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茶叶流通协会-简介文章为你介绍黑龙江省茶叶流通协会的简要概述,协会的业务范围,协会地址,协会章程等相关情况!
黑龙江省茶叶流通协会 简要概述
黑龙江省茶叶流通协会是由黑龙江省境内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和监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接受《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黑龙江省境内的茶业、茶文化爱好者以及高校、科研和法律等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祖国传统茶文化,进一步使茶业向正常有序的方向发展,促进黑龙江省茶业市场产生良好经济效益,为发展龙江经济做贡献。
黑龙江省茶叶流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省茶叶生产和流通,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促进茶文化交流和推广;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全省茶叶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供政府决策,指导全省茶叶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了解会员的需求,反映会员的呼声。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技术的代理等;
(四)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茶叶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与交流;
(五)通过各种形式为行业培训专业人才,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培训、讲座,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系,努力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八)不定期举办行业评比、职业技能大赛,选拔、推荐行业优秀的人才;
(九)根据以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茶叶流通协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211号
黑龙江省茶叶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黑龙江省茶叶流通协会
英文名称:HeiLongJiangProvinceTeaMarketingAssociation
本协会是由黑龙江省境内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和监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接受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在黑龙江省境内的茶业、茶文化爱好者以及高校、科研和法律等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祖国传统茶文化,进一步使茶业向正常有序的方向发展,促进黑龙江省茶业市场产生良好经济效益,为发展龙江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商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29-3
(英文)No.129-3Shizistreetharbin,HeilongjiangProv.,China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省茶叶生产和流通,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促进茶文化交流和推广;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全省茶叶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供政府决策,指导全省茶叶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了解会员的需求,反映会员的呼声。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技术的代理等;
(四)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茶叶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与交流;
(五)通过各种形式为行业培训专业人才,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培训、讲座,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系,努力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八)不定期举办行业评比、职业技能大赛,选拔、推荐行业优秀的人才;
(九)根据以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从事茶业生产、加工、销售,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茶文化爱好者、科研、教育以及从事茶叶种植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涉茶行业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黑龙江省从事茶业的相关人员和茶文化爱好者。
(四)为推动和发展黑龙江省茶业和茶文化的发展与本学会有着共同的理想和愿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登记造册,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徽。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XXXXXXXXXXXX。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协会规定会费缴纳日期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不履行会员职能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终止适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衷于本行业的发展。
(二)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大公无私、甘于奉献、责任心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协会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