门开展打假和整顿工作。
  (九)协助组织先进信息、技术和管理交流,开展信息、技术、和管理咨询,总结推广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
  (十)开展对内外交流,发展同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 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茶叶流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每届3年)
  (一)  常务副会长首年缴纳会费30000元,第二年15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首年缴纳会费15000元,第二年1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首年缴纳会费8000元,第二年6000元;
  (四)  理事单位首年缴纳会费5000元,第二年4000元;
  (五)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如设了常务理事会)、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书面授权人
  参加,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失去理事资格。理事会须有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
  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记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在各会员单位中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担任理事人员如有变更,理事单位须
  提交书面的变更材料,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替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X年〖每届不得超过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各单位会员应按其资质等级缴纳会费。
  借聘人员单位免交借聘期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深圳市户口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
  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关单位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编: 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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