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鼎轩茶业老总非法集资1433万被判无期徒刑

  昨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曾在南京闹市区广发宣传材料,以免费品尝普洱茶和高额利息引诱中老年人的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老总潘璐,因非法集资1433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一案,名列其中。

  南京闹市区邀老人免费品茶,茶业老总集资诈骗千余万

  经南京中院查明,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于2008年5月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可代为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及投资款用于公司投资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其中,周睿参与412万余元;袁红参与208万余元;朱鹏飞参与380万余元。

  潘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周睿,并退出赃款1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赃款人民币127万余元以及普洱茶、办公用具等价值87万元物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近日,南京中院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截取保费,原新华人寿泰州公司副总王付荣被判死缓

  王付荣是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在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利用其先后担任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王付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王付荣以泰州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年10月9日,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王付荣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王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王付荣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王付荣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省高院:

  警惕非法集资由传统种植养殖业向地产、商贸、金融行业渗透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在谈及近年来江苏非法集资案件呈现的新特点时表示,江苏省各级法院今年1到10月已经受理各类非法集资案件233件352人,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发案地域广泛,全省各地均有此类案件发生,少数案件涉案金额数亿元。这些案件中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等行业渗透。

  附:江苏省非法集资重大典型案例及案由

  “商铺认购”: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平、周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85亿元

  “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元案

  “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华安公司、黄应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案

  “开发住宅、老年生态城项目融资”: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

  “分红广告招商”: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
来源:南京晨报
记者:冒群

责编: isund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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